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的《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公布了,但给了大家一年多的消化时间,也给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预留了充分的时间,最终实施时间是2026年1月1日。
这次《增值税法》主要立法目的是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将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财税2016年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融合,同时进一步减少了立法授权条款,比如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期限、纳税人进行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等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级之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在上位法授权之后才能做出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那么《增值税法》有哪些新变化?从财富管理的视角看《增值税法》,最令人关心的就是:一是利息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二是向慈善捐赠是否可以免除增值税?三是企业可以从《增值税法》中看到哪些重大利好?
一、《增值税法》中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企业和金融行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一直受财税2016年36号文的限制,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见下表对比: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新《增值税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在原来的规定中,不仅贷款服务不能抵扣,甚至根据〔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进项税额”第3目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贷款利息及其相关费用一直不允许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这次新的《增值税法》非常明显地将“贷款服务”从不得抵扣的项目中取消了。但后期会不会加进来?是有这种可能性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在《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留了一个兜底条款“(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最终是否允许抵扣,还要看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拭目以待。
二、向慈善捐赠是否可以免除增值税?
在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的过程中,有委员提出,《慈善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对公益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里明确将公益慈善机构纳入免征增值税之列,有利于《慈善法》的实施落实,也体现了法律之间的配套性、系统性、整体性。因此,建议将公益慈善机构纳入免征增值税之列。但最后通过的《增值税法》,未具体规定公益慈善捐赠的增值税处理,仅是通过《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给大家留了希望: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甚至还将原来明确规定的向公益事业提供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税项目的情形也一并删除,见下列对比表: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新《增值税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三、企业可以从《增值税法》中看到哪些重大利好?
重大利好一:无偿提供服务不涉及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而且第五条没有兜底条款,未来再解释适用的空间很小,这就意味着未来单位和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不再涉及增值税。
重大利好二:留抵税额可以选择退还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非常明确地表达了留抵税额是企业的财产,避免了企业因留抵税额过多导致虚开发票等行为发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善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是否退还留抵税额。
重大利好三:混合销售计算不再是难题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法条规定清晰明确,更加符合交易实质,解决了实务中一直算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税务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