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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彭吉岳、封旺:六盘水讨薪企业家无罪释放,刑事案件无罪的出口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4-06-06作者:彭吉岳、封旺

贵州省联合调查组6日发布“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情况通报。通报称,经检察机关审查,马某某伊及其代理人唐某、侯某等5人确实存在GPS定位跟踪、尾随、偷拍偷录等讨债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马某某伊等10人的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一、什么是“相对不起诉”,什么是“法定不起诉”?


  从通报中可以看到两个很像的词——“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二者分别是什么含义,又有何区别呢?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查和搜集证据,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的工作就是来审查这些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审查的结果有两种:起诉和不起诉。


  不起诉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行为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如犯罪已经经过追诉时效的,这种依法不能认定有罪、依法不能提起公诉的情形,就叫“法定不起诉”。


  第二,行为人已经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


  第三,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主要是有线索表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犯罪,但是又无法排除其没有实施犯罪的可能,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决定不起诉。


  通俗而言,“法定不起诉”就是完全不构成犯罪,当事人是绝对的清白之身。“相对不起诉”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只不过基于司法机关宽宏大量而决定“放你一马”。实践中,“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都不会留下犯罪前科,“相对不起诉”是否有案底存在一些争议,有的地方不会对“相对不起诉”的人员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刑事案件无罪的出口还有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像一条奔流向前的大河,一路流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流域,其中有部分“闸口”可以导向无罪的结果,使无罪之人免受不白之冤。


  1.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一旦刑事立案,即代表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但是,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等原因,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即解除了犯罪嫌疑,不再面临刑事追诉。


  2.检察院不起诉。在前述三种情形下,检察院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行为人自然也不会被宣判有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起诉168.8万人,不起诉57.8万人,不诉率25.5%。[1]随着刑事政策整体走向宽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一直倡导“少捕慎诉”,笔者2023年下半年几乎同时有三起案件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


  3.法院判决无罪。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两次筛选,真正走到审判阶段的无罪案件比例是很低的。因此,一审判决无罪率极低。同时,因为案件已经走过了几乎全部诉讼流程,到了法院再争取无罪判决的挑战也更大。


  4.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如果根据新的情况认为犯罪不成立,可以选择撤回起诉。例如唐山马树山案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紧急介入后,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最终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将该案撤回起诉。


  以上是刑事诉讼河流中主要几个导向无罪结果的“闸口”,对于当事人而言,越往后机会越少、挑战越大,专业的辩护宜早不宜迟。


  三、本案的社会意义


  笔者认为官方通报以及本案整个过程中有几点信息值得注意:


  第一,贵州省成立了由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民间,正义的化身被称为“青天大老爷”,似乎像“青天”一样,足够高就足够超脱、足够公平、足够权威。本案牵扯地方政府利益,由省级相关部门调查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干涉,这是本案得以有效推动的前提。


  第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安顺市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异地管辖。由省调查组坐镇,异地管辖对本案杜绝地方干预再加了一道锁。其实背后的逻辑十分容易理解:要问实现正义的秘诀是什么?制衡、制衡,还是制衡!


  第三,舆论监督,围观改变社会。相信很多人都想过一个问题,如果本案没有被曝光,现在会是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只有做好舆论监督,才能反映百姓心声。最高司法机关最近提出司法人员“如我在诉”的理念,将案件暴露在舆论场上,司法人员就更加不敢马虎,真正地做到“如我在诉”。


  只是,作为法律人的我们由衷地希望将来有一天,个案正义不需要再用舆论监督来做“药引子”。


  第四,体制内外合力促成公正结果。本案代理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检察官每次都耐心地接待,倾听我们的意见和诉求……这是体制内外、大家合力取得的结果。”以笔者从事十余年刑事辩护的经验来谈,一个案件出现好结果,可能律师、办案人员等角色的功劳有大有小,甚至“有正有负”;但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目标来看,办案质量和司法文明程度的整体提升,必将来自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全部司法共同体的共同努力、共同理解,乃至共同走过艰辛和斗争。


  本案从最初大众对“以刑化债”的质疑,走向今天的“刑”消云散,公民的担心和疑虑也有所舒缓。这种踏实感本质上来自法治和规则再一次发挥了力量,权力虽然试图张开利爪,但最终被关进了笼子,这是本案最令人振奋和感到信心的地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本案作为一个司法案件结束了,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在日后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永远延续!


  注释:


  [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3110055537779378&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