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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基金经理“蔡嵩松”们的刑事法律风险漫谈
发布时间:2024-04-19作者:孟粉

近日,昔日明星基金经理蔡嵩松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进入大众视野,这两日该新闻成为资本圈、基金圈内最为火热的话题,各财经博主纷纷发文表示,蔡嵩松案可能揭开了基金圈的黑幕,业内盛传今年可能是公募基金“监管风暴的一年”,也许还会不断有人被抓。


  蔡嵩松曾是明星基金经理。2019年2月蔡嵩松掌管诺安成长混合基金后重押半导体行业,当年取得95.44%的回报率,基金受到基民的追捧,其管理的基金规模一度达到330亿元,蔡嵩松一战成名,成为当时顶流基金经理。但由于重仓半导体,蔡嵩松管理的基金2020年之后暴涨暴跌。于是,蔡嵩松在大涨的时候被叫做蔡总,大跌的时候就被骂成“菜狗”,网上甚至还有“菜狗”的玩偶在卖,一时成为笑谈。但蔡嵩松管理的基金在2021年年中见顶之后,净值便一路下跌,2022年就彻底崩了,全年收益率为负的40.04%,巨亏100多亿元,但基金经理的管理费却没少收,基民意见很大。2022年的净值大崩盘,蔡嵩松彻底跌落神坛,他在2023年9月离任诺安基金。这次出现在公众视野里,他已经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被告人之一。


  因蔡嵩松案并未有公开的具体案情信息,网传蔡嵩松同案人员曲某某把一只股票的操作方法和好处介绍给了蔡嵩松,两人分别用自己管理的产品持仓小半年,总金额1000万左右,直接让对方把好处费转到自己账户,蔡嵩松收了几十万元。


  在笔者刚刚办结的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操纵行为人就谈到,当时为找接盘资金,黑嘴中介表示可以找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接盘,但接货费很高要达到12%-13%。这样的话,操纵人自己估算了一下,操纵的股票要两个涨停板自己才能获利,资金成本太高,为此放弃了让公募基金接盘的想法。结合财经人士的分析“公募基金经理收黑钱,接外面流动性差的票,以前大家都可能只是听过而已,知名的少”,此次蔡嵩松案一出,大家都眼见为实了。没想到,这位明星基金经理也是接盘黑市的成员之一,如果这是基金圈的灰色业务,当然不能排除后续还有暴雷的基金经理。


  蔡嵩松的刑事法律风险已经发生了,但人已经取保候审,且根据开庭罪名显示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没有证券类犯罪的罪名,又网传其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假如蔡嵩松缓刑属实,能否意味着在灰色地带游走的基金经理们即使出事也会一直保持自由身?资本市场的强监管严打击态势已经持续加压,基金圈当然也不会例外,像蔡嵩松这样的基金经理如果用所掌管的基金为垃圾股接盘,后果严重的会面临什么样刑事法律风险呢?


  笔者分析认为,为操纵人接盘股票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交易罪”、“挪用资金罪”等等,最终是处断的一罪还是数罪并罚具体分析如下:


  1.公募基金经理收取好处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虽然掌管的是公募基金,但基金经理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被聘用对基金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是商业贿赂,而非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募基金经理利用了掌管巨量公募基金的职业便利,为他人操纵股票谋取利益,所以认定该罪名目前来看还算恰当,如果受贿100万元以上就是“数额巨大”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2.基金经理为操纵人接盘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该种情形要考察,基金经理是否明知行为人要操纵证券市场,如果双方商议过采用什么方法、需要基金经理做什么动作接盘股价或者锁仓降低流动性,只要操纵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基金经理也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共同犯罪,前提是操纵行为人已经查明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通常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件查证起来周期长、部门多、专业复杂,所以操纵行为人如果只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行为,而没有被移送刑事处理,公募基金经理也不会构成操纵证券的共同犯罪。


  3.基金经理收钱帮助操纵股票构成犯罪的要不要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基金经理帮助他人操纵股票是为了收取好处费,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存在牵连关系,在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论处,而不能数罪并罚。曾有判例是非法为证券业务进行场外配资而吸收公众存款,触犯了两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判决认为两罪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经营罪论处。同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操纵证券犯罪的,也应是择一重罪判处,无需数罪并罚。


  至于基金经理们可能构成其他的“内幕交易罪”、“挪用资金罪”等等,主要看基金经理们在灰色领域具体有哪些行为,只要符合了犯罪构成都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新国九条发布后,证监会再次强调,全面强化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把监管“长牙带刺”落实到位,已经觉察到监管凛冽寒意的基金经理们,是需要寻找刑事律师好好咨询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