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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二)同一性鉴定
发布时间:2026-06-23作者:朱娅琳

继前文《京都释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一)秘密性鉴定》,笔者就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另一关键性鉴定意见即同一性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进行梳理,供借鉴。


  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中,同一性鉴定是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核心证据,鉴定结论直接决定案涉信息是否达到实质相同标准,进而关系行为人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事实能否成立,是辩护环节质证抗辩的核心突破口。相较于非公知性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资质、委托鉴定手续、委托事项划定等通用审查要点,同样适用于同一性鉴定质证;在此基础上,结合刑案证据认定规则与技术比对特征,围绕检材样本、鉴定方法、论证逻辑三大维度细化专项质证要点如下:


  一、核验检材、样本客观真实性,夯实鉴定基础


  同一性鉴定的核心逻辑是将从涉案被告人处提取的被控侵权信息(检材)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样本)逐项比对,以此判定二者是否实质同一。检材、样本具备原始性、完整性、来源合法性,是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前置条件;若送检材料存在取证违法、篡改替换、内容混杂等瑕疵,相应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检材审查要点


  1.取证程序合规性:全程核查涉案物品扣押、封存、转运、保管、提取、送检全流程手续,审查封存笔录、扣押清单、提取录像、交接台账是否完备,重点排查秘密取证、无证调取、私下提取载体等违法取证情形,排除检材被替换、剪辑、篡改的合理怀疑。如办案人员未出具法定文书、隐瞒身份私自调取存储介质,案涉检材来源存疑,对应的鉴定结论丧失证据效力。


  2.载体内容原始性:通过文件创建时间、修改日志、系统后台记录等数据核查内容修改痕迹,若文件修改时间晚于扣押封存节点,足以证实检材事后被编辑、删减、拼接,相关比对结果无效。针对书证、实物、电子数据等不同类型检材,结合载体属性差异化核查内容完整性。


  3.信息关联性:核实送检内容是否确系被告人实际获取、使用、对外披露的信息,杜绝混淆送检主体、涉案设备,错将无关材料纳入比对范围。


  (二)样本审查要点


  1.权属与形成时间:核查权利人秘密信息原始载体、研发建档资料、版本迭代记录,举证证实案涉秘密内容在被告人具备接触条件前已定型,且权利人先期落实保密管理。


  2.密点划分规范性:审查权利人送检样本是否混杂公知信息,严禁将行业通用技术、公开文献、通用经营数据打包划入保密范围,人为扩大秘密边界、提高相似概率。


  二、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与比对公允性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优先适用国家标准;无国标则适用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前述标准缺位的,需采用本领域多数业内专家公认的技术方法,控方应当就鉴定方法的行业通用性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必须保证比对基准对等,重点规避倾向性比对方式:


  不得采用权利人完整最优版本信息,对比被告人精简版、试用版、局部截取信息,比对基准失衡直接导致比对结果失真;


  不得使用权利人规整、整理后的标准化资料,对比被告人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通过素材形式差异刻意放大重合内容、弱化客观区别。


  三、核查鉴定论证逻辑的完整性


  刑事犯罪认定中商业秘密同一性标准严于民事侵权标准:刑事层面实质同一要求核心技术、关键经营要素无本质区别,仅局部文字改动、次要内容重合、通用框架一致,不能据此认定实质同一。质证围绕鉴定论证漏洞逐项抗辩:


  混淆民刑认定标准:鉴定照搬民事案件“高度近似、实质性相似”宽松判定规则,以民事标准替代刑事案件严苛的实质同一认定标准,法律适用错误;


  缺乏客观技术比对:直接套用民事“接触+近似”推定规则得出同一结论,未开展逐项技术特征比对,无客观数据支撑鉴定意见;


  公知内容混同比对:将行业通用架构、通用算法、标准化工艺流程、常规参数、公开客户资源、通用商业模式划入秘密范围,以公知内容重合认定信息同一,比对逻辑根本性错误;


  选择性比对内容:仅罗列双方重合内容,刻意回避、遗漏、不评述关键差异化内容,缺失差异项论证,比对结论片面主观;


  低估形式化修改价值:把参数微调、语序改写、界面与格式调整等非实质性改动直接认定为实质同一,无视内容客观区别;


  忽略合法研发抗辩:被告人在原有信息基础上自主优化、重构逻辑、实现实质性技术创新的,鉴定文书未对该创新内容评述,未考量合法研发抗辩事由。


  商业秘密案件横跨法律与专业技术领域,质证门槛较高。庭审中辩护人可依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借助专业技术意见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有效推翻存疑的同一性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