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日,京都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庆典会议暨《行业变革与法治建设的双向奔赴》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
本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利君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唐利君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各位莅临京都三十周年的庆典。我很荣幸能就这个话题与大家分享我对律师社会责任的认识,以及我在实践中的一些体会。
今天我将从三个环节来阐述律师应当如何实现社会责任:第一个环节是“微光”,第二个环节是“汇聚”,第三个环节是“星河”。
关于“微光”,我在京都工作了十几年。在这个过程中,我见证了这样一群人——从田文昌老师开始,所有京都的高级合伙人、合伙人乃至每一位律师,都在兢兢业业地工作,为每一个案件倾注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可说是披星戴月、早出晚归。每一位律师、每一位合伙人的认真与负责,让我深感敬佩。三十年之间,可能发生了很多事:三十年的信任、三十年的托付、三十年的案件、三十年的声誉。但我更想强调、也更应被重视的,是这三十年来全体京都人对法律职业的认真与良知。因为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关乎一个人的自由、一个家庭的幸福,甚至关乎对法治的信任和良知的守护。可以说,正是京都人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与执着,体现了一位律师在每一个个案中所发出的“微光”。
就我个人而言,我曾办理过一起外地地级市助贷机构诈骗纠纷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中,我也谈谈自己的“微光”。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的,属于目的犯。基于这一属性,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追求必然是积极的,也就是说,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能构成。
在地级市的检察院和法院,当我提出这一观点时,不少检察官和法官表示惊讶,甚至质疑:“唐律师,你这个观点有依据吗?”这促使我不得不引用樊崇义老师和阮齐林老师的著作来阐述这一观点和论证过程。庭后,法官和检察官也向我表示认可,认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并表示在今后的办案中会予以吸收。在这样一个细微的环节中,通过我的专业和对知识的理解,我认为我发挥了自己的“微光”,以这一点光亮影响了法官和检察官,使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更加尊重法律的基本常识。我相信,每一点微光对未来的法治进程都至关重要。
第二,是“汇聚”。仅有个人的微光,只是行业中零星的光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9月,全国律师人数已达75万。我们需要将这些微光汇聚起来,才能形成划破黑夜长空的力量。汇聚,我认为首先需要所有律师形成用微光去影响法治、推动法治的共识。其次,还需要有微光汇聚的土壤,这就需要全体律师积极建言发声,推动国家建立律师之间互帮互助的机制。第三,律师之间应当互助。如果有律师因推动法治进程而成为所谓的“问题制造者”,我们作为同行有义务不让“抱薪者毙于风雪”,而应提供我们力所能及的帮助——这就是微光的汇聚。
第三个环节,“微光”如何形成“星河”?我认为律师是文人中的一员,“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作为一名文人,律师有义务、有责任让这些微光汇聚成河、形成星河,照亮法治的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