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缴某是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数据主管,公司主要经营票据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等业务,检察院指控公司涉嫌以“特定票据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可高额返例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其中认定缴某参与1亿余元。
案件开展:
由于当事人涉案数额巨大,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做的首要工作是向办案机关申请阅卷,一切从海量的案件材料中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通过阅卷、与当事人沟通,从公司整体运行模式及框架入手,辩护人发现:分公司是总公司分支机构之一,受总公司直接控制:涉案非吸项目、所有的合同、业务模式等都是由总公司制定,分公司人事、组织、薪资等都由总公司管理……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账户……以上表明,分公司受总公司领导,无独立决策权。总公司具有绝对的领导、决策权,而分公司只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及作用这一突破口,撬开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
其次,从缴某的地位、作用等看,虽然他是分公司数据主管,但其对项目形成过程不知情、不参与,不接触公司项目具体业务;具体职责只是负责销售数据统计、对公司销售合同进行形式上审查、对销售佣金进行计算统计等,内容均为技术性和程序性,性质属执行领导指令的公司内部职务行为,且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没有提成,因此其在整个非吸链条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另外,辩护人在结合被告人具有的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9年1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文件所传达出来的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充分阐述法理、情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案件结果:缓刑!
最终,法院在充分考量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认罪、悔罪、退赔方面,在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资金上亿元情况下,最终判决缓刑,不仅体现了司法的理性,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几年的高发罪名,且属于涉众型犯罪,国家层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由此辩护人更要认真负责,仔细梳理在案证据,找出案件突破口,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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