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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从王某、王某强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看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5-08-28作者:安鸿鹏

【最高法入库案例2024-18-1-121-001】


  在金融市场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未公开信息并实施关联交易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王某、王某强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以其“零口供”下依靠间接证据定罪的典型特征,成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认定的重要参考案例。本案中,行为人通过近亲属账户实施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其证据采信标准与裁判逻辑,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了关键指引。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原系某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被告人王某强、宋某甲(王某父母)为共犯。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王某利用工作权限获取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与其父母合谋实施相关交易:


  1.信息获取手段:王某通过公司为其开通的恒生系统660X账号,查询股票交易指令、委托流水、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该权限直至2011年8月因系统升级关闭。


  2.交易实施方式: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王某强、宋某甲控制牛某、宋某乙等他人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基金公司进行交易,交易方向、品种与基金公司指令高度趋同,累计交易金额8.78亿元,非法获利1773万余元。


  判决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百万元;王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根据获利比例推算),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决已生效。


  延伸思考


  一、指控定罪的三大核心焦点


  (一)主体身份与信息获取权限的界定


  本案关键在于王某“职务便利”与信息传递链条的认定。法院通过三重证据确立犯罪主体适格性:


  1.权限基础证据:王某作为债券交易员,持有660X账号的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能够获取证券买卖方向、成交金额等未公开信息,具备实施犯罪的职务前提。


  2.关联关系证据:王某强、宋某甲与王某系近亲属,且二人均承认不认识基金公司其他从业人员,排除信息来自第三方的可能性。


  3.行为异常证据:王某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无故离去并擅自离职,其逃避调查的行为与犯罪行为形成关联性佐证。


  结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论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1.信息属性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基金公司在证券交易中形成的未公开信息,符合《刑法》第180条“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法律定义。


  2.交易趋同特征:王某强、宋某甲控制的账户交易时间与基金公司指令同期或稍晚,交易品种、方向高度趋同,且在王某权限关闭后停止趋同交易,形成时间上的直接关联。


  3.主观故意推定:三被告人对交易趋同度突然升高、与王某权限周期高度吻合等异常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近亲属关系,可推定其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的共同故意。


  (三)正常交易与犯罪行为的界分要点


  1.趋同度时序对比:在王某进入基金公司前,宋某甲、王某强账户与基金公司交易趋同度较低;王某具备权限后趋同度显著上升,形成“权限-交易”的因果链条。


  2.交易合理性审查:涉案账户交易金额、频率较此前大幅增加,且无合理投资决策依据(如独立研究报告、市场公开信息),不符合正常投资行为特征。


  二、辩护策略的多维启示:从证据审查到情节运用


  (一)主体权限与信息传递的抗辩路径


  1.权限范围抗辩:若能证明行为人查询权限与涉案交易信息无直接关联(如仅能查询债券信息而非股票指令),可主张不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条件。例如,通过账号操作日志、权限审批文件等证据限定权限范围。


  2.交易独立性举证:若能提供近亲属账户的历史交易记录,证明其在行为人入职前已存在相似交易模式,或交易决策基于公开市场分析,可弱化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


  (二)交易趋同与主观故意的辩护要点


  1.趋同度合理性解释:若交易趋同源于市场整体趋势或行业共性策略,可援引同期同类基金的交易数据,证明趋同属于正常市场行为。


  2.主观无故意抗辩:若通过通讯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证明近亲属账户操作由他人独立决策,与行为人无信息沟通,可否定共同犯罪故意。


  (三)量刑情节的最大化利用


  1.法定从宽情节:本案中“全额退赃”可作为重要从轻理由,辩护中可结合《量刑指导意见》,强调退赃对挽回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争取刑期减免。


  2.角色差异辩护:王某强、宋某甲作为交易执行者,与王某(信息提供者)在犯罪中作用不同,可主张其主观恶性较小,争取较轻刑罚(如本案中王某强刑期短于王某)。


  3.证据链薄弱点突破:若间接证据存在矛盾(如趋同交易存在时间差、信息查询记录与交易时间不匹配),可通过质证削弱证据链完整性,动摇“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