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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刑辩经验:被通知不预交罚金就重判,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3-13作者:彭吉岳、封旺

司法实践中,有时在刑事案件宣判之前会要求被告人或其家属预交罚金,还可能“被叮嘱”如果不按照告知的金额预交罚金就重判。这种情况虽然不常见,也让人一时间不可接受,但也能理解办案机关的部分初衷。被告人如能全额缴纳罚金,体现了其真诚悔罪、积极接受惩罚的态度。同时,在判决前便缴纳罚金,确保了罚金刑的落实,使罚金刑不至于成为“空判”;但另一方面,在法院宣判之前,理论上被告人还没有被认定有罪,此时要求其预交罚金,甚至将是否预交罚金作为法院是否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谈判条件”,似乎并不十分“名正言顺”。


  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当被通知预交罚金时,面临不确定的量刑结果,该如何作出决定呢?


一、不预交罚金就重判有没有法律依据?


  罚金刑是为了断绝犯罪的经济动因,确保犯罪人不能通过犯罪行为获利而对被告人采取的经济惩罚措施。虽然实践中要求被告人预交罚金的现象并不少见,但这种做法却没有十分充足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上述规定是将被告人在判决之前缴纳罚金作为从轻量刑和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根据《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自愿主动缴纳罚金,是判断其是否真诚悔罪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该规定,只有在判决之前缴纳罚金,才能够以此判断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进而作为量刑的依据。


  除上述规定之外,基本上没有其他更加明确的可以要求被告人在判决之前预交罚金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更是没有体现预交罚金的规定。


二、通过预交罚金确实能保证执行效果但不是唯一手段


  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人预交罚金往往是出于保障执行效果的考虑,避免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损害司法权威。然而,预交罚金又存在“未定罪先量刑”“未判刑先执行”的悖论。其实这些矛盾可以通过适用以下法律条款得到缓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判决前对需要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如发现被告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42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罚金“保全”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35条规定,量刑建议涉及财产刑,被告人认罪认罚,统一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判决前缴纳不少于量刑建议中建议财产刑数额的保证金,确保财产刑能够得到执行。


  保全和保证金不同于罚金的预交,也能够给刑事执行提供保证,这一制度如果得到更好的落实,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预交罚金带来的争议。


三、拒不缴纳罚金的法律后果?


  首先,在当前司法实践情况下,如果判决前法院要求预交罚金而不缴纳,可能无法获得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等量刑利益。


  其次,如果在判决后有履行能力而拒绝缴纳罚金,法院会强制缴纳,被告人名下财产可能会被执行(《刑诉法解释》第523条)。


  此外,被告人还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再次,拒不缴纳罚金还会影响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在此情况下,服刑人员的减刑会受到较大影响。


四、被告人及家属面临预交罚金问题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人一旦涉嫌犯罪,原则上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接受惩罚、弥补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罚金理应积极缴纳。但是,在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预交罚金可能代表着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已经没有争议,进而造成辩护上的被动。尤其是,预交罚金往往是口头告知或转告,不是书面通知,事后说是“被要求”缴纳罚金还无法说清楚,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选择,笔者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提供以下建议:


  1.评估定罪量刑是否有争议,如果争议较大甚至有无罪可能,建议对预交罚金要持谨慎态度,不要为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和自首、立功这样可以减档量刑的情节比起来,预交罚金只可从轻处罚(不能减档),从轻幅度一般也较为有限。


  2.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和办案人员协商明确预交罚金后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书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预交罚金带来的量刑利益能够实现。


  3.在没有明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中,要和承办法官充分沟通,对法院可能的从轻幅度或者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尽量做到心中有数。也可以查阅该法院近年来类似案件裁判结果,以对量刑结果进行更好的评估。


  4.如果认为预交罚金不会获得显著的量刑利益(如从轻幅度较大,或者实刑改缓刑),可以选择判决之后再交罚金,这样也不会影响减刑。被告人也可以考虑上诉,在二审期间缴纳罚金或者退赃退赔,量刑还有进一步降低的可能。


  以上建议,希望能帮助到判决下发前就被通知先缴纳罚金,面对如此情况既不想失去机会,又对定罪量刑存在重大疑惑,不知道如何是好的当事人及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