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当事人多依赖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合法权益难以被有效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为解决该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
在律师团队近期承办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男方离家多年且存在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女方对男方名下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也没有任何途径调查清楚,信息严重不对称。庭审中,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致送《关于请求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致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申请书》,一方面旨在促进双方当事人诚信诉讼;另一方面亦希望便于法院财产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协助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节约诉讼成本。现团队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的具体应用与司法实践探索梳理如下,谨供参考。
一、律师解读
全面调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必经程序,亦是首要程序。具体到离婚诉讼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往往对另一方名下的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据此,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双方致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当事人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同时还须申报:(1)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在全面厘清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后,再行请求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就申报期限而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人民法院发出的要求为准。一般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若指定申报期限内确有困难,可向法院说明缘由并申请延长期限。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即便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家事案件,如继承纠纷、析产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尚不适用该制度。
二、制度背景介绍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法定义务,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第44条亦载明“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该条款第3项亦指出“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当前,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仅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司法实践
就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司法实践而言,2023年1月1日,即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首日,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2023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亦已经通过“云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该案主审法官黄河介绍,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是根据上述新规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离婚诉讼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现实困难,也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上海、深圳、江苏、重庆、江西、浙江等各个省市各级人民法院亦已全面推进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组图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专题报道:《朝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组图2: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等各个省市各级人民法院亦已全面推进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