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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普法 |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导致职工遗属少领抚恤金,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发布时间:2025-09-22作者:贾宝军、陈帅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有权获得抚恤金待遇。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那么如因此影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抚恤金待遇的,此时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5年4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案例3[1]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2016年6月,刘某入职A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工作岗位为司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1年8月20日,刘某因病死亡。经查询,刘某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4年2个月,个人缴费金额合计13766.64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A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该期间社会保险断缴导致刘某遗属无法领取的抚恤金差额为36633.36元。刘某遗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后刘某遗属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向刘某遗属支付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当地规定,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抚恤金的发放月数,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本案中,A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致使刘某遗属无法按照缴费年限满5年领取6个月的抚恤金,只能领取刘某个人缴费的13766.64元,因此,A公司应支付抚恤金差额部分。


  该类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在实务中较为少见,笔者认为该案实际能否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尚有待商榷。但人社部和最高院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故用人单位应注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如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甚至对劳动者遗属待遇造成影响的,用人单位仍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zcwj/202504/t20250416_540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