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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黄金加盟商跑路,我的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4-04-02作者:宋月华

引言


  根据新闻报道,中国黄金双井店在今年年初闭店,使得很多办理了黄金托管的消费者无法取回自己的黄金,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最初表示双井店为加盟店,拒绝直接赔偿,导致消费者陷入了维权难的境地。


  另一方面,大多数走入中国黄金双井店的消费者,就是因为相信这是有央企,甚至有“政府”、“国家”背书的店铺,坚信其“权威性”和安全性才会放心走进去消费的,那么,出了事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能否以“加盟”二字拒绝承担责任呢?


  本文试从特许加盟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向集团公司追偿损失的可能性,欢迎交流指正。


什么是加盟店?


  加盟店的概念来源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学名为“特许经营”。


  法律意义上所称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大家俗称的加盟,即上述“商业特许经营”。


  就如本事件中,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作为特许人与“北京三鼎原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即双井店)应该是签订有加盟合同的,根据该加盟合同,三鼎原公司有权使用“中国黄金”的商标及其他所有标识,并且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指定的货源处进货销售,同时,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作为特许人,需对三鼎原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有效的经营支持,但三鼎原公司使用“中国黄金”的商标及标识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通常所说的“加盟费”。“加盟费”有可能是一次性支付的费用,也有可能是以销售额为基准按约定比例分成。无论何种形式,集团公司作为特许人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的方式。


  另一方面,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三鼎原公司双方虽然联系紧密,但也仅仅是商业上的合作,二者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三鼎原公司需要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这也是集团公司当初以该店铺为“加盟店”为由拒绝赔偿的原因所在。

 

加盟店与直营店有何异同?


  作为加盟店的对比,还有直营店这种形式的店铺。


  直营店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公司,一种是子公司。应该说,分公司形式的直营店是真正意义上的直营店、分店,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分公司的所有法律责任,都由总公司来承担。而子公司,虽然也由总公司出资设立,但一经成立,也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实体,理论上来说,也独立于总公司,在面对责任承担的问题时,总公司对子公司形式的直营店,也可以跟加盟店一样,以不同法律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但不管是直营店也好,还是加盟店也好,采取以分店形式进行扩张的特许人,会对所有店铺给予统一的外观。作为同一品牌统一标准的店铺,加盟店与直营店通常具有统一的标识和要素,注册商标、店铺名称、店铺装修装潢及营业人员服装等,都是完全一样的,不仅如此,服务标准和话术也是基本相同。


  加盟开店的原则就是,越像越好,无限接近一致,复制粘贴,整齐划一。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让消费者为商家的规模而生出信任,而生出崇拜。


  消费者分不清,但法律意义上差别却是很大的。首先,加盟店与特许人(通常称为总公司、总部)一定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之间是合同关系,没有任何出资的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责任上来说,加盟店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直营店通常与总公司之间具有出资关系,尤其是分公司形式的直营店,可以视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共同承担所有责任与风险。


  另外,总公司对直营店的控制力较强,因此,通常来说,直营店在软实力方面更接近于总店,合规方面也与总公司保持一致。但总公司对加盟店的约束稍弱一些,只能依靠违约责任来进行约束。


加盟店老板跑路,总公司是否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目前,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对于特许人是否要为加盟店,向加盟店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里规定了特许人对加盟商的指导和监督义务,但结合上下文及相关法规可知,上述条例主要规制的是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保障第三方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为了保证加盟商的盈利,因此,以该条款来要求总公司对加盟商的消费者承担偿还责任,笔者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另一方面,一般来说,加盟合同里,都会含有商标许可的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了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上来讲,该条款涉及到了消费者的权利,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在同一商标下能享受到与商标所有人提供相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而设定。


  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有义务对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因商标使用人不当使用商标而造成损害,且商标所有人未尽其监督管理之责时,商标所有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事件中,中国黄金将其商标授权给加盟店使用,使消费者对加盟店产生了与对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相同的信赖,但中国黄金作为商标所有人未能就其加盟店的不当经营行为进行纠正,应就其过错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在加盟店与直营店具有完全统一的商标及其他标识的情况下,消费者没有能力分得清加盟店还是直营店,法律也不应赋予消费者分辨该等区别的责任和义务。在同一商标的品质指示功能下,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同质量的服务和保障,总公司未能规范其加盟店的经营,具有过错时,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向消费者承担保障和赔偿责任。


  只有充分保护消费者基于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才能促进商家规范经营,促进加盟事业的发展。


  (本文发稿时,自“央视新闻”处获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已“决定先行对有关消费者进行垫付,全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由衷为消费者感到庆幸,也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担当表示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