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客户这样的法律咨询问题:“我行的某闲置房屋是否具备对外租赁条件?”“对于某闲置房屋能否以我行的名义对外租赁,并合法合规取得房屋租赁费?”种种困惑体现了银行机构对盘活闲置房屋、提高经济效益的愿望,以及对于法律是否准许出租闲置房屋的顾虑。
银行是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承担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贴现等重要职能,对资金的融通与社会经济运行起着重要作用。鉴于银行的重要地位以及闲置房屋存在的普遍性,有必要对银行闲置房屋出租的合法性以及需要遵循的程序进行介绍。
二、什么是闲置房屋?银行的闲置房屋能否对外出租?
我国法律禁止银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银行将自用的闲置房屋出租,在实践中银行出租自有闲置房屋也较为常见。银行可出租的闲置房屋,指的是不属于上述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而取得的房产。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出于自用的目的投资修建但部分闲置不用的房屋,一类是依法抵债收回闲置不用的房屋。
三、银行出租闲置房屋是否必须公开招标?是否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所属国有银行应当遵守。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2〕34号)第二条规定:“承租人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鼓励通过交易市场、媒体等广泛发布租赁信息,公开选择承租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12号)更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规定企业将持有的房屋或通过合作经营、非公开协议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其他企业房屋进行出租或寻求合作经营方,房屋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租期内平均年租金底价超过100万元的,均应通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招租的方式广泛征集承租人,房屋公开招租原则上应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遴选承租方。该通知还规定,房屋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于因承租方改造装修投入资金较大等情形,经市管企业审批后,可适当延长租期,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租金调整原则、终止条款、添附物处理、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四、出租房屋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1.完善所出租房屋的规划、验收等手续
银行在出租闲置房屋时,应落实所出租房屋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申请、批准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以确定该房屋确实为自用,并且应确保符合出租的条件,例如已经取得规划手续并且与规划要求相匹配等,以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在交付使用前,还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通过竣工、消防等验收。
2.办理出租房屋的内部审批流程
银行在出租闲置房屋前,需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办理全部审批流程,设定合理的租赁期限和租赁条件,准备租赁合同文本,为出租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3.依法妥善处理租金收入
银行出租自有闲置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