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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愫晶律师详解叔侄蒙冤案中国家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3-05-27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于2003518日从安徽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王某被发现死于野外。20044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19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一、二审都认定,叔侄共谋对王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张辉掐住王某脖颈,致其死亡。

 20122,浙江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复查。今年3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201351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二人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其中包括65万余元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本案涉及到的国家赔偿问题,京都律师事务所相愫晶律师接受法治晚报记者的采访时解释: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赔偿金额等于被错误羁押人的被羁押天数乘以国家审计局颁布的国家上一年度即2012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以此最终算出叔侄二人各自的赔偿金。

此外,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向被赔偿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人一般会提出与赔偿金相同的数额,但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机关一般都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自行裁量。

相愫晶律师认为,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度不高。对于失去自由的人来说,无论给付其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无法弥补错判给其造成的精神创伤。

尽管精神损害客观存在,然而其证明与赔偿却是当前各国面临的一个难题,它不仅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水平与法治程度,还受到传统文化与民众心理等因素制约。

给付叔侄二人每人45万元只是国家给予赔偿申请人的具有象征意义的精神抚慰而已。金额多少一般都是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综合全案多种因素,自行综合裁量,申请人只能是被动接受。

相愫晶律师建议,应尽快立法、修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的制度设计问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必要的、具体的量化。也可借鉴国外的经验,或统计以往司法实践中成功的判例并加以总结,再由立法机关对具体数额设一个幅度,确定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在这个幅度范围内,由法官和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结合个案的差异来酌定赔偿金额,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公开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缺少法律依据,“律师费”一般都不作为赔偿之列而予以支持和赔偿。至于医疗费,是否由于错误羁押而给其二人造成身体疾患发生相关医疗费用,需要赔偿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一般情况是法无规定不赔偿。

相愫晶律师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还应进一步追查相关办理错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启动程序,给申请人被犯罪一个说法,以杜绝和避免错案再发生。具体到本案,相愫晶律师认为,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而后再定性、追诉和定罪,令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和行政责任。

 

新闻原文:

浙江蒙冤叔侄被判无罪 获国家赔偿 律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过低 不应由赔偿机关自行裁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立法“限低”

《法治晚报》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5/24/content_434025.htm

 

相愫晶律师典型案例:

八年抗战,终获国家赔偿 ——一起刑事案件中错误没收财产而提起家赔偿案件的成功代理

 

                                                   

                                                                                     相愫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