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此前备受关注的“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已有最新进展。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间没有达成协商,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目前此案已经移送至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赵岐龙律师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根据媒体的最新报道就以下问题发表个人浅见,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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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至检察机关,是否等于司机要背大锅了?检察机关是否仍然有可能把案子退回给警方?
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在内部道路上发生事故,一般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等罪名进行处罚,本案公安机关就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侦查的。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属于过失犯罪,量刑幅度差别也不大。但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过失,对死亡的结果负有主要责任。交通肇事要求对违反交通规则是明知的,对死亡的结果是存在过失的。过失致人死亡要求明知道在未通行道路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者注意到了危害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肇事司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成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关键,当然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因为侵权的过失标准比犯罪的过失标准要低一点。
本案公安机关虽然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机关(尚不清楚是提请批捕还是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过错认定或责任认定上存在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能会不予批准逮捕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02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意味着什么?
由于案发的道路没有正式通车,即没有进行交工验收,该道路不允许车辆通行,因此尚不是公共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道路”的定义,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于未正式通车的道路不具有公共属性,所以,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对象,只能按照内部道路的事故处理,因此交警是没有权力对未通车道路或厂区内部道路等进行执法的,故本案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正确的。
03《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建成但未交付”的道路吗?“未交付”会如何影响机动车司机责任的认定?既然没有交付,那么非机动车上路是不是也有责任?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的规定,公路建成后需要先进行交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通车试运行两年后再提交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的道路不能交付使用,即本案所称的“未通车道路”,由于不允许通行,自然也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如果机动车强行在上述道路上通行,显然具有重大过错,因为机动车在上述道路上根本不享有通行权。原则上,非机动车尤其是自行车在未交工验收道路上也是不允许通行,但是鉴于机动车在上述道路上通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过错应更大一些,非机动车或行人通行一般不会对周围造成危险,仅为一般过错。
所以,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该道路是未正式通车道路还仍然强行上路,在看见骑行车队时,又没有采取必要的、谨慎的措施如停车、减速等避让措施,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04事发道路是未交付状态,但已经长期有车子在上面跑,交警和道路监管部门是否也应该在此案中承担责任?
没有正式通车,但是却又很多车辆在通行,这确实反映了交通部门在监管上的失职,由于该道路上不属于交通道路,不属于交警部门管理,所以,交警部门原则上不负有监管职责,充其量负有提醒道路监管部门注意的义务,本案主要责任还是道路监管部门,该部门应当对未通行车辆进行妥善管理,比如设置路障、警示标志等措施,以阻止各种车辆非法闯入上述道路,但是遗憾的是,该公路实际上已经通车,让人们误认为已经正式通车,如果通车时间比较长,道路监管部门则存在明显的疏于管理,甚至是放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
05很多人认为带孩子骑车的家长还有车队其他人员也应该担责,从法律上来说,他们需要担责吗?
对于组织类似公共活动的组织,都应当承担对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还要看是从事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从事营利性的活动,组织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重一些。
本案目前看,男孩的父亲是主要组织者,明知孩子未成年,还带领孩子进行骑行,并且在他人提醒的情况下还坚持让孩子继续骑行,当然父亲的初衷是好的,就是没有预见到风险的发生,误认为骑行没有什么风险,显然,父亲对孩子的死亡是没有预见,本案也属于意外事故,即使父亲有过错,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孩子尚未成年,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孩子与父亲的家庭财产处于一体的状态,无法进行赔偿,否则就会形成“左兜进右兜”的情形,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其他队员也是组织者,该组织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本案已经有了“侵权人”,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具体到本案,在侵权人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组织者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无法找到侵权人,组织者才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