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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律师代理易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成功辩护二审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5-07-29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汤建彬律师收到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由其承办的易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及盗窃、洗钱二审案件取得重要辩护成果,通过庭审力争及庭后与合议庭法官充分沟通辩护意见,重要辩护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易某某由死刑立即执行被改判死缓。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当事人易某某为第二被告。一审法院认定易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商议及出资从云南购买运回冰毒31千克进行贩卖,此外还认定易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合伙制造冰毒未果,盗窃、运输、贩卖氯胺酮5千克。一审判决认定易某某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洗钱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后,汤建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易某某二审辩护人。汤建彬律师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本案贩卖5千克氯胺酮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制造毒品未遂也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最主要犯罪行为是贩卖、运输32千克冰毒,但该批冰毒并无查获实物,单独量刑也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基于严控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罪责最多可判处一个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同时判处第一被告唐某、第二被告易某某、第三被告陈某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在唐某、易某某、陈某等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中,易某某出资及获利较第一被告人少,易某某不负责贩卖毒品核心环节的联系上游卖家以及下游买家,仅负责运输和保管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不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汤建彬律师关于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对易某某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的部分改判,体现了《昆明会议纪要》中严控死刑适用的裁判精神,对毒品共同犯罪及多层交易关系同时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