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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浅析邯郸未成年初中生杀人案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和校园霸凌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20作者:张小峰、鲁静怡

近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三名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霸凌十三岁初中同学并将其杀害,据悉涉案三名未成年人均为留守儿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针对这一案件,笔者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以及校园霸凌问题展开了思考,与读者共勉。


一、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体上只有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还对犯罪的手段和后果作出了规范,其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出现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残疾的后果。此外,在程序上,必须要报最高检核准追诉。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刑法中对未成年犯罪整体上的特殊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表述中,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之间是或然的关系,所以可以这样理解,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一定的,但是是否能够减轻处罚,要视案件情节而定。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知,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上述八种重罪时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针对这一年龄段,刑法并没有对犯罪形态、手段、结果以及在程序上作出限制。


三、未成年人死刑的适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因此,根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即使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也不适用死刑。所以,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本案行为人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不等于涉案的三人均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案的三行为人系共同犯罪,具体的量刑还要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如果有参与程度较低或被认定为从犯的,则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


  除了共同犯罪的问题外,具体在量刑时,还要考虑是否存在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以及自首、立功等相关情节,如果存在上述积极的量刑情节,该被告人也有可能被从轻处罚。


四、关于降低或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刚刚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并且这种下调也是极具克制的,对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一点前文也做了介绍。从这一角度也可以看出中国对于修改刑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保持着相当审慎的态度,是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现实情况并且从平衡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和打击惩治犯罪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修改。


  笔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出路,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也并不等同于能够达到更好的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诚然,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水平的提升,从生理的角度讲,一些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也正在具备和成年人一样的力量和身体条件,能够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其犯罪的动机、对犯罪的认识以及主观恶性都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刑事司法坚持的是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惩罚犯罪并非是刑法唯一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实现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从根本上降低犯罪率,化解社会矛盾。


  只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手段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刑法应当保持其谦抑性。刑事手段是最后的介入手段,而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特效药,扬汤止沸并非根治社会弊病之法,源头疏导才是化解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矛盾的应有之义。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除了《刑法》的规定外,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立体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管理作出规范。从立法的角度看,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所能够产生的社会效益,比起刑事严厉打击的手段要更为显著。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对其进行修改会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刑事法律要综合考虑我国的现实条件和社会背景等多种因素,使其能够与国家的发展相适应。刑法具有谦抑性和被动性的同时也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其的修改应当慎之又慎,不能肆意修改破坏其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刑法一旦失去稳定性,就会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成为危险的工具,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五、校园霸凌问题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先兆


  从本案中可以发现,在三名嫌疑人杀害被害人之前,还存在着对被害人长期的校园霸凌问题。校园霸凌与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之间可以说有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校园霸凌的实施者客观上具有暴力性,往往会实施一定的暴力行为,主观上也存在欺凌他人的动机,这种行为和心理与暴力犯罪中的行为与心理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虽然校园霸凌与暴力犯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校园霸凌行为有高度的转化为暴力犯罪的可能性,这也不得不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校园霸凌长期、广泛的存在在中小学校园内,近年来相关的新闻报道也屡见不鲜。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也开展校园欺凌了专项治理,发布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通过开展教育和逐级督查的形式,推动对校园霸凌情况的治理。除了专项行动外,针对校园霸凌问题的相关立法也应当尽快提上日程,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校园暴力预防性立法的措施,如美国的《克莱莉法》,日本的《校园安全法》、《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韩国的《学校保健法》、《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等,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校园霸凌预防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