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法治报报道了一起女演员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孙冉冉(化名)曾经是一名演员,现从事直播行业,与自己的一名粉丝陆子琪恋爱,因陆子琪谎称自己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向孙冉冉借钱,孙冉冉为给其凑钱,谎称自己财务上需要救急,向自己的另外两名男粉丝借钱,分别借款240万元和88万元,后孙冉冉以各种理由不归还借款,两名男粉丝遂报案。经过调查,孙冉冉的“男友”其实是一名女子,其长时间在互联网上虚构自己的富二代身份,通过给女主播刷礼物的方式获取信任后诈骗女主播钱财。现孙冉冉及陆子琪因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根据报道所显示的案件信息,借贷关系能否构成诈骗罪以及认定借贷式诈骗的关键是什么,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问题。
一、“借贷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借贷关系本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司法实践中“借贷式”诈骗犯罪也逐渐增加。如果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出借人的信任,从而占有出借人的借款,则应属于诈骗罪讨论的范畴;但要分析某一借贷行为属否属于诈骗罪,应当严格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评价,而不能轻易突破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借贷关系。
认定借款人的行为构成诈骗从而突破借贷关系时,要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借钱的理由;2、借款的用途;3、借款时的偿还能力问题;4、是否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如隐瞒自己的实际身份、财务状况等;5、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与借款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诈骗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出借人错误认识的问题。
1借款时虚构借款理由是否构成诈骗罪
虚构借款理由的行为,并不一概等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还要结合借款后的还款情况、还款的态度、还款能力以及虚构行为与借得钱款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综合评价。如(2016)冀01刑终763号裁定,虽然存在被告人虚构借款用途的行为,但无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最终法院并没有认定为诈骗罪。再如(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120号案件,原审被告人曾某因赌博输钱后,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借款用途向出借人借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法院认为,审查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考查曾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于曾某对其所借债务自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为被害人权利得到实现采取了主动还款和约定还款的行为,据此没有认定曾某构成诈骗罪。
2借款后不能按时还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不能按时还款并不等于成立诈骗罪,面对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司法机关认定借贷式诈骗要本着谨慎的原则,重点关注事后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不能还。如果是客观不能还的话,能否延续到借款时,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清楚意识到自己无法偿还或者根据其借款时的财务状态已经确定无法偿还的话,则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比较容易认定为借贷式诈骗。如果行为人借款时具有还款能力,仅因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2016)冀01刑终763号案件中,被告人存在不能正常偿还借款的情况,但法院认为,鉴于被害人可以联系到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告人也并无隐匿、躲避债务的行为,且期间被告人还有向被害人还款10万元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而最终不能还款是基于被告人2013年10月2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导致被告人客观上不能还款,故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而就本案所报道得案件事实来看,孙冉冉隐瞒自己借款的用途,并且在自己已经失去还款能力时隐瞒相关事实,并借助自己“女演员”的身份使两名粉丝产生相信其具有还款能力的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诈骗罪。
但是,最终对孙冉冉的行为认定,还要看孙冉冉在借款时是否确无还款能力或其确实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因为本案中孙冉冉还存在着自己被骗的问题,其实施借款行为时,可能对自己已经借出给陆子琪的钱款存在着能够收回的预期,这一情节也会影响孙冉冉对自己还款能力的认知问题,这对于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关重要。故具体结论要根据后续的调查结果来分析得出。
二、“连环诈骗”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陆子琪对孙冉冉实施诈骗行为,孙冉冉又采取诈骗他人的方式为陆子琪提供钱款,看似两个诈骗行为相互关联,但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对此,我们要分析孙冉冉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与陆子琪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或者陆子琪对孙冉冉是否存在教唆或帮助的行为,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话,则陆子琪实施的诈骗行为与孙冉冉实施的诈骗行为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孙冉冉和陆子琪不属于诈骗罪的共犯,其二人的行为涉嫌两个相互独立的诈骗罪,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孙冉冉遭受诈骗的情节并不是她诈骗他人的理由,更不会因此而减轻处罚,孙冉冉是诈骗罪的受害者,也是诈骗他人的施害者,要为自己的诈骗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遭遇借钱不还怎么办?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式”诈骗的处理办法
当遭遇借钱不还的情况时,作为普通公民,首要的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发现对方的借款行为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问题,符合前文所述的“借贷式”诈骗的要件,那么此时民事救济的途径已经无法解决相关问题,就需要通过刑事报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当事人自行刑事报案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也附带了一定的对刑事犯罪问题的审查义务,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