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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噪声粉尘污染索赔|十分钟说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01作者:陈枝辉

钥匙码案例


  铁路附近居民,长期经受噪声粉尘污染,有权索赔


  ——长期生活在噪声粉尘污染环境中的铁路附近居民,虽无确切证据损害后果,应综合认定损害事实及确定赔偿标准。


  标签:|环境侵权|噪声污染|铁路|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1994年,铁路公司投资建设的铁路开工。1997年,铁路全线通车投入运营。1982年就居住在附近的梁某以运煤列车不分昼夜频繁通过,产生噪声和粉尘污染为由,诉请排除妨碍。


  法院认为:


  ①《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等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②铁路附近居民长期生活在噪声粉尘污染环境中,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一定程度损害,但噪声粉尘污染损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损害症状和后果不能在短时间内显现,在未有确切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情况下,应综合认定损害事实及确定损失赔偿标准。案涉铁路运行车辆途径梁某住所时排放的噪声和颗粒物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干扰了梁某正常生活,影响了梁某身心健康,故铁路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合法有效的整改措施,使排放数值符合国家标准。整改完毕后,铁路公司应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确认的噪声和颗粒物排放标准,进行检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整改后未能达到标准,铁路公司应重新委托设计,并结合当地村镇实际情况,进一步采取经权威机构和专家论证的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有效的排除妨碍措施,以达到相应国家标准。


  实务要点:


  长期生活在噪声粉尘污染环境中的铁路附近居民,在未有确切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情况下,应综合认定损害事实及确定损失赔偿标准。


  案例索引: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内7102民初609号“梁某诉某铁路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见《梁某某诉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噪声粉尘污染损害事实及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陈智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09/187:108)。


  因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建筑施工等特殊环境引发的噪声污染环境侵权纠纷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赔偿标准为此类案件通常焦点。情理比法律更凸显,自由裁量比成文规定更广泛适用,自由心证、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推定原则更多运用在此类案件之中。


  典型权威类案,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笔者梳理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1年,刘某入住新购房屋。半年后,相邻10米的超市开业,室外制冷机组排放噪声形成污染成讼。超市以两次大的改造之后,降低了噪声,最新监测结论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抗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要点: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不以排放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无论侵权人设施排放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只要其事实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大兴区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09974号“刘某诉某超市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见《刘海虹诉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赵志、张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197)。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4年8月19日,许某委托环境监测站对家旁新建通车的高速公路车辆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12年5月18日,许某诉请公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要点:高速路沿线居民,就超标准噪声污染,可主张赔偿——高速公路沿线居民有权要求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降噪措施,并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529号“许某等与某公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见《许秀玲等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除噪音妨碍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201302/26:86)。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03年,杨某发现新购经济适用房交通噪声太大,遂起诉开发公司及邻近快速路主路建设单位交通公司、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市政管理处、地铁公司。


  实务要点:新购房屋,交通噪声大,开发商虽不违约,应补偿——在交通干线已客观存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亦非因开发商违约行为所致情形,开发商应采取相应缓解和补救措施。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4567号“杨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杨凌诉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刘洋),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337)。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00年,邻近铁路的尹某等11人认为铁路带来噪音、粉尘污染并造成房屋开裂。


  实务要点:环境污染侵权,原告应需先举证损害后果及其大小——基于环境污染引发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方负有首先举证证明损害后果和损害后果大小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1)京铁经初字第23号“阴某等诉某铁路局环境污染案”,见《阴秉权等诉北京铁路局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邢富顺),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265)。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9年,荆某租用与姜某相邻房屋和院落从事钢铁制品切割作业,因不堪忍受噪声,姜某起诉。


  实务要点:钢制品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可依生活经验法则认定——钢铁制品装卸、运送或加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可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规则认定噪声污染者责任。


  案例索引:钢铁制品在装卸、运送或加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即使受害人未举证证明受损害事实,亦可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规则认定噪声污染者责任。


  【案例六】


  案情简介:2013年,开发公司将施工项目的平基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将项目主体工程发包给工程公司。2015年,附近居民吴某以其受超标噪声污染致抑郁情绪发作,不得不在外租房为由诉请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工程公司赔偿。


  实务要点:建设单位不作为导致噪声污染损害,构成共同侵权——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标,建设单位以不作为方式,共同导致噪声污染侵害发生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重庆四中院(2016)渝04民终587号“吴某与某建筑公司等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建设单位不作为导致噪声污染损害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重庆四中院判决吴某诉正轩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何玉、翟维玲、王倩),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105:06)。


  【案例七】


  案情简介:2014年起,工程公司总包、公路公司分包公路施工建设期间,因多次爆破作业,附近开办7年的养殖场以噪声污染导致养殖的竹鼠大量死亡为由诉请赔偿动物损失、鉴定费用、停产营业损失、消除噪声污染费用以及场房重建损失。


  实务要点: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案例索引:贵州遵义中院(2015)遵市法环民终字第39号“某养殖场与某高速公路公司等噪音污染纠纷案”,见《石阡县甘溪乡德宝竹鼠养殖场诉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李玉振),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7/113:62);另见《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贵州遵义中院判决德宝竹鼠养殖场诉中交安江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万亿、李玉振),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407:06)。


  【案例八】


  案情简介:2014年,小区业主袁某以临近电梯噪声超标为由起诉开发公司,并提供了其自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制作的监测报告。开发公司提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在电梯安装之后发布,不应溯及既往;噪声系因袁某擅自改变其房屋结构及房屋外围噪音引起。


  实务要点:住宅电梯噪声超标,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08号“袁某与某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见《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电梯噪声污染的判断与认定》(石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18)。


  【案例九】


  案情简介:2004年,高速公路通车,吴某与妻子张某以其1990年即入住的房屋受噪声污染为由起诉公路公司。经监测,该公路夜间噪声超标。为证明损害,吴某提供了医院作出的抑郁状态或抑郁症诊断证明。


  实务要点: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受害人损害事实推定成立情形——因高速公路噪声污染致诉,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切有效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法院仍可依具体情况推定损害成立。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5)锡环民终字第1号“吴轶、张婴芝与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见《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浦峥、曹海英、廖宏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40);另见《吴轶、张婴芝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公司噪声污染纠纷适用先行判决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03/45:57)。


  【案例十】


  案情简介:2009年,黄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因长期受一楼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声影响,导致失眠、精神恍惚而摔倒致8级伤残。黄某诉请开发公司赔偿。


  实务要点:变压器低频噪声污染,虽不违法,污染者亦应担责——变压器低频噪声因无相关标准而不具违法性,但具危害性,受害人长期头痛失眠而跌倒受伤,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3号“黄志红与江苏省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权纠纷案”,见《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违法性为要件》(谷昔伟、章智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