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领域的权力行使过程中,个别公职人员背弃职责、践踏法律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财政利益与税收公平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蝇贪蚁腐”典型案例中案例五:被告人吴某鹏贪污、受贿、诈骗案,以其复杂的犯罪手段与巨大涉案金额,成为税收职务犯罪的典型样本。本案中,吴某鹏横跨三项罪名,非法套取、收受及骗取资金超1700万元,其在犯罪主体认定、多罪名构成要件辨析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为司法实践处理税收领域复合型职务犯罪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鹏在2012-2020年任职某市某镇副镇长、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1.贪污罪:当地镇政府设立某矿产品贸易公司用于产业发展与公益事业,吴某鹏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提高税收扶持奖励比例、虚列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等手段,经该公司等单位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达1086-万余元,将本应用于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据为己有。
2.受贿罪:吴某鹏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2万余元,严重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诈骗罪:吴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直至一审宣判,吴某鹏始终未进行退赃退赔。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鹏虽具有坦白情节,但未退赃退赔,综合考虑吴某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贪污罪判处吴某鹏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并责令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诈骗款项。
延伸思考
一、指控定罪的三大核心焦点
(一)主体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属性的界定
本案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吴某鹏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通过三方面证据明确其主体性质:
1.职务任命证据:吴某鹏担任镇副镇长、镇长职务,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公职岗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职责性质证据:其工作内容涉及税收政策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等公共事务,属于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
3.法律适用依据: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吴某鹏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应按相应职务犯罪罪名定性。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1.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吴某鹏作为镇政府领导,在税收扶持奖励政策执行过程中,具备审核、批准财政资金发放的职权,其通过虚列、提高奖励比例等方式套取资金,属于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2.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将本应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通过违规手段转移至私人控制范围,且未用于规定用途,充分证明其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3.法益侵害后果:套取1086万余元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损害国家财政利益,破坏税收扶持政策的正常实施与财政资金使用秩序,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入罪标准。
(三)诈骗罪与受贿罪的界分要点
1.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吴某鹏针对工程保证金的犯罪行为,在无真实工程前提下虚构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且其目的为非法占有,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2.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而诈骗罪无职务关联性。本案中,552万元财物收受系基于吴某鹏利用职务为他人办事,属于受贿;100万元工程保证金骗取则脱离职务范畴,构成诈骗,二者犯罪构成与行为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二、辩护策略的多维启示:从证据解构到法律论证的全流程突破
(一)主体身份认定的突破方向
1.公务属性实质审查: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及司法解释,重点核查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代表国家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若公职人员仅参与企业化经营活动(如乡镇企业日常运营),或未利用行政职权实施犯罪,可主张其不构成职务犯罪主体。例如,通过岗位职责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行为与行政管理职责无直接关联。
2.委派关系证据抗辩:对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指控,需严格审查任命程序与职责范围。若证据显示其任职系企业自主聘任,或工作内容不涉及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执行等公务,可援引《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否定“委派”属性。
(二)罪名定性的精细化辩护
贪污罪的关键抗辩路径
公共财物性质界定: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若涉案资金权属存在争议(如企业自筹与财政补贴混合资金),或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可质疑其“公共财物”属性。例如,举证资金实际来源于企业经营收益而非财政拨款。
非法占有目的存疑:若存在资金临时周转、事后补正手续等情况,或款项最终用于公共事务(如垫付企业应急支出),可削弱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认定。
(三)量刑情节的全面挖掘与运用
1.法定从轻情节强化:对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需结合《量刑指导意见》细化论证。例如,通过侦查机关说明材料,证明被告人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或协助破获关联案件,突出其对诉讼程序的积极作用。坦白情节的充分利用:吴某鹏虽未退赃退赔,但坦白情节可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辩护律师应强调其坦白对案件侦破的积极作用。
2.酌定从轻情节拓展:退赃可能性与意愿表达:若后续出现退赃可能,及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争取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理,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弥补损失的意愿。除退赃退赔外,可从犯罪动机(如家庭突发困难)、社会危害性(如未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一贯表现等角度进行辩护。例如,提交社区、单位出具的品格证据,弱化人身危险性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