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孙艳辉、张广帅、卢贺鑫、李澳律师接受某央企委托,代理该企业与A银行1.8亿元合同纠纷仲裁案。接受代理后,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多次沟通,并调取了本案关键性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该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仲裁庭完全采纳孙艳辉等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最终裁决驳回A银行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基本事实
A银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央企支付1.8亿元煤炭价款。A银行诉称:案外人甲公司为获取融资,向其提交了与本案委托人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相应增值税发票(总金额约1.8亿元),并办理了1.5亿元的保理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甲公司用对委托人公司不存在的债权作为还款方式,还向A银行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现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A银行主张对委托人公司行使应收账款债权。
委托人公司则提出完全相反的主张:其一,从未与甲公司签订过案涉合同,相关贸易未实际发生;其二,从未向甲公司或A银行出具过《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案涉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2.A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最低限度的审查义务。
本案难点
经委托人公司自查,其从未与甲公司签订过案涉合同,亦未收到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及增值税发票。但其缺少证明案涉贸易不存在等证明目的的关键性证据,可能面临因证据不足败诉的风险,较为被动。更重要的是,本案委托人公司系央企,如案件最终裁决委托人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将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上级主管部门追责等问题。本案较为棘手,留给律师的庭前准备时间极短,律师团队压力和风险陡增。
代理律师工作
孙艳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协调,委派律师驻场办公。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团队多次组织案件法律关系论证会、案情模拟推演等工作。另外,为向仲裁庭呈现本案完整、真实的案件事实,代理律师前往外地调取证据,并多次向仲裁庭补充提交证据、代理意见。
仲裁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仲裁庭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合同项下煤炭贸易并未实际发生,且认定A银行办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未尽到最低限度的合理审查义务,委托人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付款、还款义务,且时间久远,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最终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A银行的全部仲裁请求,维护了代理人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