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5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受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邀请,以“明规知界守正行远——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解读与国央企职务犯罪风险防控”为主题,给协会会员带来了一场专项讲座培训。

王嘉铭律师以新时代背景下国企反腐新常态与挑战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法条意旨,并进一步探讨新司法解释下国央企常见职务犯罪的风险点、新型腐败在国央企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法律风险,为与会会员提供了内容翔实、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策略。
讲座伊始,王嘉铭律师介绍了新司法解释出台的现实背景。王嘉铭律师以案例释明,新时代背景下国企反腐呈现出人员职级高、涉案数额大、犯罪类型多元及执法严格的特点,面临着“影子公司”“期权腐败”“离岸腐败”“基层微腐败”等新挑战。此类新型腐败模式极大地增加了监管查处和执纪执法的难度。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为了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
在新司法解释的解读环节,王嘉铭律师深入剖析了新规核心亮点。王嘉铭律师指出,新司法解释:第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第二,关注新型隐性腐败,回应腐败的隐形变异,在斡旋受贿方面采取了“承诺即受贿”的严格标准;第三,明确了挪用公款中逃避监管的方式,细化了“不退还”的认定标准,并对虚构付款事由、应收账款故意不按规定入账等“不退还”式挪用公款犯罪加强了管控;第四,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平等保护力度,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标准;第五,细化了特定财物与预期收益受贿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
结合自身亲办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王嘉铭律师进一步指出,新司法解释对预期收益的受贿数额认定仍存在争议空间:在行为人取得的股权并无溢价时,该解释仍难以规范性指导实务部门认定犯罪金额。此外,针对以往贪污贿赂案件中自首情节适用空间小、法律衔接不连贯等问题,此次新司法解释也对能够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此类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实务辩护空间。

在风险防控部分,王嘉铭律师全面分析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给出了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策略。王嘉铭律师指出,单纯依靠事后惩处已无法有效遏制国央企职务犯罪,必须建立以合规文化为基础、制度机制为核心、科技手段为支撑的综合防控体系,坚持“事前预防为主、事中监控为辅、事后处置为保障”的核心理念。
本次培训内容翔实、逻辑清晰,将实务经验与立法前沿紧密结合,为参加培训的各国央企会员单位法务人员理解适用新规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王嘉铭律师表示,希望与会同仁能够持续关注职务犯罪领域的前沿问题,立足立法动向与司法实务,多思考、多研究新型贪腐行为中的监管盲区,加强国企合规建设,提升企业治理能力,清除企业腐败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