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冯韵钤律师、李澳实习律师代理原告某食品公司诉被告某教育机构、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胜诉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及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成功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相对方某教育机构已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客户债权难以实现”
本案中买卖合同相对方某教育机构陷入经营困难,已无能力履行债务。若仅起诉某教育机构,极大可能造成客户债权陷入执行困境,最终无法得到全额清偿。经过与客户充分沟通,代理律师最终制定了追加买卖合同相对方某教育机构的股东(某教育咨询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代理方案。最终,通过举证证明某教育机构、某教育咨询公司间存在人格混同,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某教育咨询公司对某教育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关键性证据打破案件僵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公司与股东间存在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在某教育机构的债权人,即本案中的原告某食品公司一方。实务中囿于债权人地位仅仅为一般的合同交易相对方,对债务人公司内部治理情况及混同事实难以取证,且诉讼中证明债务人与其股东间存在人格混同的证明标准较高。针对取证难、证明标准高等难点,代理律师多次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但法院最初并未启动调查取证程序,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关键时候,代理律师通过分析二被告工商档案信息、访谈某教育机构离职员工后取得重要线索。在此线索基础上,代理律师通过研究分析二被告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成功取得了本案中二被告间存在人格混同的关键性证据,并据此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最终法院同意启动调查取证程序。此后,代理律师认真梳理、逐项对比了二被告的证据材料和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经过对大量类案证据与本案证据的对比分析,代理律师研判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间存在财产及业务的高度混同、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之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历经数次庭审,取得胜诉判决”
本案审理期间历经数次开庭审理与线上线下谈话,代理律师突破重重困难,采取“边打边找”的策略,“借力打力”,巧妙利用二被告之间的矛盾分歧,紧紧围绕混同关系进行举证、辩论。最终法官在判决中认定某教育咨询公司作为股东,在某教育机构经营期间从其经营交易相对方直接收取经营收益,双方存在财产、人员及业务的混同情形。某教育咨询公司应对某教育机构上述经营期间的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代理律师成功为客户挽回了合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