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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违规信息披露之六: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下)——重大遗漏与不当披露预测性信息
发布时间:2024-09-11作者:梁雅丽、唐宛茁

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之三: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上市公司对提供担保与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在披露时予以隐瞒。


  1.未按规定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案例】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来源:中国政府网《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二2020-11-06)


  2015年1月,九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某集团”)为掩饰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方式虚增的虚假账面资金,利用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在九某集团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余元银行存款的假象。为及时归还借款,郭某军等人以上述理财产品、定期存单为担保物,为借款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随后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出借方。九某集团未披露3.3亿元理财产品、银行存单质押事项,占九某集团实际净资产的50%以上,以上行为构成重大遗漏。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郭某军等人均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解读】提供担保事项方面重大遗漏往往是上市公司掩盖财务虚假记载、“拆东墙补西墙”的产物。行为人为维持财务假象,往往利用外部借款购买金融产品,再将其作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或承兑汇票)以归还外部借款。但是,这种做法不仅会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资金风险,还使得虚假陈述被曝光的风险增加。如果债权人发现公司未就担保事项及时公告并作出举报,先前的财务造假行为也难逃被揭露的结局。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案例】丹东欣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六2022-09-22)


  丹东欣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电气”)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某电气6,388万元。欣某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温某乙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解读】欣某电气实控人温某乙通过关联交易取得公司上千万元资金控制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未按规定披露,不仅存在信息披露上的重大遗漏,还涉及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该案中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对相关人员追责理所应当。但是,在部分情况下,例如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于集团“资金池”,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关联企业系统间进行资金调配,导致形式上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是否具有可责性就存在争议。


  3.实务中的争议情形——“资金归集类”占用与违规信披


  《企业财务通则》第23条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根据该规定,企业集团具有统一管理、调拨资金的权利,但仍需要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具体表现为部分资金调拨事项及手段上的禁止以及依法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例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5条要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等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案例】永城某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城某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强某等)》[2021]44号2021-06-17)


  永城某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控股”)自2007年成立后,根据控股股东河某能源化工集团(以下简称“河某能化”)的要求,将所有资金归集至河某能源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河某能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河某能化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因被归集的资金由河某能化财务公司调度,上述资金事实上已由河某能化统筹用于其它项目。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永某控股累计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21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3期。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永某控股未披露资金调用事实,而是将应收河某能化的债券性往来款直接作为货币资金列报,导致虚增货币资金高达861.19亿元。证监会认定永某控股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解读】企业集团进行资金归集及统筹使用本身并不违法,但容易触发法律风险,尤其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属性,在逐利目的导向下,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则往往很难靠一个集团企业来化解风险,而是对整个市场带来重要影响,因此需要格外关注。2024年4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专门强调财务公司“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严禁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要消除“资金归集类”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法律风险,应当符合三点要求:其一,是持牌要求,即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取得合法资质。其二,是书面协议要求,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其三,是信息披露要求,一旦资金归集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不能因为资金归集符合集团内部规定就忽略金融监管规则。


  除了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上市公司5%持股股东举牌、涉重大民商事诉讼、“关键少数”被调查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重大遗漏的情况。总之,上市公司需要认真学习重要信息披露的规则,在经营中采取审慎态度审查各项风险,及时发现重大事项及风险并按规定披露,不应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故意隐瞒。


  违规信披行为模式之四:不当披露预测性信息


  无论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其对象都是已发生事实。而在当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针对未发生事实的预测性信息也并不少见,其同样存在虚假陈述风险。


  1.预测性信息概述


  预测性信息是指发行人缺乏现有数据或者客观事实证实其陈述的客观公允性,而主要基于估计和评价、出于诚信原则所披露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预测性信息一般包括:


  (1)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资金结构或者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


  (2)公司管理层对未来经营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


  (3)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


  (4)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5)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


  预测性信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预测性信息符合投资者面向未来的投资逻辑,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预测性信息存在容易被信息披露义务人操纵以及被投资者不合理依赖的风险。为在鼓励自愿披露和惩罚虚假性披露之间找到平衡点,我国设置了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规则,同时规定了除外情形以规制虚假陈述行为。


  2.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规则及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规定在《若干规定》第6条: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2)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3)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预测性信息的重大差异标准并不统一,同一类型预测性信息在不同板块上的重大差异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对于业绩快报,沪市主板、深市主板、创业板相关规则要求,业绩快报预测数据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偏离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发布更正公告;而科创板相关规则要求,业绩快报偏离幅度达到10%以上,就应当发布更正公告。


  3.预测性信息的虚假陈述风险


  【案例】上海仁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仁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37号2024-07-12)


  2024年1月31日,仁某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0万元到340万元。2024年2月28日,仁某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7.51万元,利润总额为-60.46万元,归母净利润为318.2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8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33%。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544.22万元,利润总额为476.25万元,归母净利润为825.93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21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86%。


  经调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仁某公司在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中,未审慎、合理、准确估计年度业绩情况,也未提示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不确定性风险,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对披露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作出更正,系其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迟至2024年4月20日才披露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对仁某生物及公司董事长居某良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解读】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制相对宽容,其构成虚假陈述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状况存在重大差异。仁某公司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差异幅度为142.92%,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等预告值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均超过100%,显然存在重大差异。第二,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仁某公司作出预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合理(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错误),且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第三,预测性信息更正不及时。即使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但仍可以通过及时更正来减免责任。而仁某公司迟至2024年4月20日才披露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预测性信息已经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因此,其信息披露行为存在违规,需要追究相关责任。


  至此,作者团队已介绍了相关主体信息披露的义务及违反上述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行为模式。之后,我们将展示违规信披对应的法律责任、追责程序之间的关系及风险控制措施,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