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所贾昆、朱坤律师成功辩护,虚开发票案最终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4-07-24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贾昆、朱坤律师办理了一起涉嫌虚开发票罪的案件。嫌疑人家属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批捕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面对有限的时间,贾昆、朱坤律师第一时间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嫌疑人。贾昆、朱坤律师到达看守所后,却被告知嫌疑人因哮喘发作,已经送医治疗,短期内无法安排会见。此时,批捕期限仅剩两天。在此不利情形下,贾昆、朱坤律师通过和嫌疑人所在公司员工联系,初步了解“虚开发票”的相关情况,并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之后,贾昆、朱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联系,了解到“案件症结”在于“公司尚未全额补缴税款”,承办检察官要求嫌疑人所在公司在当天必须全额补缴。贾昆、朱坤律师通过研究嫌疑人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并查询案发当年的特殊税收政策,提出“公司已经全额补缴税款”的辩护观点,并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听取了贾昆、朱坤辩护意见,对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