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律所刘铭律师谈《广州日报》告《今日头条》偷搬头条案
发布时间:2014-06-17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4年6月9日《北京日报》记者报道,不到两岁的国内资讯APP《今日头条》最近频频成“头条”——一直以来《今日头条》都标榜“不做内容生产者,只做内容分发者”、“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然而传统媒体纷纷谴责其侵犯了著作权,《广州日报》更是把《今日头条》送上了海淀法院的被告席。6月4日,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
        原告方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称,其是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单位,经集团授权,享有《广州日报》自有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今日头条》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所经营的移动客户端《今日头条·专业版》发布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经公证处公证,《今日头条》转载《广州日报》的稿件数量特别巨大,其中包括《广州日报》上刊登的有很大影响力的原创作品《广州暂停“弃婴岛”的启示与省思》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在其所经营的移动客户端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APP首页刊登一个月的道歉声明,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今日头条》则对版权问题采取“躲闪”态度,认为此案不应由海淀法院审理。随后,在其官微上发表声明回应诉讼。针对此声明,众多媒体提出质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在知识产权等领域有深入法律实践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刘铭律师对以下三个焦点问题分别做了解析:
       【一、“深度链接”都侵权?】
        刘铭律师解释,“深度链接”即链接网站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上,此时,如果具体网页内容上没有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那么用户可能会误以为链接网站是网页内容主体,引起侵权纠纷。“如果《今日头条》保留了纸媒的LOGO,那么就不构成侵权。”此外,同一条链接在《今日头条》中打开,和在普通浏览器中打开呈现的效果完全不同。显然,为了阅读体验,《今日头条》APP对网页内容进行了优化,并加入了相关阅读、评论等功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自己的页面。这就属于二次加工,与《今日头条》在声明中声称的“我们不修改合作网站页面内容”的说法自相矛盾。对此,刘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构成侵权。
        刘律师介绍,为了满足公众利益,著作权法还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其中包括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如果媒体没有限制他人转载,那么《今日头条》抓取这些新闻,也不构成侵权。”“涉嫌侵权的新闻是海量的,如果一条一条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双方举证以及法院审理都会是巨大的工作量,所以类似纠纷大多以调解告终。”刘律师预测,此次纠纷,调解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二、著作权赔偿为何没多少?】
      “著作权法的根本功能在于平衡著作权人私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环境下也不例外。”刘律师指出,文章只有发表、传播才有价值,这就是公共利益,著作权人从中获益这就是私人权利。“如果仅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就会限制信息流动,损害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如果只侧重保护信息传播,必然损害创作者的积极性,最终影响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法官的判决就是要寻找其中的平衡点。” 对于著作权赔偿数额,刘铭律师介绍,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酌定数额。
        刘律师介绍,我国目前的稿酬标准一般为一千字200元到300元,如果涉嫌侵权,最高可以按5倍计算赔偿金额,这个标准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并不算低。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举证困难等因素,在新闻作品侵权上,权利人往往愿意选择第三种赔偿金计算方式,即由法官自由裁量赔偿金额。刘律师说:“这个数额应该既能起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又能有效限制侵权人今后继续侵权。真正达到公私利益的平衡。”
      【三、纸媒与新媒体如何相处?】
     “这个案件,折射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如何共存、共赢的问题。”刘律师指出,《今日头条》并不是“新闻搬运工”模式的首创者,它只是发扬光大而已。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今后还会出现更多的“头条搬运工”。他认为,新媒体不应满足单方面“寄生”在传统媒体之上这种生存模式,更要懂得“反哺”。 “信息爆炸的时代,创造信息价值的成本日益高昂。如果新媒体持续免费获得传统媒体生产的公共信息和专业信息,无异于在扼杀传统媒体的生存性和创新性。”同样,传统媒体也需要借助网络媒体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双方应是一种“共生”关系。“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纷争,无非是利益分配问题,这既需要法律判决来引导,更需要市场之手来调节。”
       最后,刘铭律师认为这起诉讼,集中体现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三大矛盾:新媒体是否“寄生”侵权、索赔数额如何确定、媒体间如何共存、共赢。刘律师建议仿效音著协,呼吁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例如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成立相关协会、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由该协会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向网络媒体收取转载费用,进行网络著作权纠纷仲裁与诉讼等。

 
原文:http://bjrb.bjd.com.cn/html/2014-06/09/content_1862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