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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冒用股东姓名|十分钟说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3作者:陈枝辉

钥匙码案例


  冒用股东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侵害股东姓名权


  ——冒用股东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侵害了股东姓名权,应根据侵权行为影响、主观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担责。


  标签:|人格权|姓名权|股东签名|工商登记


  案情简介:


  1999年,实业公司和机场公司合作成立设备公司。实业公司委派叶某担任董事,机场公司委派姜某、李某担任董事。2020年,设备公司20年经营期限到期后,通过董事会决议方式变更经营期限为23年。2021年,叶某以董事会决议签名系他人冒用为由提起姓名权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


  ①《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利,冒用股东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侵害了股东姓名权,应根据侵权行为影响、主观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诉争决议签署页上叶某签名并非叶某本人所签。叶某姓名被冒用事实成立。根据查明事实,可推定该签名为设备公司所为或其允许他人所为,但无法认定姜某、李某及机场公司假冒叶某签名,故设备公司系本案姓名权纠纷侵权主体。综合本案侵权行为影响、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设备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实务要点:


  冒用股东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侵害了股东姓名权,应根据侵权行为影响、主观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民终1473号“叶某诉某设备公司等姓名权纠纷案”,见《叶某诉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等姓名权纠纷案——冒用股东姓名的责任认定与裁判路径》(陈晓东、樊思迪,北京三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09/187:3)。


  公民姓名凡是未经本人同意的被冒用场合,不管是否无伤大雅,都可能涉及侵权;如该冒用行为涉及利益纠纷,即具有通过诉讼来做否定评价评价必要。通过姓名权侵权诉讼,达到否定相关文书或文件效力的作用。


  冒用情形,不等于盗用。典型的盗用,如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擅自使用他人职业证书用于企业资质核验,发表论文联署他人姓名为自己贴金。实践中,存在“善意使用”情形,比如使用挂靠人名义正当获取事故保险理赔;“正当使用”,如出版社出版《听南怀瑾讲<庄子>》,南怀瑾以盗用其姓名为由起诉出版社,法院未支持侵权定性。


  司法实践中,关于姓名冒用,存在与“盗用”重合情形,如冒名顶替上学,早期公报案例认为是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2008年黄院长出事后,该案例所形成的批复即最高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被明令废止。


  相关姓名冒用典型案例,梳理分享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0年,孟某持刘某身份证及伪造委托书等在工商局办理刘某为经营部业主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因经营部欠缴税款被纳入不良纳税记录。2013年,刘某以姓名权侵权为由起诉孟某。


  实务要点:假冒他人姓名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侵犯姓名权——未经他人许可,假冒他人姓名办理以他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并留下不良纳税记录的,应认定构成姓名权侵权。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锦江区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924号“刘某与孟某姓名权纠纷案”,见《刘琳诉孟渊姓名权纠纷案(姓名权、商业财产利益、赔偿损失)》(范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35)。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0年,涂某持妻弟许某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设立房产公司,持有40%股权。此后,许某一直参与房产公司建设项目并领取工资。2003年,涂某以许某名义暗中将其名下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舒某。2005年,许某诉请确认其股东身份及出资份额,同时要求确认舒某非房产公司股东。


  实务要点:借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冒名出资后转让的,应有效——行为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冒名出资并嗣后暗中转让被冒名人名下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处分投资权益的行为,应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8号“涂某与某开发公司等股权纠纷案”,见《冒名出资与股权处分行为——涂开元、舒鑫、攀枝花市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光全、许光友股权纠纷案》(审判长雷继平,审判员陈明焰、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V7-2012:30)。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07年,胡某冒用同村村民王某姓名(名字中仅“田”与“钿”之差)写检举信,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另一村民,导致被举报人责骂王某。


  实务要点:冒用他人姓名写检举信,应认定对他人姓名权侵害——冒用他人姓名写检举信,对被冒用人造成一定生活困扰和精神损害的,应认定侵害姓名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慈溪法院(2010)雨慈浒民初字第25号“王某与胡某姓名权侵权纠纷案”,见《王训钿诉胡家祥姓名权案(姓名权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钟志平、孙雪),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124)。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欲按揭贷款时,因不良征信记录被拒,得知2004年他人以其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且多次逾期所致。经鉴定,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刘某签名非本人所签。


  实务要点: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他人不良记录,构成侵权——被他人冒用身份贷款并产生逾期还款的征信记录,银行发放贷款时未尽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构成名誉侵权。


  案例索引:天津河西区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3298号“某银行与刘某名誉权纠纷案”,见《刘欣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名誉权案(信用的保护)》(钱天彤、杨旭兵、王文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155)。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7年,酒吧员工齐某工作中受伤,因未投保工伤险而只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酒吧承担所有医疗费后,假冒齐某签名,在保险公司报销了医疗费8250元。齐某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诉请赔偿损失。


  实务要点:假冒员工签名,领取意外伤害险,同时侵犯姓名权——未经员工许可,单位假冒员工签名领取单位为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构成对员工财产权、姓名权的侵犯。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08)宁民一终字第1070号“齐某与某酒吧侵犯姓名权纠纷案”,见《齐闻天诉百度酒吧侵犯姓名权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03/3:40)。


  【案例六】


  案情简介:2003年,许某闻讯好友钱某因上班违纪被经理王某扣年终奖后,匿名或冒用王某名向王某公司20多名同事发送带侮辱、诋毁王某夫妇内容的邮件。


  实务要点:冒用他人名义散布诋毁邮件,侵犯名誉权和姓名权——冒用他人名义以群发邮件方式散布虚假信息或诋毁他人名誉,构成名誉和姓名权侵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黄浦区法院(2003)黄民一(民)初字第620号“王某诉钱某等名誉侵权案”,见《王峥诉钱轶娜等侵犯名誉权案(名誉权)》(陈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359)。


  【案例七】


  案情简介:1996年,左某委托洪某处理其夫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宜,洪某弟到村委会、派出所开证明,将非为受害人母亲的周某名字列为被扶养人。后因事发,增加赔偿的6000元扶养费被没收。周某认为左某、洪某等侵害其姓名权。


  实务要点:假冒他人名义骗取赔偿,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行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欺骗、愚弄他人或第三人,致使他人或第三人财产或名誉受损害,应视为侵犯姓名权。


  案例索引:江苏淮阴中院(2000)淮民终字第521号“周某诉左某姓名权纠纷案”,见《周王氏诉左桂英等案》(丁爱国、许红霞),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