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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仝、李嵩律师代理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业绩及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4-05-31

近期,京都所王馨仝、李嵩律师代理的两起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案件,均收获了不批捕不起诉的结果,且有效防止当事人再被行政拘留。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结合与承办警官真诚、简洁、高效的沟通,获取案件的基本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在审查批捕期向检察机关提交并阐述了相关辩护意见。后两案涉案嫌疑人夏某、何某(均为化姓)均被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其中何某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公安机关拟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此,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合理抗辩,优先保护当事人的自由,行政拘留未予执行。依据公安部相关批复[公复字(2004)1号],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裁决行政拘留时,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的,则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必须将行政拘留裁决书送达被处罚人。故对何某不应执行行政拘留,后经过沟通确认,何某免于行政拘留。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罪名。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辩护要点,主要集中在传播的数量、传播的影响、内容的危害性、是否存在违法所得(区分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存在的量刑情节等几方面。该上述两个案件中,我们提出的不应批捕意见和应予不起诉意见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从涉案行为特征上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低


  首先,涉案视频的传播范围是一个关键因素,针对本罪进行辩护时,首先需要考虑涉及的人数、地域范围等因素,以更全面地评估罪行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淫秽视频的性质、内容是案件评估的关键,应该详细考察淫秽信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便更准确地评估社会危害性。


  最后,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是一个极为敏感的因素,若传播对象涉及未成年人,通常会被认为罪行更为严重,量刑也更重。为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应当提示法庭在裁判时进行全面权衡,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确保刑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反映罪行的实质性特征。


  具体到案件而言:


  1从传播视频数量角度讲,本案中涉嫌传播的视频个数相对较少,时长较短,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2从传播内容危害性角度讲,本案中涉嫌传播的视频非通过恶劣方式取得,也不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3从传播内容来源角度讲,本案中所传播的绝大多数视频均属转发,并非自己蓄谋制作,系已经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视频。


  4从传播影响范围角度讲,本案中传播视频的平台在我国无法正常登陆,传播范围相对有限。不能排除浏览者来源于将涉案视频不做违法内容认定的国家及地区,因此,在核对点击数量时应当按照对被告人有利原则进行认定。


  5从违法性认识角度讲,本案行为人一开始并未认识到自己的案涉行为构成犯罪,认为是用的是境外软件,浏览对象也是境外人员。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6从行为人采取措施角度讲,行为人主动停止实施涉案行为,至少半年前删除了涉案软件,此后再无登陆。涉案时间距离本案案发时间较远。


  因此,虽然案件所涉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入罪主要依据相关视频的数量,但仍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方面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言行、行为背后的动机、传播的方式等证据,以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追求经济利益或满足刺激需求的动机,只是出于记录的目的拍摄视频,并没有故意传播淫秽物品,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


  三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如果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删除视频,避免扩大影响,也证明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是量刑上可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本案中存在量刑情节问题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积极的量刑情节,律师在提出意见时,也要重点提示司法机关案件存在的量刑情节问题。


  近年来,传播淫秽物品罪受到广泛关注。上述辩护观点对于此类案件具有一定普适性,但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细致梳理资金流向,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只有全面、细致、准确地把握辩护策略,方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