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们讨论了职务侵占罪团伙案件中的罪名定性与共犯认定问题。在实务中,仅解决实体法层面的定性问题尚不足够。面对涉案人数众多、证据链条复杂、程序环节众多的团伙型职务侵占案件,辩护工作需要在策略分层、证据审查和程序性辩护三个维度同步展开。本文结合笔者以往办案经验,就下篇三个核心环节进行梳理,与读者讨论。
一、从“分层辩护”看宽严相济政策在团伙案件中的运用
职务侵占罪团伙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层级复杂。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系列案中,涉案嫌疑人达71人,涵盖公司高管、业务员、外部供应商等多个层级。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通常遵循“抓主放次、分层处理”的原则,这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策略空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区分情况、分层处理,在团伙型职务侵占案件中,这一政策体现为对组织、策划、主导犯罪的核心人员从严惩处,对受指使、被裹挟参与、作用较小的边缘人员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判断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位置,据此制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
在责任层面,主从犯的区分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而区分的关键在于对犯意发起、利益分配和行为作用三个维度的综合考量。犯意的发起者和组织策划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而仅按指令执行具体操作、未参与决策的人员则应争取从犯认定。此外,分赃比例是判断作用大小的重要指标,实务中获利较少、仅获取固定“好处费”或“劳务费”的参与者,其作用往往被认定为次要。同时,某些参与者虽然实施了具体行为,但其行为对侵占结果的发生仅起辅助作用,不具有决定性影响,此类情形下应主张从犯地位。人民法院案例库孙某亮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3-05-1-226-001)中,孙某亮作为从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体现了对从犯依法从宽的司法实践。
在策略层面,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是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泰兴市人民法院办理的叶某华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下“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案例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官网,2025年8月5日发布)。但辩护实务中需要注意,退赃退赔应当在查明侵占数额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在数额尚未查清时盲目退赔导致变相“自认”。同时,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若对定性或数额存在实质性争议,则应审慎评估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二、从“证据攻防”看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与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职务侵占罪团伙案件中,部分核心参与者到案后拒不供述或避重就轻,形成“零口供”局面。此类案件对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间接证据定案的五项条件: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猖亵案(入库编号:2024-18-1-220-001)的裁判要旨强调,在缺少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中,应注重审查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加强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分析,合理运用经验法则推进逻辑论证(参见《人民司法》2025年第10期,李鹏:《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运用》)。
在职务侵占罪团伙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往往是证明犯罪意图、行为过程和资金流向的核心证据。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应当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个维度展开。合法性审查是基础,根据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若由用户自行备份微信聊天记录,需通过公证或侦查人员见证的方式固定证据链,对于未遵循法定程序提取的电子数据,应主张依法排除或要求补正。真实性审查则需关注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删除或伪造,具体包括备份文件的哈希值是否与原始数据一致、时间戳与操作痕迹是否连贯、是否存在选择性备份导致的证据片面性。最高检理论研究文章指出,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迁移与备份,需记录备份设备的MAC地址、序列号等唯一标识,并调取微信服务器日志验证操作时间、IP地址及设备信息(参见陈朝伟:《遵循取证规范准确审查聊天记录证据》,《检察日报》理论版,2025年7月18日)。关联性审查则要求微信账号的实名信息、设备登录记录与案件当事人身份相对应,对于群聊记录需核实是否存在“折叠群”等隐藏的涉案群组,若备份内容仅涵盖部分时间段,应申请调取云端同步记录或对方聊天记录予以补强。
除电子数据外,团伙案件中的同案犯供述和利害关系人证言往往是指控的重要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以及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应当慎重使用,需要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方可采信。实务中,同案犯为争取立功或从宽处理,可能将责任推诿给他人或夸大他人作用。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同案犯供述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矛盾、供述内容是否得到客观证据的印证、供述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诱导或指供等情形。对于仅有同案犯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指控事实,应主张依法不予认定。
三、程序性辩护与风险预警:
立案监督与行为边界管控
职务侵占罪与民事经济纠纷之间的界限并非总是清晰。实践中,部分企业内部股权纠纷、资金往来争议被不当地纳入刑事追诉范围,导致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辩护律师在立案阶段即应关注立案监督的可能性。最高检2026年2月发布的“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中,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立案监督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案中,甲与乙之间存在投资纠纷,甲将股权转让款用于个人回购股权并占有未分配利润500余万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甲与乙之间确存投资纠纷,甲最终将约定股权转让给基金公司,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甲所占有的500余万元系涉案股权在基金公司受让前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该案被依法撤销(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6年2月2日发布)。该案提示辩护律师,对于涉及股权纠纷、投资争议的职务侵占指控,应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权属关系三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及时提出立案监督申请,防止民事纠纷被不当地刑事化。
刑事风险并不止步于立案与侦查。立案监督程序的启动、侦查范围的调整、关联人员的追加,都可能导致涉刑风险的扩大。辩护律师在提供辩护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起风险评估与行为边界指导的职责。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明确行为边界,避免因不当动作导致更为严重的刑事后果。逃避侦查、隐匿身份或财产等行为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可能被认定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导致更为严重的刑事后果。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同时,删除微信记录、销毁账册、串供等行为可能触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辩护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任何干预证据的行为都将带来独立的刑事风险。在最高检发布的赖某某案中,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的同时,推动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堵塞制度漏洞。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积极退赃退赔、配合企业合规整改不仅有助于获得从宽处理,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举措。
四、外资企业平等保护与链条式职务侵占防控
这次最高检发布的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系列案涉及外资企业内部人员舞弊,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外商投资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实行平等适用法律。在刑事司法领域,这一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为对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立案、侦查、追赃挽损等各环节的同等对待。辩护实务中需要关注若干特殊问题。外资企业职务侵占案件往往涉及境外母公司的财务数据、审批流程、内部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关注跨境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特别是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对于未经法定程序转化的境外证据应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同时,外资企业通常具有较为完善的全球合规体系,但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本土化”过程中的制度衔接问题,辩护律师在审查“职务便利”时需要结合外资企业的具体管理架构、授权体系、审批流程进行分析,避免简单套用内资企业的判断标准。此外,外资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部分违法所得可能被转移至境外,辩护律师应当关注跨境追赃的可行性,协助当事人评估退赃方案,同时关注司法协助渠道在跨境资产追回中的作用。最高检2026年2月发布的专项监督典型案例中,涉及外资企业资产超期查封监督案(案例四)体现了对外资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对于超范围、超期限的“查扣冻”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提出监督申请。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赖某某案呈现出典型的链条式职务侵占特征: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外部收赃人员负责销赃,形成“内外勾结、分工协作”的犯罪链条。针对此类链条式犯罪,企业需要建立多层次、全链条的防控机制。链条式职务侵占往往源于关键岗位权力过于集中,企业应当对采购、销售、仓储、财务等高风险岗位实行权力分解,建立审批、执行、监督三权分离机制,同时通过定期轮岗制度防止员工在特定岗位形成利益固化关系,降低内外勾结的风险。外部收赃人员是链条式职务侵占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和客户的合规尽职调查机制,对交易对方的资质、背景、关联关系进行定期审查,对于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交易对象频繁变更、交易模式不符合商业惯例等异常交易建立预警机制并及时启动内部调查。针对链条式职务侵占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企业应当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数据化监控系统,通过对采购价格、库存变动、资金流向等关键数据的实时监测设置异常指标阈值,实现风险的早期发现,同时建立内部举报渠道和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可疑行为。此外,企业应当建立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对高风险业务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侦查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的创立目的在于“辩护与防控并重”,这要求辩护律师不仅关注个案辩护,更要将视野延伸至企业合规建设领域。辩护律师可以从多个方面参与企业合规建设。首先是案件复盘与漏洞诊断,结合以往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为企业出具专项法律风险诊断报告,指出内控机制的薄弱环节并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完善建议。其次是合规制度设计与落地,协助企业建立包括反腐败政策、利益冲突申报、礼品与招待管理、举报人保护等在内的合规制度体系,确保制度设计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具备可操作性。最后是员工培训与文化建设,开展针对性的刑事风险培训,以真实案例为教材,提升员工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的认知,培育企业廉洁文化,从源头防控职务犯罪风险。
结语
职务侵占罪团伙案件的辩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在上篇聚焦罪名定性与共犯认定,解决的是“是什么罪”和“谁构成罪”的实体问题;而下篇则聚焦分层辩护、证据攻防、程序性辩护以及平等保护与合规防控,解决的是“如何辩护”和“如何防控风险”的策略问题。
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成功的辩护不仅在于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更在于对案件全局的系统把控。在实体法层面,准确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掩饰隐瞒与共犯的界限;在策略层面,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政策为不同层级的当事人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在证据层面,严格审查同案犯供述的印证关系与电子数据的“三性”问题;在程序层面,及时关注立案监督的可能性,同时做好刑事风险预警与行为边界指导;在合规层面,将个案辩护延伸至企业治理,助力各类企业——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建立有效的反腐防控体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辩护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也在于通过个案办理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这正是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辩护与防控并重”理念的实践体现,也是刑辩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三: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系列案),2026年5月9日发布。
[2]最高人民检察院“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一: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立案监督案;案例四:某涉外资企业资产超期查封民事监督案),2026年2月2日发布。
[3]人民法院案例库孙某亮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3-05-1-226-001。
[4]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猖亵案,入库编号:2024-18-1-220-001。
[5]泰兴市人民法院:《内外勾结侵害民企宽严相济治理腐败——叶某华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25年8月5日。
[6]陈朝伟:《遵循取证规范准确审查聊天记录证据》,《检察日报》理论版,2025年7月18日。
[7]李鹏:《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运用》,《人民司法》2025年第10期。
[8]南京市溇水检察院:《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办理“零口供”案件》,2022年1月26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10]《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