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因失去其一人不足以撼动学术界的缘故,人大王某某教授被举报性骚扰一事,校方在24小时内便处置完毕。排除学校意图第一时间切割自身责任、保障声誉的动机不谈,如此高效,想必对王教授其人的行径早已有所掌握。不知游走于京圈的这许多年,他遭受过多少真学者明里暗里的嘲讽及鄙夷。逢此良机,圈内虽无落井下石之事,或许也难掩众人窃喜之意。割席与否,全凭真大佬自愿。
在赞许校方的高效时不难发现,事件热度已随之骤然降温。女博士在第一时间删除了举报视频,即便全网留痕,但原始记录已消失殆尽。然而余震却未休止,新的热搜接连翻涌:女博士“利益交换不成反咬”的阴谋论甚嚣尘上,王某某“在其他高校或因相似行为被开除,圈内学术大佬力保”被扒出。与此同时,众多女性受害人在人大事件鼓舞下奋起举报,陕西师范与山东理工接连通报响应。
究竟是否可以拔出萝卜带出泥,留存学术圈颜面的同时亦能保住底裤健在,我等瓜众只有等候“官方消息”的份儿。事件背后的博弈,即便我们能知其一,也未必可知其二。毕竟,想要彻底肃清一个圈子的污垢,靠自上而下的变革是万万走不通的。
但我也略有私心,想借此良机聊聊这个普遍却并不普通的话题:
性骚扰是什么?
我们对性骚扰这一词汇并不陌生。长久以来,职场、校园、公共场所等性骚扰问题从未消失。随着公民法治观念及维权意识的增强,我们已经较为擅长地在舆论场使用这一概念,更有勇者,直指并戳穿加害者的相关行为,追究其应负的责任,揭露其猥琐行径。
然而,性骚扰这一概念的频繁出现,并不代表民众的认知超越了肤浅的层面。日常生活中,仍然充斥着诸多包裹之下的隐形性骚扰,同样具备明确的性指向,挑战着一般人的性羞耻心,却经常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我们一直被教育、被灌输只看到性骚扰的表层,而没有探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日常针对性骚扰的防范宣传中,最主要的宣传对象是潜在受害人群体,告知TA们如何避免遭受性骚扰,以及在不幸遭受后如何保护自己,追究侵害者的责任,减少性骚扰行为带来的生理及心理的伤害。而针对加害者实施侵害行为的原因分析却鲜少见到,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性骚扰这样的话题,似乎从不在主流的宣传范围之内。
并且,在相关新闻报道的文本中,加害者也常处于缺位状态,男性作为施暴行为的行动者隐而不显,以被动语序表达掩盖具体的行为实施者,反之,女性作为受害人时则摇身一变,使用主动语序表达情感论述(多见于“师生恋”)。因此我们经常能看到诸如“XX被强奸案”“XX被虐待案”等将重点放在受害人身份的标题。如,著名的牟林翰虐待案,主流宣传媒体、检法单位等均惯常称其为“包丽案”。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现象?我们为什么会放弃更简洁的“主动”语序表达,宁愿多说一个字,也要使用被动语序表达强调受害人姓名?隐去侵害行为实施主体的内在逻辑是什么?我们又是如何在不知不觉中,把注意力从加害者的身上移开,让TA脱离了我们的叙事逻辑?
既不分析行为逻辑,又试图隐去行为主体身份,但致力于在受害人身份上做文章,大谈特谈是否受害人诬陷报假案?是否受害人过错驱动违法犯罪?受害人是否未取得相关利益?受害人是否与加害者有情感关系?
我们究竟明不明白,防范性骚扰不会阻止性骚扰的发生,同样,将注意力聚焦在受害人也不会阻止性骚扰的发生。
我们为什么在潜移默化中被教育,应当隐藏或无视性骚扰侵害者?
好,让我们聊聊性侵害中的性别歧视、权力压制与自愿。
SEXUAL HARASSMENT,性骚扰,该词汇首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亦即,“性骚扰”一词对中文语境而言应是舶来品。
1977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率先承认性骚扰是违法行为,并将其定义为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条禁止性别歧视中规定的职场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而后,美国通过一系列判例(如1986年“美驰银行诉文森”案)、法案及制度构建,确立了性骚扰本质是性别歧视。
为什么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个平权运动兴起的年代,出现了性骚扰的概念?
在原始社会,男性通过优于女性的体能获得更多的剩余财产,为保障其财产能够被自己的后代继承而对女性的性自主权实施严格限制。自此,女性承担了性交与繁衍的义务,性自主权转移为男性所有,男性将女性视为“性物”。当女性被视为男性的“性物”及男性可控制的“财产”时,女性的性的次等性决定了女性的臣属位置,不平等及性别歧视便随之产生。从位阶的层次可以看出,此时的性问题不是道德问题,亦不是性自由的选择问题,而是权力问题。
那么,什么是权力?
根据现代社会学理论中关于权力的概念,权力压制大体可概括为三种:
第一种,通过决策提出要求施压;
第二种,通过非决策的间接影响,使下位者不必也不能实施不利于上位者的行为;
第三种,使某些议题去政治化,即无需协商、谈判即可执行。
第一种最为简单直接,后两种则往往依赖意义的建构而非武力的行使,使下位者认为理所当然并欣然接受。根据傅柯式的权力观点,权力的运作不只是单向的压制,更有生产创造的面向(productive and generative power),可以生产被宰制者的自动同意与服从(Cooper,1994)。[1]
性的权力压制,让女性自动生成了同意与服从,这使得女性将性行为中的“继受”“被动”内化为规训,形成了性别的社会化,从而加重了性别歧视,造成恶性循环。直至今日,仍然有多数女性在并不享受婚内性行为的同时“自愿”履行着婚内“性义务”。
而当时间进入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范围内爆发平权运动,女性的主体位置被逐渐承认,女性跳脱了男权社会婚姻制度为其设置的枷锁,将被男性强行夺走的性自主权渐次收回自身。但根深蒂固的父权思想并未从意识形态中完全剔除,将女性视为性物的性别歧视依然广泛存在,由此生发的权力位阶也并未消弭,这也是现代婚姻制度曾经一度不承认存在“婚内强奸”的基础(我国现今依然不承认婚内强奸)。
生物学上的“性”是繁衍本能,但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类具备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应是互相尊重。也正因如此,在平等的状态下,人类具备身体自主权,其中包含性的自主决策权。这也就解释了在性侵害案件中,加害者最普遍的推脱理由是受害人的“自愿”,其他理由均衍生于此。
而围绕受害人“自愿”,我们可以简单回溯性侵害案件认定标准的演进。从最初的“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到“合理反抗标准”,再到“no means no”(不就是不)的消极同意标准,再到当下被讨论最多但尚未被广泛适用的“yes means yes”(是就是是)的积极同意标准。前述演进路径是伴随女性权益逐渐被社会认同的过程而发生,“抵抗要件”和“暴力要件”逐渐式微直至被完全摒弃,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也逐渐从受害人转移至侵害者,盾牌规则不再允许辩护律师对受害人的过往性史进行交叉询问(美国),这不仅仅是对受害人性自主权的保护,更是使其免于在程序法上被二次侵害的进步措施。
但是,无论是消极同意的“不否认”“默许”,还是积极同意的“愿意”,似乎都无法真正区分主动自愿与被动自愿。性侵害本身就是基于性别歧视及不平等权力关系的暴力犯罪,如果隐形的权力压制叠加了显性的权力压制(如师生关系、职级关系),则极易形成非自愿的“自愿”。认定的重点不是当事人是否说“要”或“不”,而是强制是否存在。无论是通过决策施压,还是通过去政治化的方法,下位者均处于上位者长时间的“强制”之下。这样的权力压制极难抵抗,加害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与受害人的自尊心、羞耻心,迫使受害人长期处于“自愿”交换利益的控制之下,直至崩溃甚至衰亡。
这也是为什么,林奕含将“房思琪式的强暴”称之为,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屠杀。
好,让我们再聊聊性骚扰。
依据古典学者丹尼尔·门德尔松(Daniel Mendelsohn)的描述,师生恋鼻祖源自一个贵族军事训练的古老习俗。将新兵、老兵各一编为一组共同上山,老兵会用情诗与礼物追求新兵直至后者投降,即便新兵并不快乐,但这是一种普遍的交易,待新兵蓄须亦可重复老兵行径。
在当下社会,最普遍的性骚扰出现在职场与高校。如果按照性侵害认定的最高标准“是就是是”原则来套用,想必冒出很多懵懂的年轻人满身疮痍高喊“自愿”。麦金农认为,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中,意愿是可疑的概念,自愿选择可能是强迫的结果,因为在男性宰制的条件下,自主的意愿虽然不是完全不可能,但至少也是困难的,即便对于成年女性亦是如此。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并非真正自愿却可能看起来达成了合意的性,是极其普遍的存在。
而性骚扰,不能忽略其性与权力的内涵,是女性被视为次等、臣属于男性的问题,不只是人身安全问题(如咸猪手类性骚扰等)。麦金农的宰制论将性骚扰类型化为可分离又可相互交迭的两种形态:交换条件性骚扰与敌意环境性骚扰。前者顾名思义,以性作为免于减损或获得工作利益的条件,而后者则指“将性上处于从属状态作为工作的条件”(如将雇主要求女员工必须着低胸短裙,如在学校墙壁上写女性是婊子等贬抑话语)。
前述两种性骚扰之所以构成歧视,是因为其将女性视为供男性取用玩弄的性物,让女性成为次等的存在。同时,侵害者天然地认为女性“期待且欢迎”被骚扰,因为如此可以肯定自身魅力。同样的刻板印象也存在于受害人长时间对侵害者的忍耐与不离开,侵害者会更加坚定地认为受害人“喜欢”被如此对待。这种判断忽略了权力笼罩下的受害者行为,加重了对受害群体的质疑。在美国,“强奸文化”的存在助长了男性对女性的侵犯及暴力,男性认为自己有权利从女性身上得到任何东西,因为他们是人,而女性被指定为性阶层。[2]
针对高校性侵案件频发,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Title IX),这是一项旨在消除性别歧视的国家法规。2011年,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向各教育单位发出一封信函,认为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学生接受教育免于被歧视的权利,教育机构须对此负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终止校园性骚扰及性暴力。否则,高校将遭受来自教育部的处罚,联邦也将不再给予资助。因教育法本属于民权法领域,且因处罚性侵者的责任为纪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避开了刑事法领域偏重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障碍,故在认定性侵的标准上更加有利于受害人。[3]
即便前述规定看似完善,但实践中并未严格遵循。2017年,普林斯顿大学工程系知名教授Sergio Verdu被学生举报对其性骚扰长达两个月之久,学校经过调查,答复是不当行为确实存在,会给予相应处罚,但不会停职。
反观这次人大王某某事件,在本文的开篇已经提及,人大及时处置,切割自身责任,举报人第一时间删除举报材料,这一系列操作,在这个高考季为自己赚足了吆喝,目之所及都是对人大的夸赞。但不代表我们能够无视多年来存在于学术圈中的恶臭行径。人大女博士举报材料中列明,事件发生于2022年,是什么原因让她2024年才敢于冒险公之于众?她又是缘何在微博下祈求大家转发扩散,否则她就“死定了”?
在夸赞人大的同时,我们想问问,大学作为育人高校,
是否建立校内性骚扰(性侵害)的防范机制,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
是否真正做到男女平等,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是否真正做到有教无类,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2018年,北京大学发布新闻稿,将出台《反性骚扰有关规定》,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时至今日,这份草案并未真正出台并推行。
注释:
[1]引自林芳玫《强暴案新闻文本分析:谁是受害者?谁是加害者》
[2]引自萨拉蒙、于海《第三域的兴起》,1998
[3]引自郭晓飞《“积极同意”的是与非——关于美国性侵认定标准争议的一个综述》,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