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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 代书遗嘱形式瑕疵的证据补强
发布时间:2024-06-07作者:常莎、陈顺利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陈顺利律师代理马某1、马某2的代书遗嘱继承案件,一审认定马某1、马某2提交的代书遗嘱在仅有代书人注明日期的情况下无效,二审部分采纳我方律师代理意见并摘用代理词内容,改判代书遗嘱有效,再审裁定二审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件的裁判过程可为同类型案件提供一定参考。


  案件背景


  本案被继承人张某与马某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五人,即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某于2018年去世,其遗产已继承完毕。张某于2021年2月去世,为本案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大致内容为:张某将其财产全部给马某1、马某2。代书遗嘱有张某签字、捺印,并有代书人孙某、见证人汪某签字、捺印。代书遗嘱时间由代书人孙某注明。同时,有现场录像可证明整个代书过程。


  一审裁判


  在一审过程中,马某1、马某2提交该代书遗嘱,并提交现场录像视频证明代书遗嘱过程及效力,但一审法院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称: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马某1、马某2提交的书面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根据证人所述马某1、马某2提交的代书遗嘱缺少见证人及遗嘱人书写的日期,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的代书遗嘱。对此马某1、马某2虽提交了遗嘱形成过程的录像,确认遗嘱内容为被继承人口述及手机显示的录制时间,但不能补正其遗嘱形式瑕疵的问题。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马某1、马某2提交的录像中记录了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但未见遗嘱人、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此处的“记录”应理解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该在录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不是见证人另行附书面材料对遗嘱的见证过程加以说明。故马某1、马某2提交的录像亦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有效的录像遗嘱。


  通过一审法院判决可见,一审法院严格适用了《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代书遗嘱进行了严格的形式审查,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缺少见证人及遗嘱人签署的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对于提交的现场录像视频,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补正代书遗嘱形式瑕疵问题,故而认定案涉代书遗嘱无效。


  二审裁判


  马某1、马某2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陈顺利律师提出,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不应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2018年时形成的代书遗嘱进行审查,本案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应当适用《继承法》,并且马某1、马某2已提交录像补强证明代书遗嘱形成过程,可以证明代书遗嘱形成过程中,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同处同一空间、同一时间,可以弥补《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不足,且可以证明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张某的代书遗嘱有效。本案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称:


  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系为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分割时尽量减少各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保障按照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进行遗产分配,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形式作出明确的严格限制亦系为了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无法核实其真实意思表示时通过限制遗嘱的形式保障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观点与代理人常莎律师、陈顺利律师的代理意见及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观点一致)。


  当现有证据能够得知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以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对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允许通过其他形式加以弥补。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所立的代书遗嘱虽存在立遗嘱人、其中一名见证人未注明日期的形式瑕疵,但见证人孙某、汪某均出庭作证说明了订立遗嘱的过程,且通过订立遗嘱时所拍摄的录像显示,张某明确表示要将其财产及其拆迁所得的利益全部给马某1、马某2,录像视频记录了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在旁见证、代书人代书遗嘱后向张某宣读遗嘱全文、张某对遗嘱内容予以确认以及张某、孙某、汪某1签字的全过程,同时,孙某在签字环节已经口述了立遗嘱的时间,视频原始载体亦记录了录制时间,上述时间均与代书遗嘱标注日期一致。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在代书遗嘱仅存在立遗嘱人、一名见证人未标注日期的形式瑕疵,且通过录像能够直观地判断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真实意愿,并确定代书遗嘱的形成时间,以补正案涉代书遗嘱之形式瑕疵的情形下,本院认为该代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审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至于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所拍摄的录像,其目的主要是记录遗嘱形成过程,以佐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在已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本院不再就录像内容是否构成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评价。


  通过二审法院判决可见,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代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通过录像等补强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代书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代理律师提交的补强证据,可以对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进行补足,故改判认定本案代书遗嘱有效。二审法院判决表明,该类案件中要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补足证明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不应仅因代书遗嘱瑕疵就简单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再审申请裁定


  马某3、马某4不服二审判决,就本案提出再审申请。市高院经审查认定,本案代书遗嘱虽存在立遗嘱人、其中一名见证人未注明日期的形式瑕疵,但见证人孙某、汪某均出庭作证说明了订立遗嘱的过程,且订立遗嘱时所拍摄的录像显示,张某明确表示要将其财产及其拆迁所得的利益全部给马某1、马某2,录像视频记录了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在旁见证、代书人代书遗嘱后向张某宣读遗嘱全文、张某对遗嘱内容予以确认以及张某、孙某、汪某签字的全过程,孙某在签字环节已口述了立遗嘱的时间,视频原始载体亦记录了录制时间,而上述时间均与代书遗嘱标注日期一致。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在代书遗嘱仅存在立遗嘱人、一名见证人未标注日期的形式瑕疵,且通过录像能够直观地判断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真实意愿,并确定代书遗嘱的形成时间,以补正代书遗嘱形式瑕疵的情形下,二审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并无不当。


  最终市高院认定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考虑具体案情,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此,驳回马某3、马某4的再审申请。


  结语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三个阶段,最终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离不开律师的认真与敬业。在《民法典》及《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规定对我方严重不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法律适用问题,并多方搜集法理依据及相关案例,为诉讼方向和结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二审法院及市高院支持以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为基础,同意其他证据补正代书遗嘱瑕疵的判决、裁定,充分展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拒绝机械式司法,拒绝生硬理解法律条文、不知立法真意,饯行了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理念。


  本案取得圆满结果的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以下提示及思考:


  思考:《民法典》的实施应当处理好新旧法律衔接问题,尤其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新旧法律不一致的情形,不能简单的直接适用《民法典》,或者机械式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而应当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正确适用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审判规则和定案标准的统一。本案经各级法院审理,最终参考过往案例,对类似问题作出了同案同判,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提示:订立遗嘱时,尽量避免仅用一种形式记录遗嘱,建议通过录音、录像、公证、见证等方式保留遗嘱订立过程的证据,以补强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