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所彭吉岳、孙艳辉律师团队代理的王某被控诈骗、职务侵占一案,二审落下帷幕,被告人从一审的18年改判有期徒刑12年,量刑大幅减轻。虽然没有完全实现辩护目的,但量刑一下子减少了1/3,律师的工作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许。
一、一次“十万火急”的委托,最后的希望全压在京都律师的肩上
被告人王某是东北某市公交集团董事长,上世纪九十年代当地公交集团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经在商界小有名气的王某本着为家乡做点贡献的想法,出资收购了公交集团的股份,接手经营。经过大刀阔斧的改革和努力经营,公交集团的运营逐步走上正轨,市里公交车的面貌也焕然一新,公交车逐渐变多、变大、变新,近年来还新增了不少新能源车。
因为公共交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每年都会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金额根据公交运营天数、里程、燃油或电力消耗量来计算。由于公交集团成本开支大,数千万元的车票补贴一直没有发放到位,导致公司财政一直比较紧张,甚至总体处于亏损状态,王某还从自己其他公司的收益中贴了不少到公交集团。
在此背景下,公交集团为了多获得补贴,也是出于行业惯例,在申报数据的时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高10%进行申报。几年下来,公交集团共多获得补贴款3000余万元。故,王某被指控为诈骗罪。
王某坦率地承认自己犯了错误,但也表示确是无奈之举。况且自己也是出于公心,多拿到补贴全部用于公司购买电动公交车,并没有中饱私囊。王某觉得自己和那些为了个人利益而犯罪的人不一样,自己如果被贴上一个诈骗的标签,心里还是有几分委屈。
王某的妻子找到京都律所时,一审已经宣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二审即将在一周后开庭,此次王某的妻子决定委托京都律所的律师,很大程度上是她一个人的“孤注一掷”,毕竟家庭内部还有不同的声音。
彭律师和孙律师听完王某妻子讲述案情后,敏锐地捕捉到案件核心问题:公交集团申报补贴的数据虽然有假,但是补贴款最终还是用于公交事业,国家补贴政策的社会目的没有落空。况且,在被告人个人没有获利的情况下,本案也不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因此,一审判决结论还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出于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彭律师和孙律师还是表示本案时间确实比较紧张,请家属慎重考虑。最终,经过家里人几番讨论,他们一致同意委托京都律师做最后一搏。紧张有序的辩护工作就此展开……
二、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为本案表达中肯意见
社会目的没有落空的情况下诈骗罪是否成立?这一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分歧。辩护人下意识地联想到了物美张文中案,物美公司当年也是因为在申领补贴时存在不规范行为,但补贴款确实用于政策目的,但张文中仍然被判处构成诈骗罪。最终,在有罪判决十几年后的2018年,张文中最终被改判无罪。
辩护人为了加强说服力,紧急联系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几位知名法律学者组织专家团队,对本案争议问题进行专项论证。经过深入研究,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国家补贴行为具有单方面付出的特点,只要补贴目的没有落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并出具了详细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这大大增加了本案的底气!
三、一夜之间,该市公交系统的员工都知道了王某的辩护律师
案件如期开庭,开庭前法官对被告人临阵更换律师的做法感到不解,就连被告人的母亲,虽然支持京都律师出庭,但是事后表示开庭前心里也只有30%的底,毕竟时间太紧张了。
庭审中,京都律师仅仅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方面,从理论上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设立诈骗罪的目的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辩护人从卷宗中挖掘出了大量细节,从政策要求、政府相关人员态度、省内其他公交公司做法等角度,揭示了行业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普遍现象及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处理措施,指出本案完全可以通过没收补贴款、剥夺申报补贴资格等行政手段加以规制,不宜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庭审从上午持续到下午,经过时而洋洋洒洒、时而迅猛激烈的辩论,不仅家属们、几十名公交公司旁听人员频频点头,就连七八名同案被告人也激动不已,辩护意见说进了他们的心坎里。可喜的是,本案二审判决中其他被告人都不同程度地予以了减刑,有的被告人量刑直接“实报实销”,再也没有走进监狱了,其中个别人还托本案王某的家人转达对京都律师的感谢之情。
庭后,审判席上一位法官打趣地说到辩护人发言铿锵有力、环环相扣、逻辑严密,表达的意见能让大家听得进去,让她联想到自己的一位老院长,也是一样的说话风格,总是让人能聚精会神听他讲话。庭后,被告人母亲十分激动地握住律师的手说:“真应该早点请你们来,要是你们一审能介入到这个案件该多好,请你们花多少代价都值……”!
四、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隐隐约约的一种痛
遗憾的是,二审仍然认为诈骗罪成立,虽然量刑从18年降至12年,期望值还是打了折扣。对辩护人而言,除了个案的遗憾,也深深感受到同案不同判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物美张文中案,提交了其他省份的无罪案例和不认定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等意见,但仍没有改变本案有罪的结论。毕竟司法人员可能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分析逻辑在很多情况下并无本质区别。和他人对比是人类的普遍心理,也是当事人能否感受到公平的最直观方式。同类型的案件,在南方无罪,在北方有罪,很难说得上是达到了公正。好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开始强调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启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随着更多经典案例的出现,更多优质裁判文书资源的积累,我们相信司法裁判观点的一致性和公平性会逐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