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码案例
逾期还款,则放弃让与担保股权回购权,应属无效
——股权让与担保约定债务人逾期还款则放弃回购权约定,应属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效力。
标签:|股权转让|让与担保|股权回购
案情简介:
2015年,刘某与张某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刘某以2000万元购买张某一人独资的实业公司股权和后续经营,投资期1年,“如张某逾期偿还投资,则放弃股权回购权,刘某权益同时消灭”。刘某依约付款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8年,张某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返还股权并变更至张某名下,法院以张某未偿还借款为由判决驳回。2021年,刘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并对实业公司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本案中,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实质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务人所有”约定,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刘某与张某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效力。在实业公司股权已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且张某未履行到期债务情况下,刘某如请求对该股权享有所有权,则不应被支持;如刘某请求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则可获支持。相应地,张某关于刘某向其返还股权诉请欲获支持,则应以其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
实务要点:
股权让与担保约定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则放弃回购权约定应属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效力。
案例索引:
北京三中院(2023)京03民终980号“刘某辉与北京大乐居家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才追偿权纠纷案”,见《股权让与担保债权人的追偿权行使》(尚晓茜、刘衍),载《人民司法·案例》(202335:66)。
民法典关于让与担保的效力性规定基本沿袭既往成熟规则。无论是房屋还是股权,若约定内容存在流质性质,则会导致无效。但约定无效不导致担保无效,债权人仍可以担保物优先受偿。
司法实践中,有关股权让与担保的裁判规则非常丰富且充满智慧,撷取一二供学习: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3年,金属公司为投资公司向信托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投资公司以其所持实业公司48%股权质押给金属公司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7年,因投资公司逾期未偿,金属公司向信托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后,诉请确认投资公司与金属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确认其持有实业公司48%股权。
实务要点:担保债权实现的股权转让,系让与担保,应为有效——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性质为让与担保。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见《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其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审判长王展飞,审判员郭清国、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X3-2019:220)。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11年3月20日,顾某出借250万元给陈某。2012年2月18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其在科技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顾某,但顾某“不参与科技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并且享受每年不低于15%的保底分红”。嗣后双方未办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顾某诉请陈某,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陈某偿还250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损失。
实务要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原主债务仍应履行——债务人因欠款而转让股权,约定债权人收取固定分红,事后又未办变更登记的,应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5)锡商终字第01094号“顾某与陈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顾宝良诉陈章瑜、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行为的认定》(王俊梅、尹慧),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2/120:126)。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0年,韩某出借100万元给朱某,约定以朱某所持工贸公司70%股权作为担保,约定“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工贸公司所有资产归甲方(韩某)”。随后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朱某在欠付韩某借款情况下,以股权转让不真实为由起诉韩某,要求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淮阴区法院(2013)淮商初字第0295号“朱某与韩某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本案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刘龙),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16:12);另见《朱延凯诉韩先进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05/35:53)。
【案例四】
案情简介:1999年,万某根据商贸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抛股借款”内容,出借100万元而获得商贸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让渡1%股份的股权证明书。嗣后,商贸公司原股东先后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2004年,万某诉请确认其1%股权,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实务要点:股东为公司借款而向债权人转让部分股权,应有效——当事人约定债权人向公司出借款项,公司全体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给债权人的“抛股借款”协议,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6770号“万某与某商贸公司确认股东资格案”,见《万岩标等诉北京城南诚商贸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案(抛股借款)》(高苹),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商:228)。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2年,贸易公司股东林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就股权转让款,陈某立下欠条,机械公司在该欠条上盖章并同意担保。两个月后,就陈某未支付的9万元余款,林某与机械公司立下借条、借款计划及还款明细表。因逾期未偿,林某诉请机械公司清偿。
实务要点:股权转让担保债务转化为借款债务的约定,仍有效——保证人为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支付给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并在嗣后以借款形式确定下来,均应有效。
案例索引:福建龙岩新罗区法院(2003)龙新经初字第299号“林某与某机械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林国春等诉龙岩南亚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案(股权转让)》(赖海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商: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