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男方在妻子生育前后照顾妻子和新生儿,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促进家庭和谐,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均对男职工的陪产假进行了规定。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并未依法贯彻落实生育假期,在劳动者请假时予以拒绝或者强制要求劳动者申请事假并扣除工资,那么用人单位的类似做法是否合法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5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1],案例七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马某于2010年3月29日入职A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工作。马某妻子于2020年6月19日生产,其申请休陪产假,A公司告知其“只可以请事假,没有陪产假”,后马某于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申请休事假。后双方于2023年4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马某诉至法院,主张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期间其系因妻子生产需要休陪产假,因A公司拒绝无奈才申请事假,故A公司应返还其上述期间因被认为休事假而扣除的工资。A公司则主张,马某没有申请过休陪产假,只是口头请的事假。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请假期间扣发的工资。
裁判要旨
生效判决认为,马某于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的休假,实质上因为其配偶2020年6月19日生产后需要陪伴、照顾产妇及婴儿所产生,上述时间亦符合陪产假的相应标准。A公司虽主张马某系口头申请事假,但其亦认可相应事假申请中申请人处并非马某本人签字,故在马某实质上因陪产需要休假之时,A公司却以马某休事假为由扣发其上述工资缺乏依据,故法院对马某要求A公司返还上述期间扣发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近些年来国家为了鼓励生育从立法层面上采取了诸多配套措施,各地在生育类假期方面均作出了优化,用人单位应注意依法贯彻落实劳动者的休假待遇,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否则届时不仅可能面临着补发假期工资待遇、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经济风险,甚至还可能会因此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
注释:
[1]原文链接: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如何保障?这场发布会为您答疑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