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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违规信息披露之四: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下)——交易及涉诉状况
发布时间:2024-08-16作者:梁雅丽、唐宛茁

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之三:交易状况


  上市公司的交易状况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业务水平,是投资者得以科学决策的信息支撑。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和关联交易,公司负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


  1.重大交易


  重大交易,是指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包括对资产的购买、出售、租入、租出、赠与、受赠、委托或受托管理,对外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重大交易事项。


  对于资产类交易,判断其是否属于重大交易的依据是其价值占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就属于重大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当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以下“总资产”、“净资产”,未特别说明的,均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10%以上;


  (2)当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当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以下营业收入、净利润,未特别说明的,均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当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资产类重大交易的判断上,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交易相关指标达到了以上标准的五倍,则除了要按规定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果存在同类型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事项,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上市公司允许赋予董事长、总裁一定审批权限、资金使用权限,但公司内部规定不得与相关法规抵触。反而公司内部规定应当适当严于相关规定,以防止由于估值上的变动使原本合规的履职行为溢出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一般认为具有重要性,原则上均应及时披露。而且,当存在:


  (1)财务资助或担保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


  (2)财务资助或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10%、30%。


  以上情况下,除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外,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信息披露要求是对全部担保、资助事项适用的,而不论担保、资助对象是否为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一些民营企业家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自己实控的企业都是“一家人”,彼此间提供资助、担保无非是“互帮互助”“共度难关”,因而忽视了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这种思维极易衍生出法律风险,需要纠正。


  【案例】华某钴镍信息披露违法案(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华某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2018-01-23)


  2015年7月15日,陕西华某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某”,华某钴镍持有其全部股权)与陕西星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集团”,华某钴镍实控人持有其全部股权)签署《代付协议》,约定星某集团无偿代陕西华某支付新材料项目的6亿元土地款和设备采购款,陕西华某向星某集团开具等额由华某钴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质押融资,双方随后签订《委托付款函》。2015年11月16日,陕西华某根据代付协议向星某集团开具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华某钴镍出具《保兑函》承诺无条件兑付或按票面记载金额支付。同日,星某集团将前述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安信乾盛,后者委托长安银行进行审验、保管及托收。此后受多种因素影响,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尚未收回。


  华某钴镍申辩称:代付协议不属于重要合同,提供担保是为了配合资管公司完成业绩和监管检查,未披露担保行为没有对公司资产或投资者决策造成影响。


  但证监会未采纳相关辩解,认为华某钴镍向星某集团融资提供担保,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应当及时披露并在相关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而华某钴镍未予披露。据此,证监会认定华某钴镍存在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了最高90万元的罚款。


  2.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准备事项,和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日常生产经营事项。若达到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之“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四大板块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均有严格披露标准和披露要求。


  以沪主板、深主板的披露标准为例,当日常生产准备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或日常生产经营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合同签署情况。就披露要求来看,一般包括进展性公告与定期报告,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尤其是(深主板)当合同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正因如此,大量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特点及相应交易所规定,专门发布了《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尤其科技公司最为突出,如祥和实业(603500)、英飞特(300582)、华自科技(300490)、诺力股份(603611)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参与投标项目的、上市公司签署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都应当以投资金额而非合同金额适用披露标准。以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为例,“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对于PPP项目合同,应当披露PPP项目总投资额、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3.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在很多民营上市公司或家族企业中,对于关联交易的理解往往是“左手倒右手”,而完全忽视其中的规范风险。实际上,关联交易的认定相较于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更为复杂,且可能被用于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用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成为证监会的重点监管领域,也是行政处罚的重灾区,且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判例,需要重点关注。


  (1)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是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可根据其关联关系形成原因分为三类:


  其一,因控制效果形成关联关系的: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法人,未特别说明的,均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俗称“兄弟公司”);


  其二,因股权形成关联关系的: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三,因受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决策、管理形成关联关系的: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关联自然人可根据其关联关系形成原因分为四类:


  其一,因股权形成关联关系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其二,因任职拥有的决策权、管理权形成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三,因在具有控制权的关联法人任职形成关联关系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四,因与关联自然人具有亲属关系形成关联关系的:与特定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此外,关联关系具有一年期的追溯效果。具体而言,在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的前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人身份的,或后12个月内取得关联人身份的,应视同关联人,该交易因此符合关联交易的定义的,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范例】东方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为参股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2-17


  2020年1月6日,东方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某公司”)为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华某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月16日,网某公司董事会换届,公司董事邹某现任中某公司董事。由于邹某同时在两公司担任董事,两公司因此形成关联关系,而之前的担保也因关联关系的追溯效果构成关联交易。因此网某公司董事会对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于2020年2月17日对交易详情、审议结果进行了公告。


  (2)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涉及的领域,但由于关联交易存在更高的法律风险,其监管控制力度显然更大,披露的标准也相对严格。根据《深交所规则》《上交所规则》,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即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科创板和北交所的规则更加严格,此处不做详述。如果与关联法人的交易达到以上标准的十倍,还应按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此外,在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上,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也有更多的限制,并设置了更加严格的审议程序和与之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当中,首先需要准确认定交易方是否是关联人,其次判断交易项目、价值是否达到了应当披露的规定标准。如果交易双方关联关系上存在错误认定或刻意隐瞒,导致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全面,则符合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有造成投资者严重损失等严重情节,就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之四:涉诉状况


  上市公司一旦涉诉(广义,包括重大民商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纪律调查),其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受到冲击,投资者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公司涉诉状况是投资者决策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


  1.重大民商事纠纷


  根据《深交所规则》《上交所规则》,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当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应适用该规定统一披露。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此外,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违约等预期产生诉讼风险的情形,以及出现合并、分离、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对民事主体资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应当及时公告。


  2.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违纪调查


  当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相关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相关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案例】山东沃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2024-04-24)


  山东沃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某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11月21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7月13日向沃某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某霞送达《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赵某霞决定沃某医药不披露赵某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直至2023年11月7日沃某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留置的公告》。最终,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沃某医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副董事长赵某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我们介绍了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负有披露义务的重要信息的范畴,并从财务状况、股权状况、交易状况、涉诉状况四个方面阐述了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要点与风险点。从下一篇开始,我们将对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以揭示何种行为可能构成信披违规甚至犯罪,供各位读者参考,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