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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私文书证的证明困境和出路
发布时间:2025-08-15作者:白绪玲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以私文书证最为常见。能否证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常常成为争议焦点。纠纷一旦进入法庭,原被告双方在利益上存在对立性甚至对抗性,他们展开辩论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真理,而是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为此,原被告往往会采取各种“策略行为”,例如伪造部分证据,伪造印章、签名,否认对方印章、签字的真实性等。这些行为对查明案件造成很大的困扰,将事实拖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本文尝试梳理新证据相关法律实施后,司法实践对于私文书证的裁判倾向,及其背后的证明责任问题,为法律实务提供一点思考。


  一、私文书证的定义与常见类型


  目前,在法律规定中,对私文书证没有统一而清晰的规定。简单来讲,私文书证是相对公文书证而言的,是指私人制作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基于职权而制作的文书。私文书证有很多类型,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借款收据、工作记录、私人账目、笔记、自书遗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其中出现在民事诉讼中的大量书证多为私文书证。私文书证与公文书证相比,在制作程序和形式上通常不够严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容易被篡改或仿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私文书证的证明力比公文书证弱。因此,私文书证引发的相关证明责任问题更值得关注和研究。在我国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上,有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和举证证明责任等不同概念,但是统观《民法典》出现最多的用法为“证明”二字[经过笔者检索,《民法典》中出现“证明”二字为47次,出现“举证责任”仅有1次。],为表达简洁,本文选用学理上常用的“证明责任”为统一用语。


  二、关于证明责任的裁判倾向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明确由援引私文书证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后,相关的司法解释再次对这个观点进行明确。理论上“对于私文书证提出质疑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规定已经被更替,但是检索2020年5月1日以后的北京市的诉讼案例,司法审判的结果各有不同,主要有两种审判倾向。


  (一)谁质疑、谁举证


  这种审判倾向认为,质疑一方对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比如签字、印章为假冒,但是没有申请鉴定或提供其他充足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南通某公司虽然对案涉相关文件上的公章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并未申请司法鉴定,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相关文件上的公司印章系伪造”。南通某公司主张案涉文件是由易德某中心单独草拟后胁迫刘某、崔某清签字,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50号。]。二审判决对于南通某公司印章以及刘某签字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在某某司1与某某司2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某公司1“虽质疑部分送货单(由相对方提供)上负责人员签字的真实性,但并未就该部分送货单申请鉴定,亦无法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总货款金额为654636.5元,故一审法院对其答辩意见难以采信”[某某司1与某某司2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084号。]。


  在毋某与郝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毋某对于相对方提供的《个人抵押借款协议》中“利率4倍”的签字和指纹有异议,因此,毋某申请了对于私文书证的鉴定[毋某与郝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2281号。]。毋某质疑签字、指纹,毋某申请鉴定。


  (二)由援引私文书证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种审判倾向坚持了《新民事证据规定》后的新规定,不再由质疑方承担证明责任而是由援引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廊坊市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瑛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段某否认收到物业公司支付的工资及不认可物业公司提交的5月支出凭单上“段某”签字的真实性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亦未就5月支出凭单上的“5月份工资全部结清”字样与其他字迹颜色深浅不一未给予合理解释,经法院反复释明,物业公司未申请对上述支出凭单上“段某”签字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物业公司就其支付情况仅提交了支出凭单,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廊坊市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瑛劳务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695号。]。


  在李金平与贾俊明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平要求贾某明承担保证责任的直接证据为书有贾某博及贾某明名字的协议书及担保函,现贾某明、姜某辉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使李某平提交的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经法院释明后,李某平未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金平与贾俊明等保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1438号。]。


  三、两种裁判倾向各有法律基础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原被告双方对于关键的事实主张必须提供证据支持。目前先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关于私文书证的规定比较混乱。当私文书证的真伪不明,而且原被告双方其他证据均不足时,哪方承担证明责任,就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以上案例的裁判结果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支持。


  其一,对于私文书证提出质疑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为配合《九民纪要》实施而出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有如下表述,“通常情况下是公司以加盖在合同书上的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此时,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91页。]。目前,这个观点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度契合,在不能对证明责任有精准掌握的前提下,很容易推导出“谁质疑,谁举证”的结论。这种裁判方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一定比例。


  其二,援引私文书证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法官对于公章的鉴定主体做了明确回复,“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即提交证据的一方,由原告证明合同是真的、签名是真的。如果原告提供不了这方面的证据,可能会导致法官不支持请求,导致败诉的后果。如果签名的真伪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则原告有申请鉴定的责任。”为配套《新民事证据规定》落地而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有以下表述“对签名或者印章真伪发生争执,申请鉴定的义务通常在于援引私文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07页。]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合同编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配套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新合同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上述类观点做了进一步强化,“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张被假冒签字的情况下,考虑到相对人有义务核实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因而相对人要举证证明何时何地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何时签字盖章等事实;;未能举证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268页。]即,一方对于相对方提供的合同上的签字不认可,主张签名被假冒的情况下,不是质疑方承担证明责任,而是由援引证据的相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四、私文书证的证明困境与出路


  在诉讼当中,法官认定要件事实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充足的证据认定,二是在证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通过证明责任认定。后一种认定行为,就是“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当私文书证真伪不明,且证明责任的承担比较模糊时,法院综合判断成为一个最后选项。


  (一)证明责任模糊时,自由裁量成为首选


  一般情况下,一方只会对相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如果质疑的证据足够充分,按照《新民事证据规定》《新合同编司法解释》的要求,相对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法律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证明责任难以区分的情况。原告、被告双方援引同一份证据,证明不同的要件事实时,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如原告、被告之间有多次买卖货物的行为,原告提供一份协议,证明有一定数额的货款没有结清,要求被告偿付。被告主张,协议中的日期有明显的改动痕迹,日期处被利器刮过后重新撰写了日期,根据原日期,协议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协议虽然由原告提供,但是原告、被告均进行援引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谁承担证明责任?此时,如果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私文书证的日期不明,法官需要综合双方证据情况自由判断。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做出的(2024)京01民终57号判决书显示,“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对《欠款单》签字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故由该院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对《欠款单》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二)法官判断证明责任的方法


  法官在分析谁承担证明责任时,首先要厘清本证和反证的关系,这是判断证明责任的前提。法理上认为对待同一个要件事实,只有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让双方对于同一个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将出现举证不能时,由双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混乱后果,即分不出输赢。因此,对于同一事实,主张方会积极提供本证,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反对方将积极提供反证,证明事实的不真实。其次,本证、反证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不同。本证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反证只需要将待证事实推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五、律师如何避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出现,一方面为法官提供了裁判方法,规避了裁判风险;另一方面,也“强制”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律师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准备。


  首先,分析案件的事实要件,根据案由判断证明责任,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除了证明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外,法律还规定了免证事实,并在实体法、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同的证明责任,如《民法典》中在侵权责任编、合同法编中对于证明责任有详细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对于证明责任也有特别的规定。每个案由项下的事实要件不同,证明责任也不同,对应的证据材料更不同。律师除了准备充分的本证外,还要预估对方的反证情况,及时补充其他证据。


  其次,适用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案例,跟法官沟通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删除了法院确定举证责任的规定。证明责任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官仅有释明证明责任的权利,没有分配证明责任的权利。但是,也有观点模糊了法官综合证据认定材料真实性和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界限,坚持法官根据举证的难易程度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前述分析显示,法院对于证明责任的裁判结果不一。部分法院、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让裁判结果有更加充分的依据,坚持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一旦出现不应该由己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律师需要积极列举相应的法律规定、案例,以此为基础与法官进行积极沟通,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预判鉴定的各种风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私文书证的真实之争,常常演变成鉴定意见之争。实践中,对于私文书证的鉴定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提供检材更有利于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也会主动申请鉴定,而不会纠结于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是否由当事人启动鉴定,律师需要做充分沟通,而不能仅从法律层面判断鉴定的启动问题。启动鉴定前,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充分说明鉴定费、检材提供、鉴定程序等问题,帮助当事人更清晰把握鉴定的各个环节。


  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承担问题是诉讼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局限于法律观点摇摆不定,新法取代旧法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牵涉到案件细节时,不同的审判倾向均有一定的法规、案例支持。律师只有坚持法规更新、理论更新才能适用正确的法律,制定全面的诉讼策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