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召开,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个提议引起了热议。有的人觉得婚姻难道只剩下财产了吗?婚姻中的还有没有私权?为此,知名视频节目《法·中国》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处理过多起高净值人士家事法律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的宇文鸿雁律师。以下为采访实录:
“我呼吁尊重婚姻中的私有财产保护,逐渐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制,还原婚姻本质。先根据《婚姻法》对人大代表提议中的过错方做一个分析。她所言的过错方是大众所理解的过错方吗?出轨是婚姻法上的过错方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上面四项才是法定意义上的离婚过错方,离婚过错方应当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如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均可以请求赔偿。
显然,如果一方偶发出轨是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方吗?答案是否定的。偶发出轨要承担的是道德的评价而非法律的惩罚。
再看,提议中,人大代表所言“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是指向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婚后所得无约定、无指定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一方恶意侵权时,仅针对被非法处置的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并非指向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该条规定是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保护,而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仅指向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或者伪造的债务侵占的那一部分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所以,一方因重婚、同居成为过错方而“净身出户”必然会出现拿道德绑架财产,这其实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如一方因家暴、虐待、遗弃成为过错方,相对方因基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求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可以加大惩罚力度,甚至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但是,仅基于过错而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并不符合基本的法理。
我们再来看,对过错方的财产惩罚能根本上处理婚姻危机吗?
在这里,“我呼吁尊重婚姻中的私有财产保护,逐渐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制”。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采用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会直接导致婚后所得的财产直接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而不问其他。我个人认为,此项制度才是婚姻的绊脚石,会导致结婚和离婚时不再以感情为衡量标准,而直接计算财产利益得失,扰乱了婚姻的初心,失去了婚姻的本质。
有人问:“婚姻的本质是什么?”我认为:“婚姻的本质就是换一种身份,共同生活,抵御的生老病死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可以通过结婚时约定实现,离婚时亦可根据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由居中裁判者作出裁判。现代夫妻之间的关系渐渐由从属关系转化为了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关系下对于婚姻的要求,已经脱下经济的外衣,而追求婚姻相得益彰。太多诉讼离婚的案件足以说明婚姻是相助则利,相阻则损的。站在理性的角度,我们鼓励双方缔结婚姻时对双方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债务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及债务做明确的书面约定,让婚姻的缔结和解体均更接近于感情的需求,避免拿财产绑架婚姻,更加避免利用婚姻窥探财产。尊重私权的保护及自由处分,和尊重结婚及离婚自由的身份权利同样重要。
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