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某知名IT企业头部代理商的董事长因涉嫌商业贿赂被抓,案发之初当机立断委托京都律师彭吉岳、封旺为其辩护,辩护律师迅速开展工作,牢牢把握住了立案侦查后最初37天的“黄金救援期”,最终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此后不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嫌疑人重获无罪之身。
一、女企业家突然被抓,“顶梁柱”一时倒了,公司乱了,家里慌了
本案的当事人是一名卓有成就的女企业家,二十年前就看准了IT行业发展的潜力,逐步布局电脑等相关电子器材领域的商业版图,经过多年打拼,成为某知名电脑品牌全国范围内的头部代理商,多年来蝉联“金牌合作伙伴”称号。
然而,当事人突然被警方传唤并拘留,理由是涉嫌和该电脑厂商某高管之间存在商业贿赂。这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它一方面使当事人面临牢狱之灾,另一方面也使得公司信誉蒙尘。在当事人创办的数家公司里都有一个共同的企业文化:信奉长期主义。多年来也正是凭借不计较眼前利益、着眼长期回报的理念才走到了今天。不赚钱的产品,别人不做自己做;累活、苦活,别人躲着,自己往前冲。通过多年这样老黄牛般的打拼,成就了合作伙伴也成就了自己。如果让别人认为自己的成绩是通过商业贿赂得来的,当事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面临这样的态势,公司一下子失去了主心骨,家里人也非常着急,感到百口莫辩——要怎样才能尽快向办案机关把事情说清楚呢?家里人在多方咨询过后,最终选择了京都律师。
二、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如磐石,侦查机关态度很坚决,不放人
警方的指控不是空穴来风,电脑厂商因内部反舞弊发现了某高管的违法犯罪线索,警方对其以职务侵占罪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高管与本案当事人有多笔可疑经济往来,遂顺藤摸瓜将其抓捕。
辩护律师将相关情况和当事人进行了仔细核对,当事人辩称是二人之间的借款,二人在工作中认识且私交甚好,对方在买房和炒股等事宜上曾找自己借过钱。辩护律师也第一时间调取了相关银行流水,发现并非如侦查机关指控的那样是一方给另一方行贿,而是双方资金确实有来有往。但是,因为往来资金的笔数比较多,且数额暂未完全对应,也没有借条等证据直接证明是借款,所以公安机关态度比较坚决,不同意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这也是侦查阶段辩护常见的问题。案件刚刚立案,侦查机关办案正在劲头上,办案力度比较大;案情尚不明朗,难以全面了解证据情况;羁押措施难以短时间内改变,当事人往往十分焦急。这种情况下如何破局,考验每一位律师的定力和智慧。
三、一周内三见检察官,检察官不下班,辩护律师不离开检察院
向检察官表达意见、寻求监督是破局的方法之一。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尚未直接办理案件,立场较为超脱,加之其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工作有监督的权力和职责。
在侦查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是另一大关键“战役”。辩护律师接连撰写了多份法律意见,一方面说明了二人之间经济往来系借款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强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电脑厂商高管为当事人的企业谋取过任何利益。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对于“钱”,目前尚可以认为有一定证据;而对于“权”,恐怕还是本案无法补齐的一块拼图。
彭吉岳律师有着多年企业工作的经验,也非常熟悉代理渠道的运营模式。彭吉岳律师把嫌疑人公司与厂家的合作模式从里到外全方面剖析,将受贿人的“职权范围”与嫌疑人公司和厂家合作的“交叉点”反复进行对比,无法得出“权”在其中起到了作用,如此采取放大、缩小、聚焦的表述方式,对本案中可能容易被模糊处理的“为行贿人谋取了非法利益”的问题详细地予以说明。
为了更加直接地了解办案人员的想法,辩护律师除了邮寄书面意见外,还主动联系检察官希望见面沟通。但是,办案人员也是公务缠身,电话难得接通。为此,辩护人几次跑到检察院现场联络、等待,硬是本着检察官不下班,辩护律师就不离开检察院的精神,最终和检察官在会议室进行了三次详细交流。律师工作很多时候就是这样,没有什么技巧可言,唯有用心。当事人对你的信任,源自于专业,延续于用心,坚定于成效。作为律师,不能是在接案时夸夸其谈,接受委托后烧三把火就偃旗息鼓。真正体现一名律师层次的,不是学历高低、不是年龄大小、不是律师费多少,也不是案件的大小,而是在是否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否在面临看似山穷水尽的地步时,你还在用耐心和智慧去寻找柳暗花明的可能,用你的专业、坚持点燃大家的希望。
最终,辩护律师通过一周多次和检察官见面的机会,向其全面陈述了本案的背景以及无罪的意见,从检察官最初对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笃定,到最后蹙眉深思的表情来看,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在审查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晚上,捷报传来,不予批捕,当事人走出看守所!
四、商业伙伴之间小心被“经济往来”绊倒,律师建议你这么做
最近“刑事合规”的概念比较火热,其实最好的合规经验就来自活生生的案例。本案也值得商业领域的各位企业家、高管警醒,要小心被说不清道不明的经济往来绊倒,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有合作关系的商业伙伴之间尽量避免经济往来,所谓“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第二,尽量避免现金交易,这样更加无法说清经济往来的金额和性质。
第三,发生借贷关系的,最好书写并留存借条,或者至少在转账时备注上借款以及用途。
第四,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要及时偿还或者予以提示。在笔者此前办理的360公司某高管受贿案中,虽然对方向其转账时备注了借款,但是因为案发时尚未偿还,便被指控为以借款形式受贿,即当事人没有还款意思,因而属于受贿。
第五,不要在对方职务调整、对自己业务有主管关系等敏感时期发生经济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