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日至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参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研讨会”在厦门举行。我所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应邀参加,并就新刑诉法实施律师实务中面临的新问题做了主题发言。
十 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这次修法,体现了加强人权保障、对公权力诉讼行为进 一步规范、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更加接近的特点,同时也反应出存在程序制裁不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改、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就新刑诉法实施后司法 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亟待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的问题,如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梁律师发言的主题是:刑罚执行程序的盲点——律师参与的缺漏。《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没有涉及到辩护律师参与或者帮助刑罚执行程序的规定。梁律师认为,这是立法的一大盲点。根 据旧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只在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中享有辩护权,为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新法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扩大至侦查阶段而弥补了这一漏洞。 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并被人们称赞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是,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有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也包括刑罚的执行程序。前者是后者的 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彼此密切相关而构成刑事诉讼的一个完整体系,缺一不可。
梁雅丽律师在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