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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悟道:我所理解的法庭发问
发布时间:2023-06-02作者:潘南宇

电影《控方证人》作为影视经典,不仅情节精彩,电影中展现的庭审技艺对刑辩律师的实务也有着较高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在交叉询问中运用的发问技巧令人印象深刻。在我成为律师后的执业之初,发现在我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有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发问环节往往流于形式,很多辩护律师害怕发问、不会发问,有的甚至直接不问,白白浪费来之不易的机会,没有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判决结果不理想。可以看出,交叉询问在英美法系是庭审最出彩的地方,但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却是难点、痛点。


  一、揭开法庭发问的面纱


  在法庭上,我们可能经常能看到发问时的尴尬场景,比如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不仅法庭上的专业人士听得不知所云,旁听席也听得云里雾里。有时被告人、证人回答的问题在意料之外,律师就不知所措,我自己也曾多次亲眼目睹有些律师的窘境,深有体会。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对法庭发问内涵及技能的不扎实,这需要我们不断提升发问水平,从而避免错误的发问方法。


  (一)问题类型


  一般会根据发问方式不同,大致会把问题分为开放式、封闭式、诱导性问题、复合型问题。除此之外,《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还补充了引导式发问。


  1. 开放式问题


  开放式问题会释放许多信号,诸如“为什么”“是什么”“做什么”等问题,这类问题可以让回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回答,也给了回答者留下充分的回答空间,法官往往更倾向于这类发问。


  2. 封闭式问题


  什么是封闭式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发问者往往主导发问过程,多为陈述疑问句,包括“是否”问句,也包括选择问句。例如“你当晚在房间里,对吗?”,回答者只能说是或者不是。选择疑问句,如“当晚是你还是张三在房间里?”这种发问方式限定了回答范围,回答者也只能选择答案回复。


  3. 诱导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明确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那什么又是诱导式发问?现在没有明确的官方解释,简单理解就是在问题中已经预设了答案,并且还带有一定的价值观判断,这也是之所以称作诱导的原因。比如“你看见张三用刀砍被害人,对吗?”,这种发问方式不仅预设了张三用刀砍被害人的答案,还带有对张三负面评价的价值判断,就属于典型的诱导式发问,不被发问规则所允许,极其容易被法庭反对。


  4. 复合型问题


  在法庭上,一个提问中通常包含多个问题,这类问题被我们称为复合型问题。比如,问“你昨天在哪里跟谁在干什么?”,是对地点、人物、事件的同时发问,这类发问方式容易答非所问、顾此失彼,应当避免使用。


  5. 引导式发问


  与诱导式发问不同,《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明确允许使用引导式发问。引导式问题是指问题答案已经在案卷材料中出现,被告人或者证人在庭前笔录中有过表达,发问者可以问“你在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笔录,是否属实?”等,通过引用回答者的事实表述进行引导发问,也能起到回忆事实的作用。


  (二)如何区分封闭式发问与诱导性发问?


  相信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就是如果仅从句式上来判断是否为诱导性发问,好像所有的封闭式问题都可以是诱导性发问,那所有的封闭式问题也都会被反对?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定论,我总结还是要回归到案件争议焦点,即问题所包含的答案,是否带有倾向性的价值判断,以及会影响到回答者对争议焦点事实的答复。比如“你看见张三用刀砍被害人,对吗?”,如果争议焦点是张三用刀杀人,那这个问题就绝对是诱导性问题,因为在问题中带有对张三的负面评价,并且诱导回答者对焦点事实进行答复。对比之下,“你毕业于北京大学,对吗?”这个问题,问的是客观事实,也不属于争议焦点,所以只是个普通的封闭式问题。


  (三)必要时可以诱导式发问


  在法庭审理中,有的审判长对诱导式问题非常敏感,可能我们问任何问题都会被认为是诱导。而有些法官较为宽松,对诱导问题承受度较高。因此,我们在发问过程中,如果能够试探出法庭的临界点,发觉不易被打断、反对,而且诱导性问题更能实现目的,那么选择诱导式发问也是法庭临场灵活应变的体现。


  二、对被告人发问的策略与方法


  (一)识别被告人类型是前提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会受到学历、性格、认知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且通过我们多次庭前会见了解,可以大致把被告人分为表达欲较强、表达欲较弱两类。


  首先,有些被告人表达欲较强,自身也有着很强的表达能力,可以视为是辩护律师强有力的“帮手”,在积极配合辩护人的情况下,需要尽可能多采用开放式的问题,可以释放更多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更为直观地向法庭还原事实场景。


  其次,对于表达欲较弱的被告人,辩护律师要多采用封闭式、引导式发问,让被告人遵循着律师的节奏,依次答出有利事实。


  (二)庭前辅导,充分应对


  开庭前,律师需要提前拟定好发问提纲,包括公诉人、法官可能会问出的各种问题,在庭前会见被告人时多次进行强化,不断加深印象,避免回答有误差。


  因为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职责角色定位不同,公诉人要把指控的事实全面呈现给法庭,所以公诉人的讯问相对而言较为全面。而辩护人提出的是无罪或者罪轻的观点,因此在发问阶段要抓住重点,将有利事实情节呈现给法庭,为辩护观点作铺垫,不必面面俱到。需要注意的是,公诉人经常会先问被告人不利的问题,造成法官对被告人不利的印象,这时辩护律师在发问时也要及时进行补救,其实是在给被告人多个机会向法庭解释,尽可能消除不利影响。


  此外,庭前会见时,我们有必要提醒被告人做好心理准备,因为公诉人、法官发问时的语气往往会非常强势,比如“被告人,你到底认不认罪!”等,让被告人提前做好心理预期,不能害怕,也不能激烈对抗,我经常见到其他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因为害怕、紧张作出违心回答的情况。


  (三)拆分问题,连续动作需拆解


  我们为了描述出一系列动作,通过拆分事实,设计封闭式问题,拆分的问题越细,旁听者就越有画面感。比如一个场景模拟:张三从门口走到桌子旁,用左手拉开椅子坐下,双手放在桌子上。针对这个场景,可以通过拆分成5个问题,运用封闭式发问还原现场:


  问:“张三,你一开始是站在门口,是吗?”


  答:“是的。”


  问:“你走到桌子附近,是吗?”


  答:“是的。”


  问:“你用左手拉开椅子,是吗?”


  答:“是的。”


  问:“你坐在椅子上了,是吗?”


  答:“是的。”


  问:“你把双手放在桌子上了,是吗?”


  答:“是的。”


  通过对事实拆分,形成了这番问话,足以给旁听者带来了直观感受,基本还原了当时场景。经过实战演练,我们发现辩护律师不知怎样发问,其实正是欠缺拆分事实的能力。为了让法官有直接的画面感,我们在设计发问提纲时,在熟悉案件事实之后,要对发问事实尽可能进行拆分,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刻意反复训练。


  三、对证人发问的策略与方法


  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的发问,与对辩方证人、自己当事人的发问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截然不同。我们都知道,面对控方证人,公诉人是主询问,辩护律师是反询问。而控方证人普遍都会对律师抱着警惕、防范、不配合的态度,甚至可能是反对的态度,不太可能在法庭上轻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陈述。


  (一)明知故问,不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在我们不知道对方会如何回答的情况下,如果冒风险贸然发问,一旦答案无法掌控,可能会完全打乱辩护律师的计划和节奏,增加后面补救难度。因此,除非逼不得已,不能询问控方证人我们无法预料的答案。


  (二)不留给控方证人解释机会


  因为控方证人自身的角色定位,一有机会就很有可能会陈述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所以辩护律师在设计发问时,应当采取封闭式发问,只让证人回答是或者不是,不留下解释的机会。


  (三)降低发问预期,抓住发问重点


  不少律师存在一个误区,希望在控方证人口中问出关键信息。但是,我们与控方证人的地位是天然敌对的,这种指望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降低对控方证人的发问预期,进而可以将重点放在举证质证环节。


  其次,发问是庭审程序的一环,需要为整体辩护观点服务,所以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发问目的确定重点,比如针对争议焦点,对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发问等等。如果问题过多,不仅会让听者不知所云,更会导致法官失去耐心直接制止发问。


  (四)只问事实,不问观点


  在张三诈骗案中,公诉人面对被告人张三当庭翻供,张三提出翻供理由是害怕被警察殴打,于是提出如下问题。


  问:“你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地点是在看守所提审室,对吗?”


  答:“是的。”


  问:“在提审室,你与警官之间有没有障碍物?”


  答:“有的。”


  问:“是栏杆吗?”


  答:“不是。”


  问:“那是什么?”


  答:“有一面透明的玻璃。”


  问:“那你觉得警察能打到你吗?”


  答:“我觉得可以。”


  事实上,当问到隔着一层玻璃这个障碍物,大家就已经明白不存在殴打的条件,而继续追问“那你觉得警察能打到你吗?”却是画蛇添足,这不是一个事实问题,是让回答者进行判断,因为双方地位是敌对的,对方的回复“我觉得可以”,这样就会导致庭审观感不佳。因此,注意区分事实问题与观点问题,对“你觉得”“你认为”等这类评论性或者猜测性的问题,我们应当尽量避免,你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五)揭示矛盾,避免争论


  对于要发问的证人,需要提前研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内容,分析是否存在重大矛盾。甚至如果证人回答与其他笔录、书证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漏洞,善于抓住细节,在对证人当庭发问时要揭露出来,向法庭展示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


  但是,千万不要与证人争论,也不需要着急当面指责证人说谎,可以在发问后的意见陈述环节中大肆批判也不迟。


  四、掌握发问技巧


  法庭发问,不仅有规则、有要求,还有技巧。掌握正确的发问方法,再刻意训练自己在各种环境下的本能反应,我们的发问水平就一定会水涨船高。


  (一)打响法庭发问第一枪


  我们都知道,法庭发问,目的是为了说服合议庭,如果是独任制,就是审判员。但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及狂风骤雨般的讯问之后,法官往往已经先入为主,辩方站在劣势地位。因此,辩护律师的第一问如果能切中要害,就会直接吸引法官注意力,留下好印象,有兴趣听后面的问题。相反,如果开头第一问出师不利,会让法官耐心大打折扣。良好的开端,就等于成功了一半。


  (二)问题简练通俗,逻辑层次清晰


  在法庭庄重严肃的环境下,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证人,一般都会处于神经高度紧张的状态,如果遇到复杂、冗长的问题,可能在说完问题后大家都还没有理解,回答者也说没听清楚,这样不仅会中断庭审节奏,也会让法庭对辩护律师的印象大打折扣。


  比如,在张三诈骗案中,公诉人意欲揭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矛盾之处,问:“2021年11月11日,你在公安局做的笔录,讲了几个细节:第一,你是自己把行李扛上楼;第二,放在衣柜上方;第三,你清楚表述行李中放的是钱……为什么你说的所有细节都与李四证言是一致的。”答:“不知道,我也不清楚李四是怎样说的。”这样的问题过于冗长,采用了复杂句式发问,旁听者既听不明白,也难以理解发问重点,尤其是在庭审时间如此宝贵的场合,容易顾此失彼。


  除此之外,前后问题之间应当层次清晰,有内在的逻辑性。如果前一个问题还是“刀是不是你买的?”,下一个问题就成了“你刺张三多少刀?”,缺少“这把刀是否被你带到现场?”等关键问题,跳跃式发问就会让听者一头雾水。因此,前后问题之间要衔接自然顺畅。


  (三)被打断如何应对?如何避免被打断?


  在庭审发问过程中,我们会经常被审判长、公诉人打断,然后审判长说“辩护人,请注意简要发问”“辩护人,请不要重复发问”等等,这样的场景屡见不鲜,不仅影响辩护律师的思路、节奏,庭审效果也会扣分。


  一般来说,被打断的理由,往往是与案件事实无关、重复发问、诱导性发问等情形。首先,庭前就要做好被打断的准备和预案,要根据打断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比如,审判长提醒发问简洁,不要重复,或者认为属于诱导性发问,辩护律师可以回答:“好的,谢谢审判长的提醒,下面我会简要发问。”“好的,我换一个问题”。如果审判长态度强硬,阻止继续发问,此时可以先解释“审判长,我下面的问题非常重要,关系到本案XX事实能否成立,希望法庭准许我再问几个问题,不会占用法庭时间。”说完后不用等待审判长同意,接着继续发问。最严重的情况,可能就会碰到审判长态度坚决,执意阻止,辩护律师还是要保持冷静,可以等其他律师发问完毕后要求补充发问,如果问题至关重要,即便再次被拒绝,也要据理力争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


  为避免被动,尽可能少或者不被打断,这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通过总结发问规则,可以归纳出以下发问禁忌:


  1.不能发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2.不能诱导性发问;


  3.不能重复;


  4.不能威胁;


  5.不能侮辱或者揭露隐私。


  只有熟悉规则,才能少犯错或者不会犯错,避免被打断。


  (四)灵活运用“反对”权利


  全国各地司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公诉人存在大量错误的办案理念。对于发问禁忌,如果公诉人违反发问规则,辩护律师同样要在法庭上及时提出反对,请求审判长予以制止。


  比如,公诉人问:“被告人,你当庭翻供,公诉人提醒你今天在法庭上的态度和表现决定着你的自首能否被认定,听清楚了吗?”这样的问题就会给被告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属于精神上的威胁,因为被告人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反对。公诉提出案件事实无关、诱导性问题、侵犯人格尊严的问题,均属于辩护律师反对的范围。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正如王阳明大师强调的“知行合一”,法庭发问也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更多的是总结心得体会,在实践中刻意训练、历练自己,日后方能更加从容、游刃有余。


  潘南宇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