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臧德胜代理某民营企业负责人被控组织卖淫罪上诉一案,经不懈努力,二审纠正一审判决关于犯罪集团的错误认定,为被告人减轻二年刑期。
被告人经营一酒店公司,该公司的其中一个部门被查获有卖淫嫖娼活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案系上级督办案件,有多名被告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据此判处了较重的刑罚。
一审判决后,臧德胜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臧德胜律师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本案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酒店公司有众多业务,其中的一个部门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相关人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组织在一起,并非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固定的犯罪组织,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被告人也就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臧德胜律师多次与合议庭沟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庭前提交书面沟通意见,提请二审关注本案中影响定罪量刑的几个问题,当庭发表口头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并申请上级法院对本案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二审对本案开庭审理,就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辩论。
最终二审判决采纳律师关于本案不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减去二年刑期。该案的部分改判,确立了裁判规则,对类案中关于犯罪集团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区分,特别是以公司为载体的犯罪集团的认定,以及刑法总则中犯罪组织与分则中组织型犯罪的关系界定,具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