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26年5月1日施行后,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讨论。有人认为,新规进一步织密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扩大了行为评价范围,压缩了辩护空间;也有人担心,随着中间人、关系介绍人、关联人员被纳入更严密的刑法规制体系,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辩护难度将显著提高。

在京都律所近期一场业务交流活动中,针对这一业内普遍存在的悲观判断,笔者提出了不同看法:新规落地后,职务犯罪辩护空间不是变小了,而是变大了。真正变化的,不是辩护空间的消失,而是辩护门槛的提高。
换言之,过去依靠经验化、概括化、套路化的辩护方式,可能会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但对于真正深耕职务犯罪、能够把事实、证据、法条、司法解释和裁判逻辑打通的刑辩律师而言,新规恰恰带来了更多精准辩护的切入点。
一、新规落地后,
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和事实体量可能同步增加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首先来自案件本身。新规实施后,部分过去处在边界地带、灰色地带的行为,可能会被纳入刑事评价视野。尤其是在贿赂犯罪中,围绕“中间人”“关系介绍人”“代持利益”“预期收益”“财产性利益”“关联人员收受利益”等问题,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可能进一步延伸。
这意味着,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数量可能上升,案件事实也会更加复杂。过去,一个案件可能只围绕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的直接财物往来展开;但在新规背景下,案件很可能进一步延伸到中间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公司平台、代持安排、投资收益、居间撮合、借款往来等多层事实。
案件事实维度越丰富,辩护工作就越不能停留在“有没有收钱”“有没有帮忙”的简单判断上,而必须进一步追问:这笔钱是谁给的、为何给、给付时是否形成明确对价、利益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中间人究竟是介绍关系还是参与共同犯罪、关联人员收受财物能否当然归责于国家工作人员。
事实越复杂,辩护越有空间。因为刑事定罪不是对社会关系作粗略评价,而是要在具体事实中完成构成要件判断。每一个事实环节,只要存在证据断点、逻辑跳跃、性质混同,就可能成为有效辩护的切入口。
二、中间人轻罪空间收紧,
反而会放大定性争议
新规落地后,一个重要变化,是中间人、关系介绍人的刑事责任评价可能更加严厉。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介入请托事项、帮助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或者代为沟通,如果没有直接收受国家工作人员一端的贿赂款,通常更容易被评价为介绍贿赂罪,甚至在部分案件中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新规对相关行为的评价路径作出进一步明确后,中间人不再当然停留在“介绍一下”“撮合一下”的轻罪空间中。其行为有可能被评价为介绍贿赂,也可能被评价为行贿、受贿共犯,甚至在特定情形下牵连更重的罪名判断。
这表面上看是辩护空间减少,实际上却意味着案件定性争议明显增加。因为一旦不再简单适用轻罪,就必须更严格地论证重罪评价的依据。司法机关如果主张中间人构成行贿或受贿共犯,就不能只证明其“认识双方”“参与沟通”“传递财物”,还要进一步证明其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参与权钱交易合意,是否对财物性质、请托事项、职务行为对价有明确认知,是否在犯罪链条中发挥了实质作用。
真正有效的辩护,应当把中间人的行为拆解为多个层次:信息介绍、关系撮合、请托表达、财物传递、利益分配、犯罪合意形成。不同层次对应不同法律评价,不能简单混同。
三、污点证人免责空间限缩,
为刑事辩护打开新的突破口
职务犯罪案件长期存在一个突出问题:言辞证据高度依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客观证据相对薄弱。在不少案件中,涉案人员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容易形成相对一致的供述体系。尤其是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人、受贿人、中间人之间的言辞证据,往往成为指控体系的核心依据。
但问题在于,言辞证据天然存在因利益驱动导致真实性存疑的风险。特别是当某些证人本身也可能涉案,却因配合调查、作证指控他人而获得较轻处理甚至不被追究时,其证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就更加存疑了。
新规对相关人员免责空间的限缩,可能带来一个重要变化:更多关联人员将暴露在案件评价范围之内,其自身责任与他人涉案事实之间的关系,也会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这对于辩护而言,并不必然是坏事。
以往案件中,不少关键证人常以“旁观者”“介绍人”“知情人”的身份出现,但实则与案件存在深度利益牵连。新规落地后,此类人员自身也可能面临刑事评价、刑事追责,一旦其自身存在被定罪追责的法律风险,主动充当污点证人的议价空间、操作余地将大幅收窄,其言辞脱离利益裹挟、刻意构陷的概率大幅降低,其言辞证据本身的客观真实性显著提升。
由此,当更多涉案关联人员进入评价视野,案件证据结构反而可能被打开。辩护律师可以围绕证人(同案其他被告人)利益动机、供述变化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书证印证、资金流向、请托事项真实性、法庭当庭陈述与言辞证据相互矛盾等方面展开实质性辩护。这正是职务犯罪辩护从“口供对口供”走向“证据结构审查”的重要机会。
四、新规适用必然产生新问题,
新问题就是新辩点
任何新的司法解释落地,都不会立即形成完全稳定的裁判规则。尤其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案件事实复杂、利益形式多样、社会关系交织,新规适用过程中必然出现大量新的疑难问题。
比如,关系介绍人既收取好处,又确实提供了合法劳务,如何区分?请托事项本身合法,但通过关系推动,是否一定属于不正当利益?亲属、朋友、合作伙伴收受财物,能否当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投资收益、股权代持、利润分红、借款返还之间如何界分?预期收益型利益究竟应以何时、何种标准计算?
这些问题都不可能靠简单套用条文解决。它们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事实、证据、法理和裁判规则进行精细判断。而刑辩律师的价值,恰恰就在这里。
法律规定越细,越需要解释;评价路径越复杂,越需要论证;罪名边界越容易交叉,越需要专业律师帮助司法机关把事实和法律分开,把道德评价和刑法评价分开,把一般违纪违法问题和犯罪构成要件分开。
因此,新规带来的不是“辩护无用”,而是“粗糙辩护无用”。对于职务犯罪辩护而言,未来真正有价值的辩护,必须从概括性辩解转向构成要件拆解,从情绪化表达转向证据结构分析,从单点反驳转向全案逻辑重建。
五、刑辩律师应当在
更复杂的规则体系中寻找精准辩点
笔者认为,刑辩律师不必畏惧法网日趋严密。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建立在法律漏洞之上,也不是依赖规则空白获得空间。真正的辩护空间,来自刑法谦抑原则,来自证据裁判规则,来自罪刑法定要求,来自司法机关必须证明每一个构成要件、排除每一个合理怀疑的法定责任。
新规越细,越要求指控逻辑经得起审查;罪名越重,越要求证明体系更加严密;评价范围越广,越要求司法机关避免把民事关系、行政违规、违纪问题和刑事犯罪混同处理。
对于律师而言,新的规则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熟悉条文,更要理解条文背后的评价逻辑;要把握罪名,更要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审查证据,更要识别证据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形成机制;要提出观点,更要让观点能够落到具体事实和具体证据上。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越来越不是“喊口号”的辩护,而是“做精细活”的辩护。它要求律师既能看懂权力运行逻辑,也能看懂商业交易逻辑;既能发现口供中的矛盾,也能识别资金、股权、合同、项目、审批流程中的关键细节;既能在法律层面提出定性争议,也能在事实层面重构案件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