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根据媒体报道,吉林白城医专一名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向辅导员提供医学诊断证明情况下,辅导员仍坚持要求其参加早操。2024年4月12日早操期间,学生心脏病突发并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此前,该学生亲属及生前好友向记者反映,涉事学校辅导员让学生带病出早操的做法,与清明节后该生向辅导员送礼不到位遭针对有关。不过,校方对此予以否认,称警方已经介入。4月16日,吉林省教育厅相关工作人员称,校方对于学生施救过程及时,与网传信息不符,关于家属反映导员收礼一事,白城市相关部门已在调查。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责任承担原则,在校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报道属实,则大学老师对学生死亡事故是存在过错的。这种主观上的过错性质,应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应知道自己学生被迫带病参加有一定运动量的出操活动,依常理会对疾病产生加重影响,但结果导致死亡,已超过该老师主观认知,亦非其刻意追求结果,故不应认定为放任悲剧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或因疏漏粗心决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该老师的教学组织、管理行为虽不符合严格的规范标准,但基本上在职务行为范畴,因此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应由单位即大学来承担。
从责任比例而言,学生体质及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发生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学校责任是主要的,应承担超过受害人一方损失主要的(50%~80%)侵权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关于涉案教师是否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问题。个人认为,老师对学生死亡固然存在过失,但从逻辑上而言,学生自身也是独立行为个体,加之疾病本身复杂机理,无论老师还是学生对死亡结果发生的认知均超出大众常识水准。因此科以老师刑责,不仅系不当的客观归罪逻辑使然,且对教师与学生关系界定将起到负面的传导意义:只要死亡结果发生,老师与有过失,则将导致严厉刑责。综上,本案不宜、不应定涉案老师刑责。
但刑事责任不予追究,不代表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不应就该教师导致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及开除等,同时,学校可就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向存在民事侵权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该教师进行追偿。
综上,笔者认为,高校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50%~80%)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对涉案教师科以刑责,须贯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需慎之又慎,切忌陷入客观归罪窠臼。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每一个学校的学生,都是家长手心的宝,如初发之苗芽:作为老师,不仅需要知识上传道授业解惑,生活上亦需要给予正处成长阶段的学生如同父母般的关爱,尽量减少并杜绝校园伤害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