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所张启明、许明律师代理的一起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破产重整期间挪用资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虚假诉讼案件收到判决。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以后惩治财务造假的重大案件,曾被CCTV-2公开报道,被列入公安部2025年3月28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指控,上市公司董事长黄某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期间,挪用该公司资金8亿元,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为关联方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关联方交易等违规披露事实十余起,虚假诉讼涉案金额近6亿元,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十三年。
被指控多罪名、高刑期且被上级督办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委托张启明、许明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开展辩护工作。律师团队在短时间迅速介入案件,集中时间深入研究案卷并撰写专业意见,与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反复沟通,与办案机关达成协议,将量刑建议下调五年六个月,检察机关按照七年六个月对黄某建议量刑。
律师团队采取了四个方面的辩护策略
第一,实体辩护策略:本案虽然指控有理,但情有可原。检察机关指控挪用资金、虚假诉讼、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基本事实存在,但是本案的起因,是黄某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之后,融资15亿元资金购买股权,但随后破产重整计划被叫停,公司股票复盘无望,黄某违反财务规定将资金挪出,虽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与一般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案件有所区别。
第二,法律辩护策略:本案虽然并罚合法,但关键事实重叠。本案中黄某挪用资金是基本犯罪事实和核心目的,部分挪用资金行为采用了虚假诉讼的方式,而并未将相关事实如实予以公告,三个事实相互交错,彼此勾连,认定数罪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部分事实情节重叠,导致重复评价较多。
第三,程序辩护策略:本案虽然审判程序规范,但前端程序存在瑕疵。辩护律师通过研究案件程序,发现本案虽然最终回归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但是在前端程序中存在一定的瑕疵,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提出。
第四,沟通策略:本案虽为重大案件,但要兼顾企业家保护。辩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初,当即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强调重大案件中落实企业家保护精神,反映辩护律师的关注要点和被告人的诉求;在提前会议前后,辩护律师团队与法官和公诉人就庭审程序再次沟通,提出本案实体、法理、程序上三个辩护方向;庭前会议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及走向,说服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换取量刑减让;在开庭前一天,辩护人会见后,辩护策略得到当事人认可后,与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就量刑反复磋商到22时左右最终达成一致。
本案经依法审判后,法院判决大幅降低对黄某挪用资金罪的量刑刑期,同时对三罪名并罚刑期予以降低,低于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决定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审判结束后,当事人对辩护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新《证券法》施行后,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革;新“国九条”颁布后,监管机关剑指财务造假。各上市公司或是有刻舟求剑的既有观念禁锢,或是有骑虎难下的传统路径胁迫,财务造假屡遭监管重拳打击,企业家涉刑于法所不容,于情又可宥。辩护律师处理此类案件,认识要清醒而公正,判断要准确而有理,方案要扎实而多样,行动要迅速而勤勉,才能取得一定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