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男,湖南省××县人,本科文化,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入狱2年3个月,目前尚在服刑之中。
被告人:王小×,男,湖南省××县人,高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入狱1年3个月,现已经出狱。
被告人:袁××,男,河北省深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入狱1年3个月,现已经出狱。
王××系××(北京)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王小×系公司网络主管兼副总经理。2011年5、6月份,公司为了扩大业务经营,招聘业务总编。杨××自称认识国家某部等单位有关领导,可以与该部委联合办理期刊和杂志,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并带动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杨××说,需要印刷200份期刊样刊送国家某部委让领导看,待领导批示后,每月与该部委联合出版月刊,及内参期刊,专供中央领导阅看。王××听后认为前景非常好,就任命杨××为期刊及内参总编,每月发给杨××高薪。杨××进行了组稿和编辑,公司很快印刷了200份期刊,和两期内参。期刊和内参均挂名总顾问为国家某领导人及×部委的领导。公司业务及采编人员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也将期刊及内参送给相关单位,并以×部委下属单位名义对外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杨××自动离职,并在以后杳无音信。
2011年6月至7月间,国家×部委已经接到群众的举报,并责成北京市公安局调查此时。北京市公安局指示朝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机关随即展开秘密侦查,此时王××及王小×依然在经营着公司,毫无察觉。
2011年7、8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王××伙同王小×、袁××冒充国家×部委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湖北省××市、浙江省××县等地方政府发送所谓“调研公函”,以调查当地群众反映的问题为由进行招摇撞骗。经核实,骗取湖北省××市××街道办事处人民币若干元。2011年1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其三人进行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4日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本案在初次侦查终结后,曾两次移送审查起诉,且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2012年8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9月提起公诉,2012年10月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为诈骗罪,王××一审获刑2年,其儿子获刑1年。一审判决后父子二人均以事实不清、判决不公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漫长的侦查路及律师公诉阶段的辩护作用
1.漫长的侦查阶段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最初确定的罪名是招摇撞骗罪。警方为了查清事实,远赴湖北、湖南、东北等地多次调查取证。在形成基本证据后,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又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再一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然未能够抓获未到案的其它犯罪人。因为这个原因,令本案案情至今显得扑朔迷离,判决理由及结果也未能达到让被告人心服口服。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经过6次会见被告人,对案情已经彻底了解的基础上在审查阶段提出了书面的建议和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书面意见也会受到公诉机关关注
本案在侦查阶段以招摇撞骗罪立案。朝阳分局第一次将案件移送到朝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复印卷宗,并进行认真阅卷,阅卷后辩护人向审查起诉的办案检察官提出本案不构成犯罪,更不应当定为招摇撞骗罪。理由如下:其一,两被告人均未对外宣称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身份进行业务活动;其二,对于两本杂志上印刷的国家机关领导作为顾问,并非冒充,而是因受杨××的欺骗,且是样刊并未对外公开发行,即使犯罪也是处于未遂状态;其三、本案的杨××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杨××未抓获到案,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四,本案的其它指控事实和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构成任何犯罪。
由于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了上述理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办案人员认为辩护人提出的理由成立,并与辩护人简单交谈和沟通后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过1个月的补充侦查后,又移送公诉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又提出本案的关键人员杨××及相关人员未到案,本案事实依然不清,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查起诉的办案人员又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再次退补后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也未取得新证据,随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再次进行审查起诉。
2012年8月9日,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触犯刑法,以诈骗罪将本案三被告人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王××涉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判处罚金3000元,其儿子王小×获刑1年3个月,判处罚金2000元,,袁××获刑1年3个月,判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退赔所收款项,并没收相关财产一审判决后父子二人及另外一个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驳回了上诉请求。
案件评析与刑事风险防范
1.公司业务发展定位偏离主流方向容易引起刑事风险
公司业务定位偏离正确舆论引导及舆论监督功能,本案是因用人不当引起的公司高管被追究的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虽然是由于用人不当引起,但由于该公司在设计公司主营业务定位时未考虑到其社会责任,公司将业务定位为社会新闻类网站,为了吸引关注度,该公司的业务人员搜罗社会上的维权或申诉类、上访类案件及违法事件,对事件和事实进行报道或放大事态,加大网络搜索和浏览点击功能,导致本来复杂的拆迁和环保等社会敏感的问题更加复杂,容易引起群体事件,公司未采用理性的视角客观处理敏感的社会问题,而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通过网络追求最大化的宣传效果,达到对事件涉案单位及人员的震慑和舆论监督功能、但其做法未从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层面考虑,也未从新闻工作者的严谨、客观态度出发报道,不利于社会稳定,容易引起局部群体事件,疏忽了一个传媒公司的社会责任。
2.人力资源风险容易引发公司违法犯罪
用人不当加速了公司隐形违法及业务偏离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等情况及早暴露,公司在主营业务偏差的情况下,任凭编辑及记者编辑稿件,没有对稿件进行审核,没有很好的约束和指导采编人员的行为,公司聘请的编外兼职人员及兼职记者存在利用媒体违法讹诈受害人的情况,最终导致公司及公司高管受累和牵连。
3.司法人员的认识差异,增加了刑事风险的可能性
在司法判决方面,法院的判决从证据和判决认定方面至少有部分牵强附会,判决的理由及结果不能令被告及辩护律师信服。
特别在涉及湖南xx局的宣传片报道方面,公司与某行政机关的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并未承诺在央视播报,但判决书以该局出具的证明称被告人承诺过在央视播放为由以此孤证认定构成刑事责任,一审对民事法律关系以刑事思维认定,对律师辩护也未采纳,导致本案在认识上和在法律适用上均有所偏差,判决很难令人信服。
4.本案涉及的许多嫌疑人及参与者应当归案,但均未抓获归案,也未追究责任,是本案的情节和认定事实上显得依然不太清晰
这个问题导致判决王氏父子及另外一被告的证据难免存在缺陷,判决的结果不能充分体现罪行相当的法制理念。
如果企业高管及管理层能够充分重视各阶段的刑事风险预防,企业高管及业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企业就不会受困于刑事违法境地,企业也就会良好运行。