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1月13日报道,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的新规定,北京市公安局监管系统明确,律师会见期间可以使用笔记本电脑、录音笔等电子设备,并将律师对看守所评价作为对看守所工作外部考核机制,一并列入执法质量考评。
据北京市公安局监管总队法制处处长许强介绍,根据该总队推出的“九明确、一评价、一热线”工作措施,将明确接受委托告知、会见手续、告知律师特殊案件性质,保障律师使用电子设备要求,并在监管总队设立律师接待热线,集中受理律师在看守所会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将通过媒体、律师协会加大宣传,提倡多利用网上、电话预约会见方式,更加方便律师,提高工作效率。
为此,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业务部的律师对此规定如果能正式出台,表示支持和欢迎。众多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针对上述内容,纷纷发表评论。现将大家的观点呈现如下:
这是个非常好的规定。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讲,有重大的意义。既能规范会见,也能规避刑辩律师面临的风险
朱勇辉律师:这个规定非常好。我自己也很有体会。前几年我在银川办一个案子,看守所会见的时候,我就使用了笔记本电脑。因为里面有我写的东西、资料。在会见过程中,出来一位警察,问:“你在干什么?笔记本电脑是谁的?”我说:“我的”。“谁让你使用的?”我说:“没有人让我不使用。”他说:“不行,马上收起来,否则收缴,终止会见。”我才知道,用笔记本电脑是违规的。这个规定如果出来,对律师在会见中能否使用予以明确,避免了纠纷。也避免了律师在会见中的风险。
吴立伟律师:监管总队的这个做法对我们律师来讲,很有帮助。我们在会见中,能够规范地制作会见笔录。同时,像朱律师所说,电脑中的文件、规定等在会见中更准确、详实地讲解、说明。另一方面,笔记本、录音笔等设备的使用,也有助于我们律师自我防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会见的内容和供述的内容如果不一致,有录音设备能把会见过程全程录音。这个录音可以证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没有引诱、指使、编造、翻供等情况。对于律师来讲,是个保护的措施。以前只是纸质的、手做的笔录,我们没有引诱、唆使、翻供犯罪情节和事实,当我们把这个证据提交给有关部门后,这些部门很有可能再去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时候还会用恐吓手段非法威逼、利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有可能会说:这不是我说的,是律师说的。类似于龚刚模案件,一吓唬就往律师身上推。所以,录音设备的使用,第一便于我们详实的记录;第二,对于律师的自我保护有很大的作用。
曹树昌律师:这个规定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但肯定是个好事。所有做刑事的律师都会明确:看守所不会再推了。看守所的责任就是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这是进一步落实新的刑诉法,律师工作有一定的保障。
这是在公安系统内的规定,我注意到,还会设置热线电话,作为外部评价的考核指标,对看守所很有约束力。以前看守所不管法律,就是接到电话不让见。这个规定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目前只是北京的规定,如果北京做好了,全国其他地方也会效仿。
看守所不听法院、检察院,只听公安局的。这个最好的地方是将这个当做考评的依据。如果看守所总刁难律师,律师必然会投诉,将来就会对看守所评先进等各方面有影响,看守所肯定会改变工作作风。我觉得这个规定不但落实了刑事诉讼法,不但确确实实给律师辩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且很实在,能够落在实处。除了那三类案件,其他案件如果律师见不着嫌疑人肯定要投诉。相关部门肯定要开投诉热线,肯定能起效果。很好,非常好。
张小峰律师:现在都允许阅卷时进行拍照,那么既然有照片存在电脑里,就不用再打印出来。直接在电脑上给当事人看。比如我们承办的一起案件,案卷有1886卷。如果都拿出来会见,肯定不可能。
规定出台以后,律师在适用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是否可以进行录像?录音录像怎么适用?律师是否有义务向公安、检察部门提交?家属要求看、听,怎么处理?
张小峰律师:我觉得这个制度和检察院规定阅卷可以拍照这些制度是系统的。律师在会见中存在各种法律风险,这个规定能够保证律师的会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有几点需要注意:其一,录音录像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全程地录。律师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提请会见的第一时间开始录音录像,否则只要欠缺一部分就起不到证明作用。检察院、公安机关可能会全程录像,这是整个会见过程的完整性。允许律师对会见录音录像能够起到更有效的防范作用。律师要注意做好备份。重大的、关注度高的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性大的案件必须要录音。其二,如果允许使用笔记本电脑,是否意味着可以全程进行录像?因为现在笔记本都装着摄像头,是否可以同时录像?其三,家属要求看录像、听录音时,律师怎么处理?如果涉及到案子,不适合他们听的,怎么办?这是律师要考虑的问题。现在黑客很厉害,入侵了你的电脑,直接传出去,怎么办?
曹树昌律师:会见会涉及到案情,证据材料,这些东西在开庭之前都是秘密。我觉得律师可以把握这些红线。以前也有律师会传纸条,但这就是红线。律师要把握住。家属也不会再过多要求。
邹佳铭律师:1. 允许律师使用电子设备,对于规避律师取证风险有积极意义。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存在非法取证的,律师应当用录音的形式固定证据,并且在录音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2. 应当明确律师在审查起诉之后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范围,是否可以给其阅读同案犯供述和证人证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卷中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建议律师对此录音。3. 应当明确界定特殊案件范围,尤其是恐怖活动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并赋予律师对对案件性质认定不服的异议权和复议权,相关机关应在指定时间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建议可以由驻所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监督。
曹树昌律师:其实我一直感觉录音录像这些东西像邹律师说的,是一个固定证据的作用。只有一些敏感案子和有问题的案件需要。说心里话我们一般可能用不着这些东西。可能有一些敏感案件和有背景的案件,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就要该录就录一下。等相关制度出台之后我们再坐下来详细研究一下细节:我们自己的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使用这些东西?律师自己视情况而定是一个基本的东西。就像邹律师说的:我只要是为了固定证据,避免引供、诱供。律师首先要交代好:我要录音,当事人你是否同意?你要如实陈述,你所说的一切东西可能会对你产生不利影响。律师自己录音的时候就不要使用引诱语言。京都律师事务所要向北京市公安局监管系统致敬。以前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以前的看守所只考虑内部规定,现在内部规定跟法律一致了,对我们律师执业非常非常有帮助。咱们甚至都可以呼吁全国都向北京市公安局学习。
智艳军律师:“笔记本电脑和录音笔等”是否包括录像设备?有些案子关于当事人使用眼神的说辞,录音是搞不定的。既然特殊和敏感案子,律师搞防范措施就要到位,如果可以选择,我建议选择录像。录音录像是个双刃剑,如果一些敏感的案子,有关部门来找你提供是否要向他提供?如果律师录音录像不到位,提供了会有问题,不提供也有问题。这对律师会见的整体能力要求很高。
曹树昌律师:这肯定是需要注意的。录音录像是律师的权利,国家把这个权利赋予律师了。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说,律师愿意用就用,不愿意就不用。任何人没有权利要求律师把录音录像拿出来。这是律师的一项权利,并不是责任和义务。如果将来有关部门说律师会见不规范,律师就可以拿出来,一旦要追究律师责任的时候律师也可以拿出来。这是律师的权利没有问题。
禚伟律师:录音的使用是从开始会见就可以使用?还是狭义上的见到被告嫌疑人才可以使用?我感觉是从开始就可以用,包括监督干警执法。
总结
曹树昌律师:现在把法律当回事儿了,这是对新刑诉法的落实。冲这一点我们要向北京市公安局监管总队表示感谢。作为刑辩律师,确确实实感谢他们认真落实刑诉法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