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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民事案件“穿透式审理原则”深度解析(下篇)
发布时间:2025-12-08作者: 马钊

在上篇(京都释法|民事案件“穿透式审理原则”深度解析)中,我们深入探讨了穿透式审理原则的理论根基与规范体系。以下,我们将结合数个、典型案例,探讨该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际应用。


  一、穿透式审理原则的司法实践


  穿透式审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价值,在于透过交易的形式外观,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权利义务实质,实现裁判结果与公平正义的契合。以下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具体分析该原则的适用逻辑与实践效果: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穿透“以物抵债”表象,认定法律关系本质【(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


  案例核心事实


  上诉人彦海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某等四人先后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汤某等四人以4亿元购买彦海公司名下房产及车位,已付房款3.6亿余元源于双方此前借款本息及债务转让。彦海公司未按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房,汤某等四人诉请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彦海公司抗辩称双方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涉合同为借款担保,因违反流质禁止规定应属无效。


  穿透式审理的适用逻辑


  穿透合同名称与表面约定:案涉交易虽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载体,但根源在于双方此前的借贷关系。法院未局限于合同名称,而是深入审查交易背景,发现案涉合同系彦海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后,双方协商将债权转为购房款的产物,这一核心事实构成穿透审理的基础。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补充协议、对账表、承诺书等证据链,法院认定双方已达成终止借贷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合意。彦海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认可补充协议内容,且双方已对借款本息进行核算并转化为购房款,可见“买卖”并非借贷的担保形式,而是债权实现的合法方式。


  区分有效穿透与禁止性规定:彦海公司主张案涉合同违反流质禁止性规定,但法院穿透审查后发现,双方并未设定抵押担保,而是通过协商一致将债权转化为购房款,属于债务清偿的合法安排,与“债务到期前约定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情形本质不同,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实质审查权利义务履行:法院进一步穿透已付购房款的构成,发现其中包含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及复利。尽管合同约定了购房款金额,但基于实质正义要求,法院对违法高息部分不予认可,最终认定汤某等四人未足额支付首期购房款,彦海公司未交房不构成违约,纠正了一审仅依据表面对账金额作出的裁判。


  裁判启示


  该案体现了穿透式审理在“名实不符”交易中的精准适用:既要突破合同形式探究真实法律关系,又要坚守法律底线,对超出合法范围的利益诉求不予支持。法院既认可了双方通过以物抵债化解债务的真实意思,又通过穿透购房款构成剔除违法高息,实现了交易自由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穿透“股权投资”外观,认定权利义务实质【(2016)浙0502民初1671号】


  案例核心事实


  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纪阿生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2.2478亿元资金,其中1.44亿元用于受让80%股权,80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协议约定固定投资期限及收益,设置土地抵押、股权质押等增信措施,新华信托不参与日常经营但享有重大事项否决权。港城置业破产后,新华信托主张案涉交易为“名股实债”,要求确认破产债权并优先受偿,管理人以资金性质为股权投资为由不予确认。


  穿透式审理的适用逻辑


  穿透股权登记的公示外观:新华信托虽完成8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法院未止步于登记信息,而是深入审查权利义务实质。通过协议约定可知,新华信托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与股权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核心特征不符,这是穿透认定的关键依据。


  审查交易整体安排与实际履行:法院穿透单个协议条款,结合增信措施、收益约定、经营参与情况等综合判断。案涉协议设置了土地抵押、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新华信托不参与日常经营却享有资金监管、印章管控等权利,在实际履行中更注重债权回收而非股权增值,符合债权投资的权利义务配置特征。


  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价值导向:破产案件涉及全体债权人利益,法院适用穿透式审理时兼顾交易安全与公平原则。新华信托的“股东”身份已对外公示,其他债权人基于登记信息产生合理信赖,若简单认定为债权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法院未突破外观公示效力,而是依据实质权利义务认定为股权投资,驳回其破产债权确认请求。


  裁判启示


  该案明确了穿透式审理在破产语境下的适用边界:对于涉及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交易,需在实质正义与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当股权登记已形成公示效力,且交易安排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法院未过度穿透外观形式,而是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优先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体现了穿透式审理的审慎性。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穿透“股权代持”外观,平衡权利归属与信赖利益【(2019)最高法民再99号】


  案例核心事实


  辉县农商行(股份公司)因股东人数限制,存在股权挂靠登记现象。河南寿酒公司通过受让债权折抵方式,取得辉县农商行500万元股权,该股权挂靠登记在河南三力公司名下(工商登记显示河南三力公司名下共2124万元股权)。河南寿酒公司持有辉县农商行出具的股金证书,实际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河南三力公司因与韩冬的债权纠纷成为被执行人,案涉400万元股权(扣除另案查封100万元)被法院冻结执行。河南寿酒公司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股权归属并排除执行。


  穿透式审理的适用逻辑


  穿透工商登记的形式公示,认定股权实质归属:法院未仅凭工商登记的表面信息认定股权归属,而是通过完整证据链穿透审查。结合股权转让协议、辉县农商行董事会决议、股金证书、分红记录及银行出具的股权情况说明等证据,确认河南寿酒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取得案涉股权,实际履行了出资相关权利义务,享有股东实质权益,河南三力公司仅为名义持有人。


  穿透权利性质,界定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边界:法院进一步穿透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本质,明确其享有的并非完整股东权利,而是基于股权代持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即便河南寿酒公司是实质权利人,其权利性质与韩冬对河南三力公司的普通债权处于同一顺位,不具有优先效力,不能仅凭代持关系对抗外部债权人。


  结合特殊行业规定,限制穿透保护范围:法院穿透案件背后的行业监管要求,考量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的特殊性。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的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否定了案涉股权代持的合法性。若支持实际出资人排除执行,可能变相纵容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损害金融交易安全。


  平衡信赖利益,划定穿透适用边界:法院穿透个体权利主张,兼顾外部债权人的合理信赖。韩冬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公示的股权信息作出交易决策,对登记在河南三力公司名下的股权具有合理信赖利益。股权代持关系属于内部约定,韩冬无从知晓,该风险不应由其承担,故未支持河南寿酒公司排除执行的请求,避免过度穿透损害交易安全。


  裁判启示


  该案体现了穿透式审理在权利冲突案件中的审慎适用:一方面,通过穿透工商登记外观,查明股权实质归属,尊重当事人真实权利状态;另一方面,未无限穿透内部关系,而是结合行业监管规定、权利性质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划定穿透边界。法院既否定了违法股权代持的对外对抗效力,又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实现了实质正义与交易安全、行业监管要求的多元平衡,为类似股权代持引发的执行异议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二、穿透式审理原则的适用边界与未来展望


  (一)适用边界:避免“穿透滥用”


  穿透式审理需遵循三重边界,实现多重价值平衡。


  事实穿透以完整证据链为基础:需存在形式证据与实质事实不符的合理怀疑,且有充分证据相互印证,不得仅凭主观推测开展穿透。


  法律关系穿透需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仅在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真实意思指向实质关系且可能导致不公时进行,不得随意突破当事人合意。


  程序穿透需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依法裁判,不得强制干预。


  (二)未来展望:新型纠纷中的穿透适用


  随着人工智能领域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新型纠纷,越来越呈现技术表象复杂、法律关系模糊等特点,亟需穿透式审理原则发挥作用。在数据权益纠纷中,需穿透用户协议形式,依据数据产生来源、控制程度、利益分配情况认定权益归属。在元宇宙虚拟资产交易纠纷中,穿透“虚拟”形式,审查资产的财产属性、交易合法性及权利流转规则。在AI生成内容纠纷中,穿透署名形式,依据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控制主导权等因素认定著作权归属。在平台经济纠纷中,穿透合作协议等形式,根据管理控制强度、经济从属关系等实质要素,明确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平台用工行为。


  穿透式审理原则从金融监管实践逐步发展为司法裁判原则,体现了民商事审判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与对商业实践的积极回应。其核心价值在于突破形式束缚、直达案件本质,有效解决机械司法、程序空转等问题,为复杂民商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科学方法。


  但在适用过程中,需坚守证据裁判、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在实质正义与交易安全之间寻求精准平衡,避免因过度穿透损害市场秩序与交易稳定。相信随着商事交易模式不断创新,穿透式审理原则将在新型纠纷化解中发挥更重要作用,推动民商事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在更多的案件中根本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