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其在具体审判当中的适用,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结果呈现有差异。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以及该《支付条例》最新修订后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催缴,将迎来更为有利的局面。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2023-08-2-084-007号参考案例《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诉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下称“参考案例”)中,不仅支持了中小企业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主张,同时一并支持了返还因大型企业采用供应链金融支付、额外给中小企业增加贴息负担的请求。
下文将就中小企业的划定、适用日万分之五利率的条件,以及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
一、什么是“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2011年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
二、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适用“日万分之五”利率?
《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货物、工程与服务采购合同的,迟延支付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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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与合同类型
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一方是中小企业,另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其中大型企业是指除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而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的认定,依照合同订立时企业的规模类型确定。
合同类型为采购合同,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包括《民法典》典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各类服务合同等,应遵循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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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行为发生时间
判断标准为,逾期付款的行为发生在《支付条例》施行前还是施行后,裁判时逾期付款的行为是否仍持续。《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在法院裁判时,查明逾期行为发生的时间:《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支付条例》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支付条例》施行后,如逾期付款的行为仍持续进行,则施行后产生的逾期利息可以适用《支付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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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主动告知义务
《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何为“主动告知”?我们认为,无论采购需求方是否问询,供应方都应向其揭示这一事实。本条例并未要求中小企业告知的形式,除非另有约定,因此并不限于书面或口头告知。但对于告知的过程,建议中小企业应当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采购时通常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其过程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所属行业、人员、反映营业收入或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作为资格审查或评价依据。笔者认为,中小企业提供上述材料则应当认定中小企业履行了“主动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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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
《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并未设定上限。因此,只要符合前述1~3点条件且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的,中小企业即可按照《支付条例》第十七条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乘以逾期天数,进行主张。
但该条例同时规定,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司法解释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LPR,如何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这一规定与《支付条例》中日万分之五的逾期支付利率不一致,而为何应当适用后者,“参考案例”从法律来源和立法目的两个角度给出了答案:
法律来源角度,《立法法》中明确了行政法规的法律渊源:行政法规可以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事项作出规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的。而司法解释的法源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其效力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或法律解释的效力,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渊源,没有位阶可言,不必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立法目的角度,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支付条例》颁布之目的在于完善行业自律,敦促大型企业按合同约定付款,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其虽为行政法规,但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因此,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却怠于支付合同款项时,不仅构成了违约,同时也构成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从前述法律渊源及立法目的的论述看,中小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支付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并应当获得支持。
近年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继实施的当下,可以看出我国在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资金高效利用,活跃市场经济,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我们坚信,在未来的类案审判实践中,《支付条例》将会得到更充分的适用,中小企业的债权将得到更为有利的保障。
参考引用:
1.“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诉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08-2-084-00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6.《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