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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小偷”个人信息是否违法?京都律所刘玲律师提醒要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4-06-17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报道,李某就餐时用来占座的手机被人顺走, 为了敦促顺走手机者尽快归还,李某在微博上公布了事件过程的监控录像以及顺手机者的个人信息。

李某在上传微博的监控录像两天后,在微博里写到王某某个人信息,并声称,王某某就是视频中顺走他手机的女子。 李某还说四人于6月1日凌晨入住一家酒店,入住时女子就穿着视频中的衣服。记者从东城警方获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究竟是李某维权方式不妥侵犯了他人权利,还是女子涉嫌犯罪?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

刘玲律师表示,女子捡到手机未及时联系失主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经失主询问仍拒不承认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李某应当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挽回损失,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他可以通过自诉方式,向法院主张追究该女子侵占罪的法律责任。 同时,他也应该将其发布在网上的女子的个人信息删除。维权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张权利,而不能以非法方式维权。

刘律师说,侵害隐私权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一般侵权行为,需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2.受害人隐私权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