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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张启明:有关刑事阅卷的三个体会
发布时间:2024-04-12作者:张启明

第六期京都实训研修班顺利完成,本期研修的主题之一是“阅卷”这项“体力”劳动。始料未及的是,在一天的研修中,来自全国各地的30名学员通过头脑风暴、讨论、模拟演练……,阅卷的经验与技巧竟能超乎纸外,久久萦绕于头脑之中。足见田文昌律师所首倡的这种实训模式,在萃取经验、分享技巧方面独一无二的优势;作为讲师经过本次培训颇有所得,也再次验证了“身份不分主次”这一原则。


  


  (图为京都第六期刑辩实训研修班现场)


  下面我分享有关阅卷的三个体会。


  一、理性原则贯穿阅卷始终


  阅卷的工作,是将卷宗的证据放在“理性的天平”上逐一称量,在定性、定量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得出认定的事实。律师面对案卷,要拿出科学实验的严谨态度,认真观察每个证据的性质与特点,分析证据之间的补强与互斥关系,综合运用证据得出基本的事实。具体而言,要暂时抛却辩护人的立场,要抛弃先入为主的干扰,要排除利益因素的羁绊,用客观、理智的视角去看待案件。


  胡适曾将治学方法概括成十字箴言:“大胆的质疑,小心的求证”,这也是在阅卷中要贯彻的理性原则,可以进行各种天马行空的假设,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撑的,才能认定为事实。


  比如,某行受贿案件中,控方认定行贿人与受贿人是情人关系,对于双方到底是不是情人关系?我们不妨打开自己的思维提出多项质疑:


  1.他们是怎么认识的,第一次见面是什么场合?


  2.怎么确立的情人关系?


  3.双方的家庭关系怎样?


  4.能从对方获得什么帮助?


  5.送过哪些纪念品?


  6.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什么时间?


  7.有没有共同居住的场所?


  8.身上隐秘部位有没有胎记、瘢痕,对方是否知道?


  9.重大节假日怎么过?


  10.有没有第三个人知道双方是情人关系?


  11.双方在微信中如何联系,如何称呼?


  ……


  带着这些疑问到案卷之中去求证,在阅卷之外去调查,审慎地得出是与否的结论。


  壳牌公司的人才评估系统把人的特质归结为三种:强大的分析能力,合理把握事实的能力,自己善于总结选择并关注基本事实的能力。壳牌把它称为一个人的“直升机素质”,阅卷工作就是“把握事实+分析问题”的综合运用。在阅卷中不断得以强化的这种理性思维能力,足以指导其他工作,甚至指引人生,所以,阅卷与阅人、阅事是相通的,统一于理性原则之中。


  二、读书方法都是阅卷方法


  当我们捧起东野圭吾的一部的悬疑小说,可以当成阅读一本凶手案案卷:有调查取证,有证据分析,有证据推理,有办案人员的心理活动。反之,案卷也可以看作是一部小说:创作团队是侦查人员;围绕的事项是实体法规定的罪名,篇章结构由程序法规定,故事情节通过各个证据呈现;不一定完全是写实的,创作者的意图贯穿始终;不光是冷冰冰的法律,有光怪陆离的情节,也有悲欢离合的情感。


  阅卷只不过是阅读在法律领域的一个小的应用场景,我们阅读习惯自然而然地平移到阅卷之中,所以,凡读书方法都是阅卷方法。


  据说,诸葛亮读书观其大略。阅卷也要抓住要旨,快速掌握整个案件的宏观逻辑结构。


  曾国藩提出读书不二,读书第一要有志,有识,有恒。我们拿到案卷以后,完全可以“结硬寨,打呆仗”,一字一句攻克它。


  毛主席的读书方法也很多,比如不动笔墨不读书,读书与实际相联系。用到阅卷的方法上,就是边阅卷边批注;阅卷的内容要与掌握的事实情况相联系,要与经验逻辑相验证。


  朱熹说读书三到:眼到、心到、口到。用到阅卷上,眼中所看,一定要配合心中的思考,同时还要兼顾未来庭审的口头表达。


  阅读习惯的高度个性化,决定每个人阅卷的方法各不相同,阅卷方法很难有优劣之分,也极难作出根本性的改变。阅卷速度的提升从根本上是阅读量的提升,反复的阅读训练也就是阅卷的力量训练。


  我的阅卷一般分为三步:


  01


  第一步,简要阅读。目的是总量评估,提出问题,做好准备:精读起诉意见书,了解指控的基本事实;粗略地翻翻有多少本,每一本包括哪些证据;如果案卷较多,做一个目录索引;随便翻看几段;做好卷皮的标记;将案卷导入阅卷工具中。


  02


  第二步,分析阅读。对证据个体的精读,发现问题,形成观点:先提出问题,带着问题进入案卷;分析证据,这个证据讲的内容是什么,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存在哪些问题,与定罪和量刑的关系,跟哪个证据是印证的,跟哪个证据是矛盾的;做标记,做记录,为后续查找做准备。分析阅读不一定是一遍,也可能是多遍,因案而异。分析阅读中会预设观点,形成新观点,又随时准备修正在先的观点。


  03


  第三步,实践阅读。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诗人对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律师面对案卷同样要能入能出,在前述阅读基础之上,是时候走出案卷回归案情了:边看边写质证意见或者辩护意见,目标是形成法律文书的第一稿;需要了解哪些案卷之外的事实,如何调取新证据;通过认定事实与调整预先判断,逐步形成辩护方案。


  总之,读书是阅卷的基础运动,凡读书方法都是阅卷方法,形成自己专属的阅读习惯才能带了速度与效率的提高。


  三、思考是阅卷工作的延伸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思考不仅伴随着学习的整个过程,也是阅卷工作的延伸。朱熹认为读书三到之中,心到即思考,至关重要。而阅卷中的思考以探索真相为价值导向,以制定辩护策略为工作目标。


  阅卷中的思考是在以实体法为横坐标、以证据法为纵坐标的一个特定场域内进行的。犯罪构成是构成每个罪名的逻辑框架,每一份证据每一份证据在实体法上虽然权重不同,但都有一定的位置,比如证人证言称:“我们为某银行行长买车,是为了办理银行贷款”,在受贿犯罪中指向的就是牟利事项。证据法所处的纵轴,为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了衡量数值,是证据对待证事实的价值所在。比如上述证言中的“办理银行贷款”,是利用银行行长的审批贷款的权限办理贷款,还是利用在银行工作熟悉贷款流程通过合法的途径办理贷款,单个证言会有不同的指向。


  阅卷中的思考,是以法律规范、裁判规则、证据规则、证据经验、证明方法等一系列库存知识为基础,并决定阅卷的效果;这些知识在阅卷中走向实践,得到检验不断得到强化。其中经验逻辑提供了思维的进路,并对结论的真伪起到校验作用。


  阅卷中的思考,久而久之会形成一定的思维的框架。公诉机关一直倡导制定各类犯罪的证据标准,比如,贩卖毒品案件需要哪些证据,到达何种证明程度,才能达到起诉标准,这其实就是一种思维的框架。再比如我们辩护律师对于行受贿双方书面证言的比对,款项的来源、特征、交付时间、地点、款项去向,等等,这也是一种思维的框架。这些思维的框架预存于头脑中,能够提高阅卷的效率;但这反过来也是对思维的禁锢,阻碍探索案件事实的脚步。比如证人证言称:“我们为某银行行长买车,是为了办理银行贷款”,站在控方的角度看待这样的言辞,自然而然就会认为是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带领阅卷者直达目的地,却可能忽略了这些关键问题:


  1.该行长是否已退居二线?


  2.该行长是否有审批贷款的权限?


  3.双方有没有具体的沟通,有没有明示的语言是违规办理贷款?


  4.贷款的主体是否具有贷款的条件,是否有重组的抵押物?


  5.贷款的要求是否实际提出,还是仅处于承诺牟利的阶段。


  ……


  概括地说,我对阅卷的三个体会:一是,要把放在人生这个大的场景中去学习,提升理性的思维水平;二是,读书即阅卷,大量的阅读才能具备阅卷的力量基础;三是,阅卷能力的提升本质上是思维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