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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从王某案看民营企业腐败中行刑反向衔接及辩护应对要点
发布时间:2025-08-12作者:安鸿鹏

本案来源于最高检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的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原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政事务部总经理,2014年11月起历任高级总监、副总经理等职,负责法务事务及维权案件处置。2016年至2021年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陈某等人,通过私自维权、虚构授权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钱款1.19亿余元;同时,在业务授权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好处费4100万余元。2023年1月,浦东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其余同案犯分别以关联罪名被起诉。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浦东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6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在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首先,检察机关深入审查关联职务犯罪线索。浦东检察院倒查后发现执法人员陈某为王某多起私自维权案件的承办人或关联执法人员,遂引导公安机关从陈某入手,查证其利用职权帮助王某启动维权程序的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陈某与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等犯罪事实,并以此为切入口,通过王某资金流向倒查,排摸出多地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其中,遂向监察委移送线索。其次,检察机关以追赃挽损为切入口追诉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向关联账户持有人发出赃款警示,督促相关人员主动交代,并据此,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查封房产、冻结关联账户等方式,追赃到位7450万元,督促相关人员退还违法所得200余万元。最后,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本案中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意义解析


  (一)行刑反向衔接的司法实践逻辑


  1.分类处置的制度价值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自首、认罪认罚且退赃的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处罚,体现了“刑事严惩与行政规制互补”的治理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不起诉,但需将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行为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形成“刑事过滤—行政惩戒”的闭环。


  2.线索移送与跨部门协同


  检察机关通过倒查王某资金流向,发现公职人员陈某利用职权协助其维权,遂向监察委移送线索,最终立案4件4人。这一过程凸显了行刑反向衔接中“刑事侦查—职务犯罪调查”的衔接机制,依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刑事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需就互涉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协同处置。


  (二)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靶向作用


  1.防范刑事手段滥用风险


  王某曾通过“先刑事报案后索要钱款”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资金流向、第三方证言等证据,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了民营企业内部矛盾被不当刑事化。这一实践遵循《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中“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2.追赃挽损与行刑衔接的经济性


  检察机关通过查封房产、冻结账户等手段追赃7450万元,并督促退赃200余万元。对于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行政机关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在刑事处罚后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确保“违法者不得获利”。


  延伸思考


  一、行刑反向衔接的法律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证据标准


  维度


  刑事程序依据


  行政衔接规则


  线索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移送违法线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证据转化


  刑事侦查证据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调查材料需经刑事证据标准审查


  责任竞合


  刑事处罚后仍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可折抵罚金,拘留可折抵刑期


  (二)实践中的衔接难点与突破


  1.证据转化的合法性


  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的第三方证人证言、资金流水等刑事证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认定,需注意《行政处罚法》对证据形式的要求(如询问笔录需经行政机关重新制作)。


  2.处罚幅度的平衡


  对侯某的相对不起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需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例如,若行政机关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等重罚,需参考刑事侦查中认定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


  二、辩护策略启示——如何应对行刑反向衔接


  (一)针对线索移送的抗辩要点


  1.质疑线索关联性


  若刑事侦查中未发现行政违法的直接证据,可主张线索移送缺乏事实基础。例如,提交公司内部制度证明维权程序合规,削弱“利用职务便利”的指控。


  2.程序合法性抗辩


  若检察机关未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制作《检察意见书》,或未与行政机关协商处置方案,可主张移送程序违法,要求排除相关证据。


  (二)量刑辩护与行刑衔接的策略融合


  1.主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对于可能涉及行刑衔接的案件,可通过认罪认罚争取相对不起诉,避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双重负担。如侯某主动退赃退赔,成为检察机关建议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2.成本效益分析与协商处置


  辩护方可协助当事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就退赃金额、行政处罚种类达成协商,例如以“补缴违法所得+行业禁入”替代高额罚款,降低综合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